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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01-24 19:10:02  来源:私募基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3分钟的时间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9-01-24 19:10:02  来源: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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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国<a href='/gushiyaowen/290200.html'>证券</a>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将其股票在境外上市,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为境内企业间接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任何认为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不需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法律意见都是没有依据的,出具此类不正确法律意见的选题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从事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如有疑问,可以向我会有关部门请示。

关键字: 证券证监会
来源:私募基金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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