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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股拍卖?法人股如何拍卖?

2018-08-04 21:45:27  来源:法人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50分钟的时间

什么是法人股拍卖?法人股如何拍卖?

时间:2018-08-04 21:45:27  来源: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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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股拍卖

法人股拍卖大约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时一些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因这些公司并无实物资产或查扣的实物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财产查封冻结

法人股拍卖大约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时一些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因这些公司并无实物资产或查扣的实物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财产查封冻结,然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变现,以偿还债务。

直到2000年8月18日,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举行的一场法人股拍卖会突然改变了命运。此次拍卖仍由法院委托,但场面却令人吃惊:参与竞买的单位和个人达到100多个。东方明珠等四个品种的法人股均拍出法人股拍卖以来的最高价。这种火爆不但立即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也给拍卖公司带来了丰厚的佣金收入,使他们兴趣大增。

进入2001年,法人股先是不温不火,到2月底开始走强。热烈的场面一直延续到5月底,且场次密度急增,仅在4月上海就举行了19场法人股拍卖会。

2000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上海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强调: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有流通的权利,法人股流通也同样是一种权利;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肯定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由此,市场中又一次燃起法人股面临上市流通的希望。

2001年2月19日,B股对内地自然人解禁。3月6日,周小川在参加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香港代表的一次座谈会时指出,中国证监会及很多业内人士都对法人股流通问题提出过建议,法人股不能流通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如今情况发生了变化,到一定阶段解决问题的时机成熟了,证监会希望从法律、市场、规章及市场承受力等方面做好准备。此次发言同样被理解为某种"信号",极大地强化了市场对法人股流通的预期。

什么是法人股拍卖

法人股如何拍卖

问:我想咨询一下法人股拍卖的有关事宜.法人股如何进行拍卖?程序是怎样的?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是不是上市流通股的法人股数额不大的时候无法过户?

志愿团专家:法人股拍卖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过程中、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所持有的法人股进行评估后确定拍卖起价,并委托专业机构予以拍卖。上市公司法人股数额不大的也可以协议转让过户,但一般限制法人股股东将其所持法人股拆零转让。我能申请执业证书吗

问:我于今年10月份通过了“证券投资分析资格考试”,根据相关规定,要申请证券投资分析执业证书需本科以上学历。而我要明年4月份才能获得正式的本科学历。我明年拿到本科学历以后还能不能根据今年的考试成绩去申请执业证书?

志愿团专家:如果你报名参加“证券投资分析资格考试”时符合报名条件,你考试成绩的有效性就不会因学历问题受到影响。至于申请投资分析执业证书问题,你可以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挪用国债诉讼时效如何算

问:前两年,我通过某证券营业部分多次买入合计1000张02国债(10),面值合计10万元,市值近10万元,但未和任何人签订关于该国债的任何委托。2003年12月31日,我决定卖出这些债券,但在该营业部下单卖出时发现成交回报是废单,原因竟然是余额不足。我立即找该营业部进行交涉,该营业部解释是系统升级问题。但随着时间的过去,眼看我的国债价格不断下挫,国债一直无法卖出,就该事件我曾与该营业部多次交涉,该营业部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而我的国债始终无法卖出。后来经了解,该国债是2003年2月17日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了,我于是向监管部门投诉,虽然此事立了案并能证明情况属实,但只是叫我等接管完再看,得不到处理。后来央行出台了收购意见,但我的国债到现在还未见回复。如果我要打官司追讨该国债,由于民事诉讼有效期两年,是否到了2005年2月16日不能立案即失去该权利?我该如何追讨该部分国债?为此事耗费了我的大量精力、时间和金钱,我能否得到证券公司的赔偿?

志愿团专家:1、诉讼时效问题。两年的诉讼时效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你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并不是从券商盗卖的时点起算。建议你聘请律师帮你详细分析一下这个案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另一方面,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是失去权利,而仅仅是失去了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2、如何追讨问题。需要分析详细的案情,可以考虑追究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经济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可以动用一切合法的手段、通过一切合法的途径进行追讨。但一定要考虑风险收益比,否则可能得不偿失。如果金额较大,最好能聘请律师对你的案情做出具体分析后再采取行动。3、能否得到证券公司的赔偿问题。证券公司应当赔偿,但其有无资源可供赔偿则存在问题。如果券商无钱或无足够的钱全额予以赔偿,则要视有关方面的政策来确定最终结果。

法人股拍卖为何降温?

