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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的市场在哪?在市场上如何交易?探秘法人股市场

2018-08-02 20:33:37  来源:法人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37分钟的时间

法人股的市场在哪?在市场上如何交易?探秘法人股市场

时间:2018-08-02 20:33:37  来源: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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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的流通市场在哪?

很多人都知道水皮是全流通的反对者,不是一般的反对者,是100%的绝对反对者。很多人还知道,水皮其实并不反对全流通,而是反对在此时此刻此地的全流通,水皮赞成的是历史遗留问题交给后人去解决,相信后人智慧胜前人,一代人管一代人的事。 

为什么?道理既复杂又简单。复杂的说,是由于中国特色、中国国情。中国什么国情?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经济到目前为止,官方的表述依然是公有制为主导。换句话说,公有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基础,而公有制的代表就是国有企业。中国股市在设计之初之所以国有股不流通目的就是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不明白这一点,盲目地和美国股市作对比,必然导致在实践中犯共产国际的错误,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犯李德葬送中央红军的错误。 

简单的说,是由于股票的价格问题,国有股减持要求“同股同价”,投资者认为是政府在“与民争利”,要求“让利于民”。为什么?因为国有股和公众股的持股成本不一样,国有股是按每股一元折算的资产,公众股却按每股平均6元一股掏的真金白银。二级市场的流通价格是建立在公众股持股成本基础上的,国有股要按公众股的定价原则减持显然不妥。“同股同权”的原则是对的,但是不能滥用。何谓滥用?就是跨市场的运用,以不同市场为定价基础的股票只有在相同市场中才谈得上“同股同价”,否则只适用“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的基础的确是“同股同权”,但是反过来并不能因为“同股同权”就要求“同股同价”,“同股同权”是“同股同价”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问题,不是数学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更不是政治问题。如果减持不按“同股同价”的原则行不行,如果行的话,又按一个什么样的原则定价才合理,一般投资者所要求的补偿有没有可能,具不具备操作性?水皮的回答,理论上是解释不通,实践中操作不了。国有股和公众股的持股成本不一样,是因为公众股有一个溢价的问题,合不合理我们暂且不讨论,有一点是确定的,公众在认购的时候是个人意志的充分表达,并不存在政府的强制措施,找后账或许合情但不合理更不合法,李荣融即使有心也没这个胆更没这个权拍这个板,何况还有一项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谁也戴不起。有人认为,国有股按净资产减持国家并不吃亏。国家是不吃亏,但是股民在这种逻辑中依然是牺牲者,因为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是靠公众股的认购成本均摊出来的,看上去这只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但是实际等于承认国有股的天赋“特权”,即溢价的特权,而只要公众承认国有股有这个特权,那么国有股减持的价格就依然会按市价的方式执行,这还是一个逻辑问题。 

国有股场外减持在现实中并没有停止过,很多人只看到场内减持价和场外减持价的利差,但是却不承认两者之间的差异。场外交易一般是以转移控制权为目的,场内投资者追逐的是价差,场外交易一般是整体转让,而场内投资者则是折零竞价,场外交易供过于求,场内交易供不应求,场外交易一旦转为场内交易,价差立即会消失不说,同时还会瞬间逆转场内的供需状态。说句糙话,羡慕净资产转让的投资者是“只见贼吃肉,不见贼挨打”,如果国有股真按净资产在二级市场减持,乐翻天的肯定是国资委,而自以为是的投资者早晚会发现,接到手里的不仅是烫山芋,而且还是个手雷。这个道理,投资者不明白,一些专家也糊涂,去年国资委规范国有股场外转让征求意见,反对者的理由之一就是以为“便宜”都让场外转让给转让走了,理由之二则是国有股变成一般法人股之后,全流通的补偿就无从索取了。 

这是把愿望当作了现实。 

不止一个读者和水皮探讨股权分置的出路,怎么办?办法是有的,那就是建立一个独立于沪深股市主板之外的法人股流通市场。知道水皮这个想法和建议的读者不少,但是水皮迟迟没有动笔的原因是在等待更多的共识。 

