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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如何撤股?撤股引发哪些企业风波?关于股东撤股的问题分析

2018-08-05 18:29:12  来源:法人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47分钟的时间

法人股如何撤股?撤股引发哪些企业风波?关于股东撤股的问题分析

时间:2018-08-05 18:29:12  来源: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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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盛短融债风波:蹊跷的国资撤股

“我买的江苏弘盛一年期短融债,刚发3个月,他们国有股就撤资了,不仅没有事前通知,而且在撤资3个月后才公告召开持有人会议。”近日,“13弘盛CP001”(债券代码041363014)的一位债权人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我们现在很担心对方有违约风险。”

近期,“零违约”和“刚性兑付”的魔咒刚刚被打破,各种违约事件接连曝光,如信托产品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违约事件、企业债“11超日债”违约事件以及私募债“13中森债”违约事件等,使得稍稍露出违约迹象的债券的持有者都难再平静。

而在本案中,令投资者不满的是,早在2008年,江苏省高邮市政府就发文明确了未来3-5年将撤出国有股对江苏弘盛的投资,但债券发行文件中并未披露。

迟到的减资公告

3月31日,北京金融街(行情,问诊)洲际酒店,“13弘盛CP001”主承销商华夏银行(行情,问诊)在此组织召开了“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持有人会议”,主要审议表决关于江苏弘盛注册资本减少事项的议案。

对该议案,除同时作为部分债券持有人的主承销商华夏银行投赞成票外,其余全部投资人均投了反对票。

江苏弘盛于2013年9月10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13弘盛CP001”,发行金额为2亿元,期限365天,票面利率8.5%,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为A-1级。

不料,债券发行3个月后,总计占比54.33%的国有股全部撤资。12月31日,江苏弘盛完成了注册资本减资和工商变更登记。

而在两个月后的2014年2月24日,该公司才通过中国货币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减资事项的公告》,披露减资事项;3月14日,其通过主承销商华夏银行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告。

“公司法明文规定,国有股东减资是要提前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或者提供等额数量的担保。”一位券商分析师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江苏弘盛短融债风波:蹊跷的国资撤股

按照短融债发行条款,持有债券10%以上余额的持有人可提交修订议案,作为唯一一家有此资格的持有人,中天证券于3月20日提交了修订议案,提出两个方案:

一,要求发行人江苏弘盛为本期短融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至少满足如下三个要求之一:国有企业,且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要求有大公国际、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三家评级公司评级,且主体信用级别AA-以上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等实物担保,且经过资产评估后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合计覆盖达到2倍以上的实物资产,或者是可以上市流通的股权质押担保,且本期债券的本息覆盖达到2.5倍以上的股权。

二,如果发行人不能按上述议案如期追加担保,则要求发行人启动加速清偿议案。

两个方案均要求江苏弘盛于表决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我对中天提出的方案不是完全否定,但是觉得太苛刻。”江苏弘盛财务总监赵建之在会议现场回应说,方案一中的三条肯定无法做到,而加速清偿,意味着15天内要拿出2个亿,也不近人情。

蹊跷的国资撤股

问题的症结很明显,即国有资产退出未及时披露。

据江苏弘盛发布的减资事项公告中所言:因高邮市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需要更多地依靠银行融资,但目前大多数银行都需要政府平台提供贷款抵押物,因此高邮市政府要求企业将国有资本入股所对应的土地、房产等资产退出,以方便地方政府对外融资。

2008年12月6日,高邮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江苏弘盛集团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邮政发[2008]169号),明确江苏弘盛2.1亿元国有股在3-5年内退出。

2011年11月23日,高邮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同意江苏弘盛集团置换国有注册资本的批复》(邮政发[2011]171号),同意公司面向内部全体干部职工募集2.2亿元资本置换2.1亿元国有股和建工学校336.08万元法人股,上述国有股和法人股退出。

