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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的类型、功能、流动方式、可流通途径、与国有股的联系、增发新股的程序各有哪些?

2018-08-05 12:20:28  来源:法人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50分钟的时间

法人股的类型、功能、流动方式、可流通途径、与国有股的联系、增发新股的程序各有哪些?

时间:2018-08-05 12:20:28  来源: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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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有哪些类型

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那么法人股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法人股有哪些类型

法人股股权类型的划分

(1)按股东权利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于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最常见、最普遍、最基本的股权形式。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经营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基本权利。

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股权,其股东享有一些优先权利,主要为如下两方面:第一,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并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第二,公司破产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按股权的流通性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转让的股权。在我国,主要包括境内已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非流通股是指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的股权。

(3)按股东性质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部门或机构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企业性质的机构)用其可自主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法人股释义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的功能

在股份制试点时期设计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公有股份,目的是为了逐步推进股份制试点和保持公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人股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中,其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1)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上市时的功能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申请上市时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起法人股是设立公司的基础股份

2、集法人股扩宽了公司的筹资渠道

3、法人股为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

(2)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定价问题

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2、有利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3、有利于股市的稳定

4、有利于资产重组

法人股相关知识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有什么功能

摘要:在股份制试点时期设计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公有股份,目的是为了逐步推进股份制试点和保持公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其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股份制试点时期设计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公有股份,目的是为了逐步推进股份制试点和保持公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人股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中,其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人股的功能

(1)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上市时的功能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申请上市时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起法人股是设立公司的基础股份

2、集法人股扩宽了公司的筹资渠道

3、法人股为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

(2)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

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2、有利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3、有利于股市的稳定

4、有利于资产重组

法人股流动的方式有哪些

现有的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法人股的流通受到制约,更无法通过股票市场的交易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法人股流动的方式有哪些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国际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法人股是法人相互持股所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关系,法人相互持股是法人经营自身资产的一种投资方式。

法人股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法人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公有股份、认权股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

法人股两种主要形式:

(1)企业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把其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投资于股份公司所形成的股份;

企业法人股所体现的是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它是企业以法人身份认购其他公司法人股票所拥有的股权。

有些国家的公司法,严格禁止企业法人持有自身的股权。

(2)非企业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财产投资于股份公司所形成的股份。

国有股、法人股有哪些可流通途径

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应坚持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直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十分敏感的话题,因此,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任何形式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开就是指流通方式必须公开化,提高操作上的透明度。公平就是指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有关的当事方都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不以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条件。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配售自己持有的国有股时,如果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就有可能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国有股配售的价格、数量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新老股东的承受能力。公正就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有关的当事方公正的待遇,既不能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能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为由而损害国家的利益。

2、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

截止到2000年7月10日,我国股票市场总股本为3738.68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为2494.42亿股,占到总股本的66.72%,并且绝大部分是国有股。毫无疑问,现有的股票市场的需求将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冲击。因此,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任何途径必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给投资者以投资信心和安全感。目前的配售办法是向现有的流通股股东、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承销商配售,为了有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必须扩大配售范围,如向上市公司的职工、社会法人、包括国内外的战略性投资者配售(向外资配售应限制一定的比例),同时规定他们所持有的股份按一定比例逐年上市流通。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定价问题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根据最近统计,以2000年7月5日收盘价计,沪深两市A股流通市值12712.12亿元,非流通股总计2494.42亿股,其中国有股占非流通股的90%左右,约为2240亿股,如此宠大的国有资产存量,通过选择一种恰当的方式将其盘活,对于实现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以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探索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的途径上,必须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现有配售办法对配售价格规定了上下限,从保护国家的利益出发,规定一个配售的下限(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有一定的合理性,投资者也易于接受,但是配售价格最终应由国有股股东和配售的承销商按照市场原则来确定。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几种途径探讨

1、扩大国有股配售的对象,适当延长国有股配售后上市流通的时间。最近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是将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而向基金配售的国有股则须在两年内逐步上市流通。在现有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增加向公司职工配售和向一般法人投资者配售,配售的该部分国有股在两、三年以后上市流通,同时规定不同年份上市流通的比例,这样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预算。以后每配售一次,配售的国有股则在两、三年以后上市。

该途径适合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控股或全资改制的上市公司,如512户国家重点扶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120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选择这些企业控股或改制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流通有利于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配售所得的资金将用于重点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用于上市公司实施减员增效的下岗职工的安置。

