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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涉及的税收有哪些?如何处理?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18-09-04 07:18:26  来源:资产重组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2分钟的时间

资产重组涉及的税收有哪些?如何处理?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8-09-04 07:18:26  来源: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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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双方涉及哪些税?

由于A公司只是以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B公司的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B公司拥有的C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不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概念。

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

因此,A、B公司上述业务在会计上应按非货币交易准则处理。在税务上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对于已使用固定资产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转让价格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不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要看你是何种性质的,如果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产权关联转让:不征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不断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上价廉物美的新选择,而装备企业强强联合,也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前段时间,六合区一家专门制造汽车配件的老牌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装备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团公司,在核心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阶,市场占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业的赵会计在申报税收时却遇到了问题:因为是合并形成的集团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国家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能不能享受优惠。带着疑问,赵会计来到了六合地税局。

税务人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这里的不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政策对于集团企业重组安排来说,无疑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极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之间股权或资产划转的税务成本,有利于集团企业通过低税负的重组实现资产或业务的剥离和重新划分,优化集团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资源配置。

企业重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企业重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 转移 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同时转移;

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

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

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

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

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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