现在,这个时机在成熟。 

成熟的标志之一,在最近漫天飞舞的利好中,就有建立法人股流通市场的传言,国有股不再打二级市场的主意,彻底让二级市场摆脱全流通的困惑的说法开始出现。 

成熟的标志之二,证券时报发表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的分析报告,明确提出全流通不符合中国国情。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是深交所下属官方公司,这份报告表明,摒弃全流通的“西方”模式已经从纯民间的议论提升到了半官方的讨论。上下的认识在逐渐靠拢。 

尚福林提出“股权分置”的概念,屠光绍提出不能用解决差异的办法解决差距。尚和屠都指出了一个原则,中国股市有中国特色,但是具体怎么解决股权分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尚和屠都没有明示,他们在等待民间的智慧。 

“对于非流通股的交易,全流通不是办法,全部推给A股二级市场也不是办法。另辟市场未必不行”。 

开辟法人股流通市场的好处很多。 

好处之一:解决A股市场的不确定因素。 

好处之二:规范法人股市场的交易。 

好处之三:发挥股价的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的导向功能。 

好处之四:成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 法人股市场的开辟,解决了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股票在流通中才有价值,才会体现价值,国有股可以减持,法人股可以转让,“同股同价”没有人会说三道四,法人股法人可以买,自然人也可以卖,股权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零售,完全按市场原则。与此同时,饱受争议的自然人持股也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减持,避免他们在二级市场同样不合理的变现,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相同的持股成本在相同的市场中交易,既同股同权,又同股同价,童叟无欺。不仅如此,法人股市场价格还会和A股市场互相对应,客观上扭转法人股股东漠视A股价格的恶习。法人股股价也许会和A股接轨,甚至倒挂,但是A股价格不会向法人股看齐,这就和B股H股价格的原理一样,也许法人股股价会和A股股价最终并轨,如果是这样,那么也是市场的选择,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更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从根本上说,法人股的设计前提就是不在A股市场流通,设立法人股市场解决法人股流通只是正本清源,恢复本来面目而已。 

这是创新吗? 

该是你的别人拿不走,不该是你的,你惦记也没用。对投资者是这样,对国资委也是这样,对那些收购了法人股指望借A股流通而暴富的投机者更是这样,对证监会又何尝不是这样。

法人股能否上市呢

按照国际惯例,股份公司的股份应按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来划分,通常将股份划分成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将上市公司股份划分为不同权利的股份,如可上市流通的A股(社会公众股)、B股(外资股)和暂不流通的股份(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长久下去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不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不利于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尽早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问题,规范股票市场

证券资本的属性

(1)国家股和法人股是证券化了的资本

1、资本的传统定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生产资料和货币本身并不是资本,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即当它们为资本家占有、并用作剥削手段时,才成为资本。

法人股市场在哪?

2、资本的新说法

资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增值的价值。一方面,我们承认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出资者占有了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另一方面我们不拘泥于传统观念,对现代社会的出资者的构成和出资的份额要作具体分析。

3、资本的三大属性

资本有三大属性

一是增值性。

二是运动性。

三是社会性。

4、国家股和法人股是证券化的资本

股份资本是资本最发达的形式。既然国家股和法人股是证券化了的资本,理应充分体现资本的三大属性。因此,上市是必然的。

(2)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拥有转让权

1、关于股东的转让权股份是一种所有权的载体,它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由于股份投资具有不可逆性,即股东认购股份后不得退股,股份的自由转让就具有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股份的可转让性是股份投资具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股东的转让权只有在股票的流通市场上才能实现。为了剖析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我们将股份流通市场分为分低度交易性的流通市场和高度交易性的流通市场。

2、实现股东交易权的关键我们的目标是提高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交易度,即上市流通。以下几个问题是影响国家股和法人股交易度高低的关键:

