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战略是PE在投资前必须认真考虑的事情。对于计划在美国证券市场退出的投资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IPO)和首次上市(Initial Listing)只是完成了部分工作,PE及其他的股东们必须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IPO之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进行注册,尔后才能向公众投资者转让。因此,有权要求被投资公司完成SEC注册是PE在美国证券市场退出计划的不可或缺的要求——该项权利被称为要求注册权( Demand Registration Right)。
注册权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如果PE拥有了控股公司(计划IPO的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则PE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要求公司(管理层)执行注册任务。但是,如果PE以非控股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不能主导董事会决议,则就要在“注册权协议"中由目标公司(实际上是关键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赋予PE等投资者以注册权。(有时在“投资者权利协议"中赋予投资者以注册权。)通常,在注册权协议中规定,在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IPO之后的锁定期(Lock-up Period)结束后(一般为6个月) ,注册权开始生效。
公司管理层并不必然喜欢公司在美国上市。美国上市公司要面对大量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和履行信息披露等繁重的义务,从而影响管理层的时间分配和公司的运营成本。而不合时宜的上市行动常常会令控股股东感觉不安,因为这将可能损坏公司的名誉并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