对债券发行前已存在的两个文件,作为跟踪评级机构,联合资信的评估师表示,虽然知悉,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说定具体是某一天必须撤走,所以在此前的评级报告及发行之前,联合资信都未提及、也未向投资人说明这一情况。而主承销商华夏银行表示,自己此前并不知道国有股撤资的事。

这份减资事项公告中亦提及,其自然人股已于2010年10月开始分次募集,并于2011年1月募集到位,共募集2.3亿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2683.37万元。公司国有股权则根据计划,自2013年10月9日开始实施退出。

2013年10月9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由62683.37万元减至31217.07万元。

2013年12月26日,公司向高邮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办理弘盛集团乡镇建安股东工商退出手续的请示》,高邮市政府于12月30日批复同意。12月31日,经股东会同意全体股东增资2594.6万元并实际缴足,注册资本增至31217.07万元。

鉴于高邮市政府撤资给出的理由是“为政府平台提供贷款抵押物”,《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请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部人士查阅了银监会给各银行内部下发的最新(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其中显示高邮市政府有4家平台公司,分别为: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覆盖);高邮市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覆盖)、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全覆盖)、高邮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全覆盖)。而这4家平台公司的“调处平台时间”一栏显示均无时间标示。

“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规定,风险无覆盖的,任何银行不能给它贷款。风险全覆盖的这三家,并没有调出平台,意味着还属于监管类的,也不允许银行给它放款,以前有的贷款都要退出。”上述银行信贷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是风险全覆盖、且有调出平台时间,则属于银行监测类的,可以发放贷款。”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于4月4日联系高邮市财政局国资科采访,但至截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复。

股东撤股如何规定

僵持

“地方政府作为股东,是有权利撤资的。”一位券商分析师认为,“但这种事情一旦发生,有可能导致当地企业以后再也无法融资,投资机构再也不相信他们了。”

联合资信在对该事件的跟踪评级中提到,由于国有资本的退出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大幅下降,所有者权益稳定性下降,资产负债率有所提高,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存在负面影响,公司未来经营稳定性有待观察。

截至2013年9月底,公司现金类资产4.58亿元,扣除受限的保证金后为1.10亿元,为“13弘盛CP001”的0.55倍,现金类资产对“13弘盛CP001”保障能力一般。2010~2012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弘盛CP001”发行额度的0.55倍、0.17倍、1.97倍,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对“13弘盛CP001”的保障程度一般。

综合考虑,联合资信确定其A+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13弘盛CP001”A-1的信用等级,但将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

这也正是债权人强调修订议案的原因,“因为是公开市场发债,面向广大投资人,现在肯定已经卖不出去了,如果再没有增信措施,我们债权人就会觉得很麻烦,现在这个市场状况和流动性状况确实让我们面临很大压力。” “一旦评级公司将其调为负面,大家就会觉得公司违约概率很大,一般对会计核算比较严格的公司都不会持有了,比如基金之类的机构。根本卖不掉。”前述券商分析师说。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部认为,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虽然法规上较之前已有较大程度的规范,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例如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商讨事宜仍由发行人确定,以及持有人大会需要绝对多数达成一致才能形成有利于投资者的决定等。对于发行人自身的资产置换、重组、以及信息披露之后带来的风险,债券投资者相对缺乏事前防范手段,目前能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关注发行人可能的负面事项。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13弘盛CP001”的持有人表决会上,江苏弘盛国资撤出的议案被否了,修订议案也没有通过,对此,华夏银行表示“持有人会议仅是协商机制”。

“看来持有人会议仅是走个过场。”一位债权人说。

“对企业是没啥硬性的办法了。”另一位债权人则无奈表示,下一步打算再咨询交易商协会的意见。

债权债务双方的谈判和博弈仍在进行中。

非流通股转让能否给股民优先购买权?

本报记者 张东臣

上市公司引进实力雄厚的外资股东固然是好事,可是,在转让非流通股时,其他股东是否能拥有优先购买权呢?

