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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风险高发及其表现形态有哪些?贸易融资自偿性有什么要件?

2018-09-22 22:59:11  来源:贸易融资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5分钟的时间

贸易融资风险高发及其表现形态有哪些?贸易融资自偿性有什么要件?

时间:2018-09-22 22:59:11  来源: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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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偿性等于画一个圆圈,即期信用证放单时开证人一手交钱一手拿走单据(等于货物),开证银行拿到资金对外付款,等于把圈画圆了,自偿性非常明显。而远期信用证则不然,承兑前银行掌握着单据,等于掌握着货物,承兑时银行没有得到开证人资金,只是得到开证人(客户)一个同意未来付款的承诺,银行凭着对客户的授信就把代表货物权利的单据放走了,此时资金未回,自偿性未完,只有等到付款前开证人把资金打到开证银行,开证行才能按时付款,自偿性终结。 

近几年来,在政府抑制信贷过快增长以及国内外存在利差空间等环境下,大宗商品越来越普遍地被用于融资,一些企业以电解铜、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为载体,在转口贸易方式下利用银行远期信用证套取资金的重大风险案件频发,引起了业界高度关注,贸易融资作为传统的低风险融资业务,为何不能保持贸易自偿性的低风险特征,而变成了“融资贸易”频发风险,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与防范融资风险双重背景下,作为贸易融资专业人员,更应做到坚守贸易融资自偿性,让贸易融资回归低风险本源。 

贸易融资风险高发及其表现形态 

江浙一带的钢贸融资风险引人关注。自货币政策持续多年“紧缩”以来,加上国内外一直存在利差空间,企业对资金的饥渴日益加剧,银行信用证和企业产品功能的异化正在悄无声息进行着。电解铜、电解铝等有色金属和PTA等化工原料正成为企业套现工具。2009~2014年间,大宗商品一路走来,被越来越普遍地用于融资,融资商品从有色金属逐步扩大到钢贸、铁矿、黄金、化工、粮油产品等单位价格相对较高、产品标准化、交易量大、流动性好的商品。上万亿钢贸融资积聚的风险在江浙一带等陆续爆发,持续了几年至今仍未完全释放,给银行不良资产控制带来很大冲击。 

2014年6月初,青岛港的“德正系”金属贸易融资骗贷事件引发各方关注,据悉共有18家银行160亿元信贷资金涉及该事件,作为进出口贸易大港,青岛因贸易融资而引起的金融纠纷案件频出,2013年金融案件收案数量15630件,约占山东省金融案件的1/5,同比增长8.8%;标的额151亿元,同比增长15.9%,两者均呈快速上升趋势。6月底,审计署公布的《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表明,有的企业通过贷款“空转”套利,被抽查25家黄金加工企业2012年以来虚构贸易背景,跨境、跨币种循环滚动贷款累计944亿元,套取汇差和利差9亿多元。继钢贸融资、铁矿石融资和铜融资后,黄金融资的风险也浮出了水面。有足够的迹象显示,审计署所揭示的问题可能只是国内大宗商品融资的冰山一角。7月3日,据路透社消息,天津港涉嫌石化产品欺诈案件,该案涉及混合芳烃,一种普遍用于汽油勾兑的石化产品,报道称石化产品成为中国大宗商品欺诈的新工具,中联油被卷入,涉案至少一船存放在天津港的约3万吨货,价值大约3亿元。 

这些大宗商品之所以能融资,主要利用了银行远期信用证产品,基本方式是开立的信用证期限长,而货款回笼期限较短,利用收付款的时间差,多占用了银行资金,把这些资金挪用到房地产、期货、民间融资等高风险领域,期望在这些领域获得高额回报。 

利用银行信用证套现方式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进口商品大多是流动性好,容易变现,容易储存,不易变质减损,且单位价值高的电解铜、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二是由于这种模式套取银行资金非常方便,很多并不经营金属产品的企业也打着各种名义经营大宗商品;三是进口商与出口商具有关联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完全是母子公司之间的自买自卖,双方容易串通;四是进口商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只需缴存20%左右的保证金,通过以小博大的方式,在境外银行贴现100%的资金,多获得的资金使用出去获利;五是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期限超长。银行开立信用证期限长于企业回笼资金时间产生的时间差是企业套现的重要突破口,这给银行风险防范带来很大隐患。 

有些企业为了套利,甚至缴存100%保证金开立信用证,如果没有银行开立信用证也就无法套利。套利行为如果有真实贸易背景还可以理解,如果银行参与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套利就被利用了,同样会产生涉及合规及外汇政策方面的很大风险。利用时间差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只是传统的方式之一。近年来,通过虚开、伪造仓单,针对一批货物,出具多笔仓单,在多家银行开证融资的现象增多,不时引发银行大额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案件。“青岛港”金属融资骗贷事件就是利用一批货物多笔仓单在多家银行质押进行融资的。 

值得关注的还有“出入境一日游”模式:进口商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出口复进口,将一批货物从香港进口内地,在内地简单加工后再出口香港,并循环往复办理进出口,造成多笔进出口业务的假象,以此从银行骗取多笔融资。这种方式由于通过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不法分子可以向银行提交真实的报关单,银行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误以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但是一批货物,多次进出,多笔融资,风险隐患极大。 