2、引入可转换优先股,创新现有的股本结构,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一定的价格转换为可上市流通的普通股票。可转换优先股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它更接近普通股票的性质,其风险、收益较后者大,并且兼具优先股票、股票买入期权、普通股票的特点。可转换优先股票通常采取“固定”收益的分红方式,如果公司当年不能派发股利,可转换优先股的收益还可以“积累”到下一年度派发。同时,拥有可转换优先股的公司要求设立偿债基金(sinking fund),其目的是在可转换优先股不能转为可上市流通的普通股时,由公司予以回购,并注销回购的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的上述特性对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优势。

将试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的一部分转为可转换优先股票,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明确可转换优先股的回报率(回报率可以固定也可以浮动)、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以及回购条款等。转股期限可以设定为两年或三年,到期后可转换优先股转为上市的普通股,或者一定比例的可转换优先股由上市公司赎回,而且规定可转换优先股不具备投票权。这些条款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可转换优先股票本身的投资价值,确保可转换优先股票持有人的收益,同时减少上市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该途径缓和了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巨大压力,适合于非重点国有企业控股或改制的上市公司,或者竞争性行业、一般加工类领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几种途径探讨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ESOP),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另一条途径。

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目的是使一家公司的雇员,只借助于无抵押权的信贷,即可从其退休的雇主手中购买该公司,而不必降低他们的薪水或动用个人积蓄。ESOP本质上是一种确定捐献、员工福利养老金计划,公司通过捐赠或提供贷款担保,设立员工的养老金基金(ESOP),ESOP从公司主要股东手中购买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再将股票分配给员工。

在实施ESOP的过程中,有三个公认的原则,即参与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和有限原则。参与原则要求实施ESOP的企业员工广泛参与;按劳分配原则规定凡为企业付出劳动的员工,均可按付出的多少从养老金基金会获得相应的股份;有限原则则规定了职工从基金会获得股份的数量。从西方发达国家一些企业实施ESOP的结果看,ESOP对企业的经营有相当良好的影响。据美国商务部在80年代对ESOP的一项研究表明,在经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职工的股权越大,企业的凝聚力和效益就越好,从而企业的盈利也就越多。另据一份调查数据表明,采用ESOP可给企业带来高出原来50%的利润。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通过实施ESOP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实质上只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员工福利计划将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给公司职工,这种办法的适用范围应控制在竞争性行业,且业绩相对优良的上市公司中。应该说在竞争性行业实施ESOP有利于国有股的逐渐套现和保值增值,有利于大量的法人股权的盘活,为竞争性行业上市公司的结构性调整和资产重组提供内在的动力。

我国上市公司实施ESOP的步骤:

(1)上市公司设立员工养老金基金(ESOP),上市公司以公益金、养老金对ESOP进行捐赠,同时根据公司情况也可以接收员工的投资。员工养老金基金注册为社团法人,由上市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办理公司员工加入和退出ESOP的事宜,为新员工购置股权、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等。员工养老金基金注册为社团法人可以避免ESOP受让本公司股权时具有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嫌疑,从而规避法律障碍。

(2)ESOP受让国有股、法人股,并对这部分职工股权进行管理。受让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公益金和员工的捐赠资金。在ESOP的资金不足以受让国有股、法人股时,ESOP由上市公司担保向银行借款。

(3)ESOP根据员工的业绩和个人的投资额,将受让的股权分配给员工,股权性质可以界定为公司职工股。ESOP偿还银行借款的本息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公益金、职工福利基金以及股票的分红收入。

(4)员工所持的股份在ESOP计划实施两三年后逐步上市流通。

当然,为了解决ESOP计划下员工持股不足的问题,国有股可以考虑向社会法人或战略性投资者配售,该部份股份与ESOP计划下员工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一致。

总之,利用ESOP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不仅可以增强上市公司职工的凝聚力,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且有利于增加员工的收入,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国有股、法人股有哪些可流通途径

4、建立国有股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实现国有股流通中的积极作用。

1999年,香港政府为处置其在1998年干预股市时买下的1180亿港元股票,设立盈富基金,聘请专业人士管理,目的是在不影响股市运行的情况下最终退出股市。这种通过设立和运作特种基金来处理政府资产的模式,值得当前正处于设计国有股减持变现方案的管理层借鉴。但考虑到我国所减持变现的国有股与港府直接从市场上购买的股票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具体做法应有所创新。

国家可以设立一个类似的基金,专门运作国有股的减持变现,并负责挑选国有股减持对象和制定各项具体运作规则;也可以按照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所在的行业划分为不同种类,然后分类设立国有股投资基金,比如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等。

国有股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统计国有股流通市值和减持数量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折扣大致估算需募集的资金总额,然后再根据预期的资金认购能力,将所需募集的资金总额通过发行“国有股投资基金”份额的方式分步分批募集,每次发行的基金份额可视市场变动情况适度调整,所筹资金作为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来源。

