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配股的分析,转配股出现问题的原因
转配股全称 “转让配股权”。中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将配股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 (主要是个人投资者) 的过程。成因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所拥有的配股权购买股份,又不愿意放弃配股权,才选择了有偿转让优先认股权 (即配股权) 的方式。但这种转让,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并在配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于目前国有股、法人股属不可上市交易的股份,所以,由转配股所形成的个人股也暂时不能进入交易市场。
转配股虽然能解决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无力配股的问题。但它造成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逐渐降低的状况,长此以往会丧失控股权。同时。转配股产生了目前不能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影响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带来了股权结构的混乱。
转配股虽然能解决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无力配股的问题,但它造成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逐渐降低的状况,长此以往会丧失控股权。同时,转配股产生了不能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影响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带来了股权结构的混乱。
为克服转配股的局限性,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纷纷以现金或者以资产折算为现金参加配股,大大提高了公司的实力,既保证股权不被稀释,又鼓舞了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信心。
转配股又称公股转配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实施配股的过程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或因主体缺位或因资金短缺而难以实施配股时,其他法人和个人根据有关制度受让其部分或全部配股权而购买的股票。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的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行为。依照惯例,公司配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品种,从1994年5月开始有转配股,到1997年底,3年多的时间里,沪深两市产生的转配股大约有30多亿股,1998年停止了转配股的做法。按中国证监会这次的决定,30多亿股转配股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这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形式。一般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股东配股比例和本次配售股份的总额;配股价格浮动的幅度;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关于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和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等。转配股是配股的形式之一,与其他配股形式不同的是这部分的配股是由其他股权份额中“转配”的,因此,要了解转配股,就得了解股权结构。
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各不相同,一般的股权结构由国家股、法人股和普通公众股(包括B股和H股)这几方面构成。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即国家拥有的股份,简称为“国家股”。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即法人拥股份,简称“法人股”。
转配可以说是一种公司股利分红的形式,转配股就其实在这种定义上的延伸,如果大家在选择股票的时候,大家要思考一下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转配股的存在,根据不同的情况自己来选择。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由于缺乏现金等原因将配股转让给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品种,它产生于1994年至1997年。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转配股过去一直不能上市流通。
转配是企业分红时的一种方式,企业为了扩大资本 盈利又要分红,企业就转配股给股东代替分现金这样资本就留在了企业内,扩大了企业规模.
转是直接就分给了股东,如10转2 股东就有了12股! 配是给股东用低于市价买进股票的权利,需要股东继续增资认购!
如 10配2 那么股东有权利以低于市价认购2股,当然也可以不认购.
转增使股本总额增加 股东的持股比例并没有变(一般来说转配后股价会除权而下跌) 所以这种分红方式等于没有分红(股东的市值总量没有增加)对股东不利(最有利的是现金分红) 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如果是配股 股东没有增资认购 那么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将出现亏损.(一般股东为了保值都会以低于市价认购配股 降低持仓成本减少亏损)
国有股配售 是在全流通的情况下 以前的国有非流通股以低于市价出让给普通的股东.其实与以前所提的国有股减持是一回事,这样等于增加了市场流通中的筹码(一般股价也会下跌)对持该股的股东也是不利的.
国有股认股(沽)权证与普通权证一样都是一种权利的凭证.也是国有股参与流通的一种手段.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决定,转配股从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上市的方式是按照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分期、分批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并同时全部安排上市。
沪深两市实施转配股的公司共168家,转配股总量约33.05亿股,占两市流通A股数量的3.96%。因此,转配股上市是有限的市场扩容,总体来说对大盘的影响不大,但对于发行转配股的个股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股民购买股票时,应该考虑该上市公司是否有转配股这个因素。
原因:
转配股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由于一些国家股股东无钱参与配股,故在1994年及1994年前常常只能放弃配股权,由此引发国家股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下降。为此,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发出了《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主要精神为:
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
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
3、配股权转让的限制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了《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实施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规定处理。”在与《规定》一起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时正文内容包括:“如进行配股权的转让,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方式,并明确说明国家目前对转让后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因此,转配股暂时不能转让是有政策法规规定和依据的,而且,这种暂时不能转让在信息披露中也予以了充分披露。
转配股源于1994年5月的珠江实业,主要产生于1995年至1997年,1998年停止转配股的做法。但随着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和配股的实施,转配股的总数逐渐增大。此次证监会采取断然措施,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允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的是为了调整市场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证券市场发展。
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
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
3、配股权转让的限制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了《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实施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规定处理。”在与《规定》一起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时正文内容包括:“如进行配股权的转让,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方式,并明确说明国家目前对转让后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因此,转配股暂时不能转让是有政策法规规定和依据的,而且,这种暂时不能转让在信息披露中也予以了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