法人股拍卖为何降温?

新华网8月31日电(王金湘报道)前不久还异常火爆的法人股拍卖,近日突然变得冷冷清清了。据业内人士认为,这与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一番谈话有关。此位发言人称,在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征集股权受让人,否则,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不得过户,此番谈话显然针对的是拍卖活动。一时间,热闹的法人股拍卖活动来了个急刹车。社会舆论纷纷询问,法人股还能拍卖吗?

其实,在拍卖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之前,法人股私下寻找买家的事实早已存在。股票权利人准备出让其股权,一般做法是,寻找受让人,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转让协议,然后到上海或深圳的证券结算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交易。这种一对一的寻价方式,既费时又麻烦,带有明显的黑箱操作成分,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起码有此嫌疑。拍卖行的介入,使这种私下协议变成了透明交易。由于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竞价,能发现其价值,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被有效堵塞了。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亦要到证券结算中心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完成最终的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讲,拍卖公司只不过为出让方、买受人提供了一个竞价平台,它是间接地为出让方寻找买家,为买家寻找出让人,这种中介服务较之私下协议应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可以讲,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拍卖是严格按照《证券法》、《拍卖法》有关规定操作的。由于它效益来得快,不少拍卖公司纷纷执槌,因此它才有市场。

但必须看到,其中一些拍卖公司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使得大江东去,泥沙俱下,拍卖活动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之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人股拍卖的正常开展,并损坏了拍卖行的形象。尤其是部分拍卖公司不顾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一意孤行地拍卖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这些自然人股拍卖,正是新闻发言人指出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那部分,而“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地说,自然人股拍卖,实际上是通过拍卖这一形式,私下募集资金,它既违法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是不可取的。最近,上海市商委已正式行文通知暂停自然人股拍卖。

近期法人股拍卖市场回落,持续低迷已有时日,造成这一情况还有其它的原因:首先在于缺少利好消息,其次在于出让人要价过高,而买家持币观望。再加上中国证监会的新闻发言人发表的谈话,这诸多因素,给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拍卖蒙上一层阴影。那么,法人股拍卖前景究竟会怎样呢?这是当前社会尤其是拍卖公司所关心的。

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的观点很鲜明,他们认为,明确允许法人股拍卖适度存在,就应提高法人股拍卖门槛。提高门槛的目的在于,保护合理的确有需求的拍卖变现,遏制拍卖中的炒作和违规行为,从而避免形成一个失控的场外交易市场。首先,证监会应对法人股拍卖行使监管职责;其次,拍卖应如拍卖行业协会所建议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国内选择少数几家符合条件的拍卖行试点;再次,有力打击法人股拍卖中的违法行为。

最近,一份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起草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拍卖的建议”

已经报送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主管部门。中拍会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据拍卖企业的资质实行法人股拍卖准入制度,限制不规范企业的进入。

由此看来。法人股拍卖面临的问题,“不应是生死,而是如何进行规范”。但法人股拍卖究竟是放是禁?目前还没得到官方的定论,全国的拍卖行都在翘首以待。

法人股如何拍卖

法人股拍卖遭遇“激情”

法人股拍卖市场再度活跃。昨天,由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组织的法人股拍卖会上,现场一次又一次掀起竞价高潮,800多万股法人股成交了500多万股,成交率高达78%,而且拍卖标的的成交价大多偏高。

昨天下午,距拍卖还有半小时左右,现场就已座无虚席,有20余人是站着参加拍卖会的。与前阶段不同的是,本场拍卖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竞买人的积极参与,电器股份、界龙实业以及凌桥股份等社会法人股几乎都要经过十几个回合的竞争才“尘埃落定”,由于竞争激烈,以往只需1个多小时就可以完成的拍卖会昨天居然用了2个多小时。

从拍卖结果看,上海本地股成为市场追逐的热点。“东方明珠”在去年创下每股12.6元/股的“天价”后,价格一直在7-9元/股之间徘徊;然而,昨天总计15万股的“东方明珠”成为全场的“香饽饽”,从9.2元/股起拍,经过20几个回合的竞争,最后持125号牌的一位先生击败其他竞买人如愿以偿,成交价定格在11.25元/股,成为今年的最高价。另外,市场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的“青鸟天桥”和“广电股份”也分别以8.95元/股和7.75元/股创下新高。