其次,基金发行成功后,所筹资金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市盈率折扣一定比例购买首批符合减持条件的国有股,变现金额用于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之后,视每年需增加的减持国有股数量,以增加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减持国有股所需资金,并使基金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多样化。为保障国有上市公司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向基金出售国有股的同时,也应以同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一部分,以摊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再次,国有投资基金所认购的股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分批上市,以减轻二级市场扩容的压力。售股的资金收益,交基金保管人统一保管,每年年终时进行结算,将售股盈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最后,经若干年售股后,或规定的基金存续期满后,撤消“国有股投资基金”,同时,归还基金持有人的本金。

另外,还可以借鉴香港盈富基金设立新的指数基金,来对冲国有股上市流通造成的压力。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日前表示,中国可能需要一个较现存指数更能反映经济状况的股票指数,该指数可用来推出类似香港盈富基金的投资品种,在这种情况下,指数基金可以成为出售国有股的中介。由于在我国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国有股,所以在经过合理的搭配后,国有股能构成与股票指数的样本相同的组合。当国有股通过某种方式得以流通时,指数基金就能逐步承接其引起的卖盘,进而稳定股市。通过指数基金流通国有股,不仅可以避免人为操纵引起的市场风险,还可以使投资者用较小的投资额广泛投资于国有上市公司,增加指数基金的吸引力,使国有股顺利流通。

设立国有投资基金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指数,而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沪市和深市两个指数,两个指数同时运作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特定时期的产物。但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趋势来看,两套指数的运作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从沪、深两套指数的运作和走势来看,其基本趋势具有一致性,而且入选指数的上市公司也具有相似性,因此,两个指数合二为一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鉴于目前我国股市上市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要模拟50%的流通市值,据测算大概需要200只股票,可谓是超大型指数。目前证监会正积极进行全国性指数的研究,相信人们期待已久的全国统一指数的出台将为期不远。

国有股法人股有什么联系?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定价问题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不是简单地将国有资产套现,一“卖”了之,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分享国有股变现所带来的增值财富。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减持工作来看,国有股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定价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到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面利益的重大问题,定价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定价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因此,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定价功能,在预先确定的价格浮动区间内,通过竞价的方式,发现和确认国有股的合理价格。

从国有股的价值形成机制来看,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价值,至少经过了两次增值:一次是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另一次是溢价增发带来的增值。因此,即使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变现国有资产,也已经可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但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二级市场流通股的市价远远高于每股净资产,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必须兼顾国有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以更加接近于市场的方式变现。因此,为了进一步保障国有股股东变现资产的增值收益,并最大程度的保证原有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使其持股成本过高,可以每股净资产为底线,在市价基础上以一定折扣的方式作为国有股流通定价的基础。

1、国有股定向配售价格的确定

1999年国有股变现采取配售的方式进行,并以黔轮胎和中国嘉陵为试点。当时是规定采用每股净资产以上,不超过10倍市盈率作为定价区间,由于多数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较差,以10倍市盈率定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后结果是采用了前三年的平均收益的10倍市盈率定价,但如果用1999年每股收益计算,黔轮胎和中国嘉陵的市盈率分别超过了100倍和40倍。于是,市场用脚投票,股价大幅下跌,基金也未参加配售,承销商承担了未配出去的部分。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国有股定向配售的定价应考虑两种因素:一是国有股的投资成本,即尊重国有股在形成过程中均以净资产值计算的历史;二是对一些效益特别好、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上市公司,以净资产计算不足以体现其价值,可依据企业未来的收益预期进行定价,即按市盈率定价法或市价折扣法。

市盈率法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每股收益和市盈率的确定问题。笔者人为,每股收益可取当期预期收益,市盈率可取平均市盈率。当市场走强时,平均市盈率较高,市场承受能力也较强,国有股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当市场低迷时,平均市盈率下降,国有股则可不选择该时点出售,以避免低价变现。

市价折扣法是以国有股二级市场市盈率折扣一定比例作为国有股配售价格的一种定价方式,如以配售日前该公司A股股票最后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二级市场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在折扣60—80%的区间内确定配售价格。市价折扣法是在每股净资产和市价之间寻找了一个“平衡点”,其实质是将每股净资产与市价之间的差价收益在国有股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折扣市价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价收益归国有股股东所有,市价和折扣市价之间的价差则作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受让国有股的变现收益,既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为国有股上市流通预留了空间。