与香港“一日游”相类似的还有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由于保税区等同于“境内关外”,所以企业不必到香港或公海进行“一日游”,而是利用保税区的“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将货物运到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对于上游企业来说,货物进保税物流中心就视同出口,可以立即退税。而下游企业只需从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货物,向海关以“加工贸易手册”方式申报进口,就能享受到进口料件免缴关税、增值税的待遇。保税区“一日游”不仅骗税,还可以利用同一批货物,重复进出保税区,达到同样的一批货物多次转圈多次融资的目的。 

贸易融资自偿性正在逐步瓦解

贸易融资自偿性正在逐步瓦解 

贸易融资在金融界素有自偿性的名号,可以说自偿性是贸易融资诞生的根源。按照巴塞尔协议2004年版192条和193条的解释: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和应收账款的融资。对于贸易融资,借款人除商品销售收入或应收资金作为唯一的还款来源外,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什么实质性资产。这种融资的结构化特征弥补了借款人较低信用等级的不足,仍然可以用商品交易中的存货和应收资金向银行获取融资,就是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特征。 

贸易融资自偿性包含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债务条款规定银行对融资项下的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二是借款人可以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偿付债务的主要来源首先是融资项下的资产,其次是企业的综合偿付能力;三是自偿性贸易融资项下的资产是第一还款来源;四是结合借款人的资信水平,重点考察这笔融资业务自我清偿的特征以及借款人组织该笔交易的能力,并对该笔业务进行评级。 

一笔贸易融资的原始设计思路就是一单货物贸易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所产生的确定现金流的提前变现。在操作上,最初是在出口托收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即银行将“掌握货权-代为收款-放行货物”,转化为“掌握货权-提供信贷-收款还贷-放行货物”。以上是发货前融资的标准流程,它还具有货物自担保的意义,即在交易或收款失败时,仍可通过货物变现来达到自偿性。因此,早期的自偿性兼有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双重意义,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对象锁定为交易的卖方,二是两个还款来源都与货物一一对应,三是第一还款来源湮灭时自动激活第二还款来源。 

我们还需要了解自偿性外延化的演变之路。在资本逐利和商业竞争的作用下,银行和客户之间博弈的天平逐渐向后者倾斜,自偿性的概念在金融界被不断地放宽,贸易融资产品的开发也一步一步地从立足于自偿性过渡到基于交易或客户自身的融资需求。首先应运而生的是赊销融资,也就是基于应收账款的发货后融资,典型的代表为货物贸易保理。此时,融资者仍为交易的卖方,还款来源理论上仍与货物一一对应,但货物的自担保性已然丧失。显然,应收账款的可靠性制约着赊销融资的推广。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融资者是否有能力回购应收账款,就成了银行关心的重点。还款来源不是融资对应交易下的货物回款也被接受了(比如其他销售收入)。还款来源和货物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被撕裂了,从此打开了自偿性衍化的空间。紧接着备货融资就横空出世了。融资立足的基础交易从后端销售延伸到了前端采购,贸易融资从卖方信贷到买方信贷的跨越终成现实。诸如进口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都属于此类。采购本身不产生未来确定的现金流。买方不论是制造商还是批发商,本质上都需要寻找二次买家再交易来还贷。另外,企业没有货权就无法销售,故备货融资也不具货物自担保性。在备货融资中,最理想的状态是下游唯一且有需求,此时未来现金流间接确定,还款来源和所购货物可以间接对应。这就是备货融资自偿性的基本理念,类似于订单融资。而现实中,买方的下游往往既不唯一也不稳定,融资购买的某批次货物再销售时出现部分滞销、报废等也是常情。从而,银行认为此时再将还款来源和货物一一对应已无必要。于是,备货融资的自偿性被放宽成在经营连续的前提下,只要还款来源与所购货物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即可。这种想法又催生了诸多特殊还款来源下的贸易融资,如出口退税融资、存货质押融资。前者看重的是企业经营附带的政府补贴,后者侧重于担保物的迅速变现能力。此类贸易融资的还款来源仅与客户的整体经营存在逻辑上的关系,自偿性的原始概念几乎荡然无存。 

简单地说,自偿性等于画一个圆圈,即期信用证放单时开证人一手交钱一手拿走单据(等于货物),开证银行拿到资金对外付款,等于把圈画圆了,自偿性非常明显。而远期信用证则不然,承兑前银行掌握着单据,等于掌握着货物,承兑时银行没有得到开证人资金,只是得到开证人(客户)一个同意未来付款的承诺,银行凭着对客户的授信就把代表货物权利的单据放走了,此时资金未回,自偿性未完,只有等到付款前开证人把资金打到开证银行,开证行才能按时付款,自偿性终结。利用远期信用证套取资金,问题出在承兑时开证人承诺很好,拿走了单据,销售了货物,资金没有及时打到银行,而真正到付款时开证人没有资金打来了,银行被迫垫款。由于有银行对开证人的授信,此时远期信用证承兑后等于对开证人给予贷款承诺,该到对外付款时,开证人能否及时打来资金成了关键,而这一点靠谁保证呢?完全靠授信,对客户的信任,是信用授信、保证授信还是抵质押授信,对银行的保全程度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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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易融资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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