虽然曾经冷却过一段时间,但与其它城市相比,仍然以本市的法人股拍卖最为红火和成熟。据业内人士分析,最近沪上法人股再次遭遇“激情”,是因为许多人抱着长期投资的心情前来选购自己看好的项目。还有一些竞买者则追求“速战速决”,在这个拍卖会上以较低价吸纳冷门股,再到那个拍卖专场上转手卖出,赚不少差价--认购法人股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把握第二次认购证的机会。

唯一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前来竞拍的人以浙江地区为多,上海市民似乎还缺少一点超前意识。

法人股拍卖遭遇“激情”

拍卖会的法人股拍卖

法人股拍卖大约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时一些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因这些公司并无实物资产或查扣的实物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财产查封冻结,然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变现,以偿还债务。

直到2000年8月18日,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举行的一场法人股拍卖会突然改变了命运。此次拍卖仍由法院委托,但场面却令人吃惊:参与竞买的单位和个人达到100多个。东方明珠等四个品种的法人股均拍出法人股拍卖以来的最高价。这种火爆不但立即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也给拍卖公司带来了丰厚的佣金收入,使他们兴趣大增。

进入2001年,法人股先是不温不火,到2月底开始走强。热烈的场面一直延续到5月底,且场次密度急增,仅在4月上海就举行了19场法人股拍卖会。

2000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上海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强调: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有流通的权利,法人股流通也同样是一种权利;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肯定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由此,市场中又一次燃起法人股面临上市流通的希望。

2001年2月19日,B股对内地自然人解禁。3月6日,周小川在参加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香港代表的一次座谈会时指出,中国证监会及很多业内人士都对法人股流通问题提出过建议,法人股不能流通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如今情况发生了变化,到一定阶段解决问题的时机成熟了,证监会希望从法律、市场、规章及市场承受力等方面做好准备。此次发言同样被理解为某种信号,极大地强化了市场对法人股流通的预期。

拍卖会的法人股拍卖

上市公司法人股拍卖操作程序是什么?

法律中设定法人的概念是为了把公司拟人化而更好地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公司作为法人也可以因此而享受到许多法律上的权利。上市公司破产或者欠债时就会将最富有价值的法人股票进行拍卖,那么上市公司法人股拍卖操作程序是什么呢?

法律中设定法人的概念是为了把公司拟人化而更好地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公司作为法人也可以因此而享受到许多法律上的权利。上市公司破产或者欠债时就会将最富有价值的法人股票进行拍卖,那么上市公司法人股拍卖操作程序是什么呢?

上市公司法人股拍卖操作程序

法人股是指法人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拍卖(转让)有其严格的操作程序。为了能顺利实现法人股的拍卖(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法人股股权拍卖操作程序。

一、委托人

目前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转让,由于受到现行的有关条例的制约,只能在一个特定的渠道、特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法人股拍卖的委托人目前仅局限于国家执法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为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而查封或扣押的被执行者的法人股并予以拍卖。

二、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如需对其查封或扣押的法人股予以拍卖,须向拍卖行提供委托拍卖函,指明拍卖企业名称、拍卖的案由、所拍卖的法人股名称及股数;法人股的查封清单;如是法院执行的要有裁定书,及查封法人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三、拍卖行在拍卖前期准备工作

一旦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须经过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拍卖能规范的顺利进行。

法人股拍卖操作程序

1、调查、收集委拍股权的资料

(1)要计算清楚,委拍股权数所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因为如果委拍股权超过总股本数的30%必须向中国证券期货监督委员会申请,待批准后尚能实施。

(2)收集股东结构情况,如是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拍卖,则要考虑到其股权拍卖后可能发生的股东结构变化,如涉及到第一大股东的位置的,则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拍卖后买受人(受让人)的股本数超过30%则要履行向中证会申请豁免手续。

(3)收集该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年报与中报。年报是经过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通过阅读财务报表了解其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资本公积金、股东权益等财务状况,以利于制定合适的拍卖底价。

2、设定底价

拍卖行在对该上市公司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后,在以取得的财务资料的情况下,综合该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公司的盈利能力、投资回报情况、净资产值,及历年来的股权人的收益和目前整个证券市场所处的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参考历次法人股拍卖的实际成交情况,而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在目前状况下能被人们能接受的底价。底价设定后拍卖行将通知委托人,并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确定。

3、确定拍卖时间,刊登拍卖公告

拍卖股权,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4、编制拍卖目录

拍卖行就委托标的编制相应的拍卖目录,在拍卖目录中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明拍卖标的的数量及相应的财务指标和股本结构,制定因标的的不同而必须告知竞买人的特别规定,以及竞买人必须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

