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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改个税有哪些方面的问题?股改过程中的个税风险及案例分析

2018-08-30 12:20:10  来源:股改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22分钟的时间

于股改个税有哪些方面的问题?股改过程中的个税风险及案例分析

时间:2018-08-30 12:20:10  来源: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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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改个税缴纳问题概览

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缴纳额度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额度,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源迪科(300047)、星河生物(300143)等;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二、股改个税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

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个税风险

上市股改这个环节中涉及个税风险,你都了解吗?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

案例情况

A有限责任公司有自然人股东甲、乙两人,持股比例为53%,7%,另有一员工持股平台B有限合伙企业,有4名普通合伙人。 A有限责任公司准备上市筹备工作。按1.35:1的比例资产折股,于2017年9月1日整体改制成  A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本与原实收资本相等,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涉税分析

上市筹备工作各股东主体有:自然人2个,有限合伙企业(4名普通合伙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A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个人所得税申报备案义务。

自然人股东需缴个税

首先分析自然人股东甲、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本案例中,A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符合116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甲、乙两人可享受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A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改制完成的次月即10月15日前完成分期缴税备案与申报缴税。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需缴个税

接下来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的4名普通合伙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按84号文件,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的A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因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产生的,属于B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不符合116号文件规定的“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能享受5年内分期缴税的政策,应一次性申报代扣代缴全部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的案例,你会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改制过程中,承担了比较重的个人所得税,有没有更好的降低税负的改制方案呢?

公司组织结构允许的情况下,以下思路不失为个税筹划的一个方向。A有限责任公司有自然人股东甲、乙两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C;A对C增资扩股,并让C成为控股股东;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制度分配比例并分红,自然人股东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份重新分配之后A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股份减少),C有限责任公司(控股),B合伙企业。最后完成股权改制。

关键字: 趋势科斯伍德天源迪科
来源:股改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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