外资收购引出疑问

9月5日,维科精华公告称,公司接到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通知,该公司已于2003年8月22日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公司1410万股国家股和390万股社会法人股(合计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转让给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转让价格为2.08元每股,相当于公司2002年末的每股净资产。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资委及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履行。

据悉,伊藤忠集团是最早来中国投资发展的日资财团,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下属八个分公司分别从事八个不同产业,纺织业是其中之一。

股东撤股问题

有股民询问,宁波纺织控股在向日方转让股权时是否有必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流通股东是否应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一位投资者还援引了《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投资者未读懂《公司法》

事实上,《公司法》第35条和第32条的规定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并非股份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并没有关于其他优先购买权的条款。相反,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因此,宁波纺织控股对外资转让公司股份没有通过全体股东大会表决,没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且流通股东也并不拥有法定的优先认购权。

学理上,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把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及资合兼人合性质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属资合兼人合范畴,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规定,股东欲将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时,须经股东全会确认。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

此外,在英美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或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而在大陆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也是有些英美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之原因所在。

股权转让是否合理?

维科精华号称亚洲最大的制线企业,拥有全国最大的大提花无梭布生产基地,而且公司还是中国最大的棉毛毯生产企业,并拥有浙江省第一条阔幅印染生产线。从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持续稳定,没有任何亏损的迹象。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由于纺织配额的关税壁垒正在逐渐减少,公司的纺织品出口正呈现出稳定的增长态势,是包括野村证券在内的QFII资金看好的朝阳产业。

蹊跷的国资撤股

维科精华董秘处苏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是公司的客户,公司确曾与其合资成立了宁波维科棉纺织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持股比例很小,只是象征性的占了5%。维科精华的产品60%出口国外,但也并不是全部都出口到日本,有关媒体未经采访就想当然作出的报道不属实。

伊藤忠虽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但对公司未来发展能产生多大的影响尚未可知。

1995年7月,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氏会社和伊藤忠联合以协议方式购得北旅股份4002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5%),成为外资在华资本市场并购第一案。其中,伊藤忠持股10%。

然而,北旅并未因此产生效益,反而开始走上了亏损路。1995年亏损3150万,1996年净利润只有41万,从1997年开始连亏三年,1998年更是亏损了1.16亿。到2000年,外资并购第一股竟然面临退市的危险,更名PT北旅。五十铃和伊藤忠在入主北旅时,公开承诺八年内不向中国法人或个人转让此次购买的股份,却于五年后的2000年9月毁诺撤股,将所持有股份分别转让给长峰工业集团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下属的三家研究所。

对此,分析人士曾指出,股权协议转让中,上市公司并不能得到资金,如果外资方进入后对上市公司没有更大的投入,结果往往不理想。

流通股股东为何有怨气?

维科精华1998年5月发行时面值只有1元,发行价是4.50元,2000年7月配股价是7元,目前的流通股市价将近6元,二级市场最高曾炒到21元。

二级市场不惜以21元高价购买维科精华的股权,这个价格是日方2.08元每股购买国有股、法人股的十倍还多。一位投资者气愤地说,如果说21元的价格是二级市场股民咎由自取的话,那么经过证监会审核批准的4.50元发行价、7元的配股价又怎么说呢?如果说在二级市场高价发行和配股仅仅是因为流通股拥有了一个在上交所挂牌流通的资格。那么,管理层当时又怎么出台了国有股按市价流通的政策呢?

维科精华目前的净资产为2.16元每股。维科精华第一大股东仅持有29.7%,第二大股东持有17.5%。由于前两位大股东对公司均不构成绝对控股,而且持股较接近,第三大股东这6.13%股权无形中增加了砝码。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其中,要遵守的原则还包括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公平竞争”、“坚持‘三公’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科精华此次股权转让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

法律与现实脱节?

