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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中有什么“土豆条款”?“土豆条款”是什么?

2019-02-08 16:49:12  来源:经典私募案例解析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0分钟的时间

私募中有什么“土豆条款”?“土豆条款”是什么?

时间:2019-02-08 16:49:12  来源:经典私募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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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反目、家族争夺而耽误上市计划的不止真功夫。赶集网、土豆网也是著名的案例。

2012年8月28日,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和其前妻王红艳的离婚纠纷案开庭,王红艳认为杨浩然恶意向其兄弟杨浩涌转移其手中持有的赶集网运营公司50%的股份。虽然离婚诉讼本属于个人私事,但杨浩然身为赶集网总裁,其离婚诉讼案涉及有上市打算的赶集网。在股权纠纷案审理期间,杨浩涌已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赶集网副总裁刘洋,如果法院判股权转让无效,股权恢复到杨浩然名下并作为待定夫妻财产后,可能会被法院做出财产保全,导致赶集网上市计划受挫。赶集网曾获得诺基亚成长伙伴基金和蓝驰创投联合投资的2000万美元,以及今日资本和红杉7000万美元投资。

  私募中有什么“土豆条款”?“土豆条款”是什么?

土豆网上市前先后引进了6轮融资( 包含可转债及认股权证),金额高达1. 6亿美元,先后有十家风投机构成为土豆网的股东。2005年12月,当时小有名气的土豆网拿到了来自IDG的首轮融资,不过金额只有50万美元。2006 年5月,土豆网获得了来自IDC、纪源资本(CGV)、集富亚洲(JAFCO) 的850万美元第二轮融资,其中IDG投人150万美元,纪源资本与集富亚洲各投350万美元。2007 年4月,土豆网获得第三轮I 900万美元融资,此轮融资由今日资本( Capital To-day)及General Catalyst 领投,两家各投600万美元,其余5家VC合计投入700万美元,前两轮的投资者IDG、纪源资本、集富亚洲也继续跟投。2008年4月,土豆网获得第四轮5680万美元融资,由新加坡的凯欣亚洲(Crescent) 领投3000万美元,美国洛克菲勒家族旗下风险投资公司Venrock及其他5家VC共同投资2680美元,此前的IDC、纪源资本等也继续跟投。2010 年7月,土豆网完成第五轮5000万美元融资,由新加坡淡马锡(子公司Sernelt Investments) 领投3500万美元,凯欣亚洲、IDG、纪源资本等5家合计追投1500万美元。2010年3月,土豆网还发行了部分可转债及认股权证合计2500万美元,比如淡马锡拿到的认股权证为1750万美元,凯欣亚洲及纪源资本认购了250万美元的可转债。在土豆网上市前夕,可转债持有者及权证持有者都进行了转股及行权。

从2009年9月开始,土豆网CEO王微和前妻杨蕾就拉开离婚大战。上海徐汇区法院于2010年ll月开始冻结了王微名下3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而仅在此前I天,土豆网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上市申请,拟以红筹形式赴纳斯达克上市,最多融资1.2亿美元。为此,土豆网的上市申请被迫推迟。2011年6月24日,王、杨二人的离婚赔偿最终达成协议,王微付出总计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错失良机的土豆网虽于2011年8月份上市,但市场早已今非昔比,股价持续下跌。王微与前妻杨蕾之间的一场婚姻财产诉讼,险些葬送自己- 手创立的土豆网的IPO。它不仅使土豆网的上市进程延后了超过半年时间,而且导致了土豆与行业第一优酷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这也为后来优酷土豆的并购埋下伏笔。

巧合的是,在真功夫、赶集网、土豆网这三起因夫妻反目延误上市计划案例中,都出现了今日资本的身影。可见,今日资本今后防范被投资公司创始人夫妻离婚的重要性了。

鉴于这些事件的教训,有投资人将把项月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作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上海PE业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条微博称:“听说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 ( 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 (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土豆网CEO王微看到这条微博后,对此添加了一句精辟的注解:“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大伙儿-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个名。”“土豆条款”由此而来。

使土豆网的上市进程延后了超过半年时间,而且导致了土豆与行业第一优酷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这也为后来优酷土豆的并购埋下伏笔。

巧合的是,在真功夫、赶集网、土豆网这三起因夫妻反日延误上市计划案例中,都出现了今8资本的身影。可见,今日资本今后防范被投157/ 28公司创始人夫妻离婚的重要性了。

鉴于这些事件的教训,有投资人将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作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上海PE业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条微博称:“听说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 (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0 (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土豆网CEO王微看到这条微博后,对此添加了一句精辟的注解:“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大伙儿一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个名。”“土豆条款”由此而来。

从法律专业的视角看,“土豆条款"的起草方案有很多,比如可以要求创业者、大股东的夫妻承诺上市前不离婚,或者退而求其次,离婚不得分割股权等等,否则视为重大违约;也可以像微博中所说的那样, 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也有人指出,限制婚姻自由与《婚姻法》存在着冲突,在任何地方都很难合法化。不过,作为一个“重大违约事件”或投资的先决条件这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从事后诸葛的角度看,也许有人提出,难道这些投资者在投资之前没有对企业创始人的婚娴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还是尽职调查不到位?

事实上,在真功夫的案例中,风投当时也很在意创业者的婚姻状况,意欲投资的另一家风投还派人到蔡家考察过这方面的情况,还给蔡家人拍了张全家福。时值蔡、潘秘密离婚期间,投资人夫妻上演的“恩爱戏”。这并不能怪投资人眼力不济,因为就连他们15岁的女儿也未察觉到父母已经貌合神离。

这些一连串的案例警示投资者,最好在投资之前请律师就创业元老的“离婚风险”进行评估,如果离婚,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事实上,很多法律风险不是无法防范,而是事先并没有想到。只要想到了,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都是可以防范和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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