四、拍卖成交后的有关手续

法人股拍卖成交后的股权转让,必须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委托人必须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给上述管理部门,一份对原查封的法人股予以解封,另一份用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受让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裁定书和拍卖行的成交确认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接受上述材料并加以复核,在确认无误并且委托人与买受人已付清相应的税费(印花税、过户费等)后将拍卖成交的法人股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五、法人股拍卖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应的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法人股的转让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是实际操作的指引。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法人股拍卖操作程序的全部流程和步骤。上文的学习让我们了解到虽然法人股的性质相比其他可以拍卖的实体物质来说相对特殊,但是其包含的价值量也决定了法人股拍卖的实质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上市公司法人股拍卖操作程序是什么?

专家说法:法人股拍卖中“猫腻”太多

本报讯(刘芳江映红)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微博]获悉,前一阵异常火爆的法人股拍卖近来发生了明显的降温。专业人士指出,这是市场对法人股拍卖中存在的诸多“猫腻”的一种自然“报复”,该是对法人股拍卖采取措施大力规范的时候了。

据了解,法人股拍卖起源于三角债偿付,最初由法院判决负债方以拍卖法人股方式变现抵债。当法人股拍卖市场逐步成为独立于股市之外的另一个资金融通市场后,法规的监管措施却滞后了,原因是有关部门对其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有人认为,法人股拍卖使不能上市的股票变相上市了,可能会对主板市场造成冲击,应该取缔;也有人认为,法人股拍卖有利于盘活民间资金,提倡大力发展。

在这样的争论中,法人股拍卖市场走过了一年的光景,其监管模式主要是资质审查,而日常监管则相对欠缺,“猫腻”就根植于此。例如租赁拍卖执照,主要发生在那些专门从事法人股炒卖却不具备拍卖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身上,他们同拍卖行达成承包协议,借用其营业执照、帐号、发票从事非法拍卖活动。一场法人股的拍卖往往是在拍卖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的,形成非常大的监管真空区。在具体操作中承包人多采取数个公司层层拍卖、定额收购等违法方式,至于作假帐、偷逃税更是屡见不鲜。

竞买人之间、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是法人股拍卖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一些拍卖企业为赢取超额利润,同委托人约定安排人员在拍卖时恶意举牌竞价,哄抬拍卖价格。据工商部门透露,为了帮助委托人实现较高的成交价格,上海某拍卖公司在今年组织的五次法人股拍卖中,均采用了类似的欺骗手段,当自己人中标时,就不再履行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严重损害了其他竞买人的权益。现在这起案子已移交至公安部门。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刘建德指出,法人股拍卖符合拍卖标的从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向生产要素升级的趋势,有利于上海拍卖行业的发展做大,但如不加大规范力度,这一新生事物将会夭折。刘建德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法人股拍卖,加强法规建设是当务之急。

专家说法:法人股拍卖中“猫腻”太多

路桥法院首次拍卖银行股权法人股 

商报记者  李平

近日,在路桥人民法院的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记者看到这样一笔单子,6月8日,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的20000股法人股将被拍卖,起拍价26.8万元。

记者从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次拍卖的是台州市路桥峰江弹簧厂持有的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股股权。据股金登记明细表记载,截止到2015年4月10日,该股金账户共有76208股法人股。

据了解,此次拍卖的前因是,该弹簧厂曾替路桥人李某作担保向路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后来,李某无力偿还跑路,其名下也没有其他财产,因此作为担保的弹簧厂就被小额贷款公司告上了法院。”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王法官说。

2014年9月19日,路桥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文件判决文书,责令路桥峰江弹簧厂在法律文书生效的10日之内,偿还小额贷款公司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但是该弹簧厂没有执行。

“其实该弹簧厂早已经停产,后来对方发现它持有路桥农村合作银行76208股法人股,希望以此抵押。”王法官介绍,在中间过程中,双方曾经协商和解过,但没有成功。

2015年1月8日,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台州市路桥峰江弹簧厂持有的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

5月22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拍卖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的76208股法人股股权的公告》,将于2015年6月8日10时至2015年6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76/07)进行公开拍卖。

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系统第一次对银行股权的法人股进行拍卖。

“以往,我们的司法拍卖当中是以房产、机动车等比较容易兑现的资产为主,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涉及较少。”路桥区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拍卖的行装科罗法官说。