维科精华董秘处苏先生表示,此次股权转让是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的行为,无需经过维科精华股东会通过,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如实履行披露义务即可。如果法律赋予流通股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当然也乐于那么做,但是在现行法律下并没有规定,如果那么做了,则恰恰违反了法律。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上市公司在转让国有股、法人股时,原有股东理应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现行《公司法》只对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未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规定,这是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如果股市未来的趋势是全流通,那么流通股价格势必会因此往下走,相反非流通股则会升值,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平白蒙受这样的损失呢?当初,正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为公有且不流通,流通才得以高价发行。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中更多为流通股股东所贡献,如今将一个尚在盈利的公司以净资产甚至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向外资转让,这分明是对流通股股东层层盘剥,还何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呢?

知名学者王连洲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公司法》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方面是有疏漏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国外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从股东数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是2-50家,股份有限公司则是5家以上。那么5-50家的呢?从出资情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是按比例以资金出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由不同主管部门来审批。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相反,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并没有在股市公开流通,所以不能等同于公众股股权来看待。而且,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不改变现行制度,矛盾早晚会暴露出来。目前中小投资者的呼声很高,管理层应该予以重视。

市场人士进一步指出,由于国有资产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付出了高额成本,是真正关心公司发展的群体。只有在国有股、法人股转让时给予其一定的自由选择权,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如果按照同样的价格转让给现有流通股股东,不但国有资产没有任何损失,而且非流通股转让也会日益活跃起来,最终实现全流通的进程也必然会加快。

如何撤股

股东如何撤股?

一个朋来北京开公司,准备让我给他做市场,分了一些股份给我和其他人,一共四个人,我们都是现金入股。现在他从银行中把钱拿走,又不准备做了,公司根本就没有开始运作。现在我只是个空头股东,我其他朋友怕他独自在上海利用北京的公司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连累我们。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各位,我要撤消股份都需要什么?怎么撤股?

1、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如果是有限公司,是不可以撤股的,只能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可以在股东之间协议转让,也可向第三方转让,但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权。

2、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不能撤股的,但可以在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也可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给其他人。股东入股后,很难撤资,只有通过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转让股份的程序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可。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准确定义叫做“股权转让”,现在一方想退出股份公司,应该对现有股权进行转让,可以由第三方收购。

步骤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 转让程序

步骤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步骤二: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第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第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

第一, 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第二, 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三,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步骤三: 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注意事项: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步骤四: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注意事项:

1、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步骤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注意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应当将股权受让方列为第三人。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步骤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注意事项:

1、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

2、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具体程序请向当地工商局咨询。

办事条件:

1、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后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新股东须符合规定;

5、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如何撤股?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变更股东的原股东会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

5、新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7、新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①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④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⑤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100元 ;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如何撤股?

我是公司法人代表,我和另一个人各占一半股权。可自从公司成立以来,全部的事务都是他一个人管理的。只是当初这个公司的资质是我办好的。三年了,我不想合股了,该如何去做了?还没拿到一分钱了,该如何分配了?

从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是和另外一个股东成立的应该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是转让股权,而不能抽资(撤股)。所以,你只能是向另一个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你所持有的一半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一个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分配问题,要看你们当初的章程是怎么约定的,你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只要公司有盈利,应当对利润进行分配。

大体来说,两种途径:

一你将股份转卖他人;

二你退出,公司成为一人公司;

这里面的程序很多,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寻求律师的帮助。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撤股方面的问题,一共2个人合伙,法人股份多名法人跑了,联系不上,如何撤股?

您好,如果符合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将股权收回,详情携相关资料面询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解散,如果符合回购条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但是你这种大股东都跑路的应该是满足不了条件了。只能够先看看材料,才能分析可以如何去维权,比如名为入股实为债权,追究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的责任,清算等。

股东撤股如何规定

股东撤股问题

公司股东违约撤股份的违约金应该定为其投资资金的百分之几?

什么是法人股及增发新股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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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人股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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