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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引入限价指令的做市商制度?如何理解引入限价指令的做市商制度?

2019-07-30 14:40:22  来源:证券交易制度分析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9分钟的时间

什么是引入限价指令的做市商制度?如何理解引入限价指令的做市商制度?

时间:2019-07-30 14:40:22  来源:证券交易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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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主要从流动性角度讨论做市商制度与自动化拍卖交易制度的兼容性。不能否认,做市商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做市商的买卖报价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根据做市商制度的最常见安排,做市商的买卖报价必须是真实的,即在交易者接受报价时至少成交规定的或做市商预先报出的数量。从本质上看,做市商设定的买卖报价相当于是限价指令。在垄断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设定的买卖报价是市场上惟一的限价指令,而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下,众多做市商设定的买卖报价形成了市场上众多的限价指令。一般情况下,交易系统会优先报出其中的最优报价(最高买入报价和最低卖出报价),它们一般被称作"insidequote"(在伦敦股票交易所被称作yellowstrip)。显然,在多名做市商报价的情况下,买卖报价序列同指令驱动交易系统中的限价指令序列是相似的。

在做市商制度中引入限价指令已经在众多报价驱动交易系统中实现了。一般最普遍的做法是:如果交易者提交的限价指令优于做市商的报价(在多名做市商情况下是最优报价),但是仍不能马上成交,则做市商在收到经纪商传递过来的这-限价指令后,必然将它们显示出来,并标明是交易者的限价指令。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做市商,而且交易者提交的限价指令都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如果有足够多的交易者,则相对而言,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提供的流动性就不重要,市场就变成了一个指令驱动的交易系统。显然,报价驱动也好,指令驱动也罢,其本质都是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为交易者提供交易的即时性,因此,如果在做市商制度中允许交易者提交限价指令并可以显示出来,则报价驱动和指令驱动就没有本质差别,除了做市商承担了随时提供买卖报价也就是随时提供流动性的责任。而一般交易者没有这项义务,他们提交限价指令完全是出于交易需要。因此,相比较而言,由于有做市商提供流动性,因而做市商制度可以适用流动性比较差的市场,或者是市场上某部分流动性差的股票;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对流动性的要求较高,只适用于流动性较高的市场。

什么是引入限价指令的做市商制度?如何理解引入限价指令的做市商制度?

根据这一逻辑,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交易所采用,并大有将做市商制度取而代之之势。原因在于: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导致了交易的集中,在客观上市场的流动性在大大增强,以至于可以完全满足指令驱动交易系统的流动性要求。相比较而言,由于做市商制度需要做市商的参与,因此,在交易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做市商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它虽然能够在市场缺乏足够流动性的极端情况(非常少见)下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不是缺乏流动性,而是需要足够的速度和效率。显然,由于不能完全实现自动化,因而在这方面做市商制度相比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具有先天不足。这样,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各有一片生存天地,其选择的标准是市场流动性。在流动性足够高的交易市场上,采用指令驱动交易制度,而在流动性相对不足的市场上,则采用做市商制度。这样一种安排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的不同使得这两种制度安排的利弊权衡发生了变化,这有点类似于自然界中“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原则。

根据这一分析,我们同样也可以就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和垄断性做市商制度的选择作出一个理论解释。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下,由于有众多的做市商进行同-股票的买卖报价。因此,在做市商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做市商只有通过缩小报阶价差才能吸引交易者。在流动性很缺乏的情况下,市场交易不集中,此时,报出最优买卖报价的做市商会面临着与知情交易者进行交易而受损失的危险;同时,由于交易不集中,该做市商通过与未知情交易者进行交易而获利的机会也因存在众多做市商而分散。这样-种格局的结果必然是进行最优报价的做市商无法实现盈亏平衡,做市行为无利可图。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所有做市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加大买卖报价价差。因此,在流动性缺乏的情况下,多名竞争性做市商的存在不仅不能使得买卖报价价差变小,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买卖报价价差。这样做市商进行报价的机会会更加减少。如此循环F去,必将导致部分做市商退出,形成极少数几名做市商、甚至垄断性做市商对某一股票进行故市的格局。

而在垄断性做市商情况下,由于所有交易者都必须与该做市商进行交易,因此,做市商在承担相同的与知情者进行交易而受损失的风险同时,与未知情交易者进行交易受获利的机会却大大增加。这样,做市商反而可能有能力去减小买卖报价价差,以吸引更多的交易。因此,在流动性极差的情况下,垄断性做市商制度更常见。

但这里的问题是,在有能力减少买卖报价价差时,垄断性做市商是否有动力去这样做?在多名竞争性做市商情况下尚存在“友好竞争”关系,何况是垄断性做市商?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很简单,只要不是人为限定故市商数量,那么,在垄断性做市商有能力减小买卖报价价差但不愿这样做时,就会有其他的合格证券商愿意承担做市责任而成为垄断性做市商格局的终结者。因而现在几乎没有一个市场会规定垄断性做市商制度,除非允许交易者提交限价与垄断性做市商进行竞争。NYSE的专营商制度算是一个范例,因为在NYSE,主要的交易是通过限价指令匹配,而不是做市商进行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同交易制度并非泾渭分明;相反,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连续的。在--定的市场环境下,只存在某种交易制度更适合的概念,但没有不可能实行某种交易制度的概念。因;此,虽然交易制度具有固定性,一经选择便无法轻易变更,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渐变化,的确会出现某种已有交易制度不再适应新市场环境的情况,尽管这种市场环境的演变十分缓慢。但是,近二三十年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革命使得市场环境的变化大大加快,相比交易所涎生的前二百年可谓“日新月异",因此,交易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在近二三十年中也层出不穷。这种经济环境的变化在金融理论上的反映便是以研究证券交易制度为主的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产生并逐渐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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