“相对于其他公司股权,银行账册规范、透明,股权价值更容易被认可,且银行营业能力持续加强,也更被看好。”罗法官说。

不过,参与这次银行股法人股拍卖并不是想拍就拍的。因为这次拍卖的是法人股,首先竞买方必须是在台州市路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如果竞买企业未开设淘宝、支付宝企业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2015年6月5日(含当日)前向路桥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罗法官介绍,竞买成功后,竞买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路桥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此外,介于拍卖的是银行法人股,竞买方也要符合银监会的一些条件,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

“因为竞买情况复杂,我们也建议竞买企业在拍卖前务必向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仔细咨询了解清楚(银行咨询电话0576-82072000)入股条件,然后进行竞拍。”罗法官说。

路桥法院首次拍卖银行股权法人股

法人股拍卖缘何从“火爆”到“沉寂”?

本报记者 袁启华 李丰洲

6月上旬,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公司35笔法人股拍卖只成交12笔;17日,深圳市高戍达拍卖公司拍卖22只法人股,竟有20只流标。法人股拍卖由热变冷,行情变化如此之快,让众多市场参与者受惊不小。法人股从年初火爆到近期沉寂,到底是何原因?

B股难当重任

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文吉力认为,当初很多人看到转配股与B股的政策出台后,以为这种机会很快将会落在法人股身上,但后来很快就失望了。这是法人股拍卖降温的一大原因。

3月上旬,在B股成为证券市场最大热点的同时,上海法人股拍卖也引人瞩目:近700多万法人股无一流拍,被一抢而空,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与非上市外资法人股拉开上市流通序幕的影响,市场形成对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良好预期。

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与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香港代表座谈时明确指出,法人股流通的决策权涉及所有权方面的管理问题,它的流通会非常谨慎,会安排一个时间表,使市场不至于产生大的震动。显然,要实现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不大可能一蹴而就。

价值参照失误

业内人士指出,上海法人股拍卖市场经过半年多的升温,价格的持续上涨明显带有炒作的成分。这里有一个误区:对法人股的价值判断,不是以公司自身基本面作参照,而是以二级市场股价为参照,造成法人股拍卖快速脱离了其自身价值。

赵文吉力谈到,风险首先来自法人股未上市前流通性差的致命缺点,法人股上市仍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问题在于法人股股东长时间等待上市流通是否值得?机会成本又是否划得来?国有股减持办法的公布,使法人股上市预期打了折扣。国有股减持主要向一级市场套现,而不采用以配售方式为主与二级市场“接轨”。由于国有股减持存在某些未定因素,对盲目跟着二级市场热点炒作的法人股拍卖可能是潜在的利空。

恶意操纵价格

有的将拍卖当成一种常规交易手段,今天在A地竞买的股票,明天在B地再竞卖出来,以博取差价;甚至为了好脱手,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如一次买100万股,再拆成10个10万股卖出去;由于拍卖的佣金很高,一般达到标的的5%,往返就需10%,导致一些人采取非正常手段来哄抬法人股价格。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拍卖会上购买法人股的投资者往往是来“做差价”的,拍品的质地、数量在他们看来并不重要。这样的市场很容易形成“博傻”气氛,越是高价位购买的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也就越大。

如果把二级市场上庄家操纵股价的手法引入拍卖场,先分拆一小部分自买自卖,人为哄抬价格,然后在较高价位陆续出货,由于拍卖标的拆细,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法人股拍卖市场的进入门槛,就有可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很容易诱骗跟风者上当。更可怕的是,二级市场上操纵股价有监管体制约束,而拍卖场上却可能成为合理的犯规。

真买家能否如愿

那么,真正的买家能在拍卖市场买到理想的股权吗?业内人士指出,很难!由于想长期持有法人股、甚至想控股上市公司的买家所需数量巨大,多在上千万或几千万股,而法人股拍卖市场的则多在十几、二十万股,超过百万的已经很少,使真正的大买家对法人股拍卖无法产生兴趣,只能私下接触。

有关人士认为,只要规范发展法人股拍卖市场,真正以发展的眼光将市场培育出来,对哪一方都是有利的。抱着投资的心态购买法人股,赢得可观的回报,对有些法人股而言,只要买价低,公司的分红要比银行利率高。比如以每股3元拍到法人股,只要每年派现0.1元,就远比银行利率高。拍卖行也要将目光放远,去赚阳光下的利润,不要为了眼前得益而采取非正常手段刺激拍卖,那样无异于饮鸩止渴。

法人股拍卖的潮起潮落,掀起了一些泡沫和沉渣,相信广大投资者的眼睛会越来越亮。

法人股拍卖缘何从“火爆”到“沉寂”?