2、国有股员工持股的价格确定

ESOP购买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定价,可考虑以一定的市价折扣方式确定,折扣比例可以每股净资产为底线适当掌握。其宗旨是既不能定价过低,使其他社会公众股东受到损害,又要给公司职工一定的获利空间,以体现员工福利的性质。至于ESOP持有的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为保证公司职工长期持股,与企业的经营联系更加紧密,可规定职工在职期间不得出售股份,在离开公司或退休后方可出售所持股份,以获得股票增值收益,持股期间可获得股利分配收益。

另外,国有股投资基金在用所筹资金购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时,也可以参照市价折扣法进行。从以上的分析来看,笔者倾向于运用市价折扣法作为国有股流通定价的主要方式。

国有股流通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长期以来,国有股流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理论界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之后,制约国有股早日流通的焦点问题已达成共识。无论是证监会还是理论界都担心国有股的流通会给二级市场带来压力和冲击。

国有股流通是否会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本文认为可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国有股流通只是国有股减持的方式之一。国有股减持是比国有股流通更大范围的概念。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精神,从目前的试点方案来看,国有股减持有三种思路:一是减持国有股并使之变为流通股的思路;二是减持国有股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思路;三是减持国有股以激励企业发展的思路。因此,国有股通过二级市场流通变现只是国有股减持的一种途径,对证券二级市场是会构成压力,但与国有股减持的总规模和人们想象的对二级市场构成的资金压力要小得多。

第二,市场承受的压力最终取决于减持的方案和价格。目前我国已上市公司接近1000家,发行总股数约3118亿股,按62%的权重测算,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约为2000亿股,其中符合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三年后才能转让要求的约为1200亿股,若将首批纳入减持变现范围的国有股减持比例定为60%,则需减持变现的国有股为720亿股。根据财政部官员提出的“第一步目标是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由62%降至51%”的设想,相当于减持比例为1/6左右,如果就上述首批减持变现的720亿股来说,约有120亿股逐步进入二级市场变现流通,若按平均每股净资产2.5元计算,减持变现资金约为300亿元左右。据申银万国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至6月2日,沪深证券市场新增资金总计约为2000余亿元,今年资金面略显宽松。通过对一些证券机构客户保证金的抽样调查,一月份市场存量资金为3300亿元,二月份为3500亿元,随着行情上涨,资金量在三、四月份呈现快速增长,分别达到3900亿元和4500亿元。虽然五月份的市场资金量略有回调,但在6月初,又再度反弹,达到4600多亿元。据估计,沪深证券市场前5个月共计流出资金量约741亿元,与流入的2000多亿相抵,沪深证券市场净增资金量为1300多亿元。300亿元左右的国有股流通所需的资金量仅相当于今年上半年净增资金量的23%。

国有股流通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循序渐进的安排国有股上市流通,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相信不会对证券市场造成太大冲击。

几种可能的资金供应渠道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缓解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扩大证券市场资金来源的渠道。

(1)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规模,为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培养机构投资者。目前在深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有29家,毫无疑问,证券管理部门已经在加大力度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培育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逐步上市流通的必要保障。

(2)开展证券公司的上市试点。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投融资中介,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挂牌上市。证券公司的上市不仅壮大了自身的实力,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行效率,而且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是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因此,在我国开展证券公司的上市试点,将有利于培育又一支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有证券公司90家,按20家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平均每家募集20亿元计算,将有400亿元的机构投资者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该类资金将对国有股、法人股的分流产生重要的稳定作用。

(3)适时引入外资,组建中外合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组建中外合作证券投资基金的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一个尝试,尽管在现阶段让国际资本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在适当的时候通过组建中外合作基金的方式引入外资,对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规定中外合作基金投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和配售国有股、法人股的一定比例,并规定配售部分的上市流通时间。总之,只要控制好中外合作基金的设立规模以及投资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比例,引入国际资本不仅不会冲击我国的资本市场,而且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罗斌华)

《证券时报》 2000年09月02日

国有股法人股有什么联系?

法人股概念解析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国有股概念解析

国有股是国家在该企业中控股,有利于宏观调控,同时国家也看好该企业,从中盈利,并保证在企业最危难的时候,给与其支持。国有股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统称,即国有股包括法人股中的国有法人股。

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的限制

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

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近年来。随着兼并收购人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利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

什么是法人股及增发新股的程序有哪些?

什么是法人股?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Legal Shares)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几种可能的资金供应渠道

增发新股程序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应决议,聘请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制作全套申请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在发行新股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新股发行工作。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还需根据工作进程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增发新股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以及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制作《尽职报告》,在《尽职报告》中将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主承销商在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此后,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议案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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