简单分析GST太光(000555)21.9%法人股拍卖

这ST太光21%的法人股,是2004年用于银行借贷的抵押,也是深圳申昌公司的资产。深圳申昌公司被法人以总额2元卖给纳伟仕之后,纳伟仕顺理成章的拥有了ST太光的这21%法人股,成为最大的股东。

这里可以肯定的是,深圳申昌公司是个傀儡,否则不会2元就愿意卖出。而且申昌拥有的太光21%的股份是银行1440万元贷款的抵押品,股票市值6200多万。

那么在纳伟仕控股之后,为什么不主动为太光公司清欠银行贷款呢,现在拖到要将这些法人股拿出来拍卖的地步,我想肯定是有原因的:大概纳伟仕现在只是通过并构深圳申昌从而得到的太光21%法人股,但目前还不是合法持有。又因为太光公司基本面极差,欠款多达上亿,这个压力肯定不是纳伟仕所希望承担的,纳伟仕的想法应该是以最低成本买壳上市,并不想背上沉重的包袱。

一、为什么要用2元买入21%法人股?

因为必须是和约买卖才能转化为私有财产,否则赠与就不确定了,特别是这21%的股份还是银行贷款的抵押,如果能确定是纳伟仕合法所有,那么拍卖之后如果清欠还有盈余,尚可归还纳伟仕

二、为什么要通过拍卖解决问题?

1、公开吸引更多的关注,这是抬高股价前提。

2、体现出太光公司当前的困境,为清欠谋求更多优惠

现在简单的算一笔帐:

1、如果纳伟仕直接出资1440万清欠,那么接下来还有1.5亿的外债需要偿还,这个压力不小。否则其他债主会学着福建银行那样争相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控股这样的企业有什么意义呢?

2、如果现在纳伟仕让股价不变那么他买下21%所需要付出6000万,清欠1440万之后返还4760万,这个数字本来就是他自己的,这和1中情况相似,但他可以利用拍卖的狼狈,游说有关方面提供一定的同情,减免部分债务。

3、股价大幅度下跌。虽然这种企业也没人要,但如果价格太低(比如2元以下),还是会吸引很多希望借壳上市者的关注,这对纳伟仕能否顺利的买壳上市是个威胁。

4、抬高股价。借着并购、重组、增发等名目,干脆炒高股价,目前流通股只有34%,从000555主力的控盘情况看,目前主力(预计与纳伟仕公司有关)应该持有相当于总股本20%的流通股,如果股价提高一倍以上,派发后可得5000万~1亿元,这个数字抵消亏欠银行的1440万元可大多了。

从这些计算可以看出抬高股价是最合适的,不但确定了这21%法人股的合法拥有,清欠了福建银行的债务,而且还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赚钱。拍卖的狼狈程度更奠定了纳伟仕作为太光救世主的角色,谁愿意接手这样一个残破到了净资产为负数,除了债务之外一无所有的公司呢,纳伟仕做到了!而且在赚钱中做到了,之后还可以寻求很多减免政策也是顺理成章。

至于定向增发,如果纳伟仕现在合法得到了21%的股份,那么已经确立了完全控股,接下来并无必须实施定向增发的需要,当然如果想真的让太光公司扭亏实现发展,定向增发还是必须的,这也是目前太光股价上扬所必须的题材。如果真的要搞增发,也要在股价回落之后进行,纳伟仕可以少掏钱买入太光的增发股票。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推测,本人不对任何观点负责。

法人股拍卖

国有股法人股如何冻结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王炽)针对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如何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有关问题,即将于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国有股权受让人的资格作出限定,确立了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抽签制”,更加强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就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保全和执行方面作出的特别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这方面的司法行为予以较为明晰的规范。

这个司法解释对国有股及其表现形式和社会法人股都作了明确界定,目的是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法官对标的物性质有更深的了解,不至于发生将上市公司与各类股份持有人或所有人混同的常识性错误。同时,司法解释还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国有股法人股如何冻结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司法解释共有17条,其主要内容有: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法院作出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除了送达案件当事人以外,还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还要求国有股持有人报其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执行股权必须经过拍卖;拍卖之前,法院须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股权拍卖保留价按照评估值确定,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等。

司法解释还对国有股权受让人的资格作了原则限定,即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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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人股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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