一是交易场所。

二是交易主体。

三是交易客体。

四是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的特性

(1)股份可转让性是公司制度的基本特性

1、股份公司的要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公司发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公司的五大特性

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有5个特性:

一是股份的不可逆性。

二是股份的可转让性。

三是股份的平等性。

四是股份的不可分性。

五是股份的有限责任性。

4、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的理论基础

股份的上述五个特性是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的理论基础。据此,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作了如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上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的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

(2)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公司特性的要求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条件外,还其独特之处:

第一,资本筹集方式的速度快、成本低,还可通过配股、增发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本金;

第二,股份流通性最强,交易方式最便捷,交易价格市场化;

第三,公司的普通股是全流通股份,为资产重组提供了最为便利的市场条件;

第四,公司资信披露全面、详细,并接受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2、上市公司是最具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

3、上市公司是少数,多数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法律赋予的权利

(1)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有法可依

健全的公司制和发达的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重要支柱,与现代市场经济互为因果关系。通常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是《公司法》的延伸。《公司法》以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法》以规定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两者关系密切,但各有侧重。

1、《公司法》有关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规定,扼要叙述以下6个方面,有助于我们研究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的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四、关于上市公司;

第五、证券发行和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国家股可以依法转让;

法人股在市场上如何交易?

2、《证券法》有关规定

证券法是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证券法律关系,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于证券法人概念有两种理解: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和调整证券的发行及其交易关系的法律。广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规范和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证券法》的主要作用有:

第一,《证券法》是证券市场赖与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二,《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

第三,《证券法》是制裁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2)有关法律需要修改和完善

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法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1、关于股份分类的合法性问题

2、关于股份场外转让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场外交易市场,《公司法》是准许的,《证券法》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依法设立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合法的。当前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今后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也是有较大空间的。我们希望修改《证券法》时,应对场外交易市场加以肯定和规范。

(3)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需要

1、贪污治市的需要

《公司法》对同为公司普通股的持有者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并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准上市流通的规定只是一种权宜之事,待时机与条件成熟后必将会上市流通。现在已经到了依法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时候了。

2、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功能的需要

证券市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通过股权流动使外部性内在化,充分发挥股份制的作用,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对外开放的要求

(1)中国股市需要国际化

1、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走向国际化

中国证券市场国嘉陵江化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地几年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大量资料表明,国际化是现代证券市场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中国的证券市场受到世界的瞩目,国外证券界和国际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中国正在阔步走向世界,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将越来越迅速、越来越广泛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之中。

2、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走向国际化的战略举措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首先,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开始建立高度开放性的经济体制,表明一国国民经济从更高层次上与世界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其次,它能促进国内经济的调整,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它可以扩大证券供求规模,使企业和政府进行长期稳定的直接融资。它可以改善国内证券产业市场的素质,提高证券业务的效率。第五,它有利于改进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制度、法律、政策及业务规范。证券市场规范化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战略举措。

(2)中国“入世”的义务

1、中美签署双边协议

2、证券市场将面临挑战

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和上市公司将面临挑战,机遇和风险并存。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任何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都不得是渐进式的,不能一蹴而就,要创造成许多基础性的条件。在这些基础性的条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是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第一条。

(3)对外开放的前提

1、加强外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

第一,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按照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的有关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各种交易制度、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制定一系列对资本流动进行监管的规定。

第三,按行业制定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规定。

2、会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要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内的公司会计制度与资产评估制度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并规范地执行,可以去除上市公司的泡沫。

3、加强国资管理

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国有资产层级委托一代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通过立法,以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工作,才有可能实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上市流通。

(4)放开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受让主体

1、培育混合型的市场投资主体

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素质,是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基本条件。既要有优质的发行公司,为证券市场提供优质的证券,又要有有实力的投资主体,能够受让大宗国家股和法人股,能够与外国大投资银行抗衡,能够保持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

2、国家股和法人股受让主体的几种形式

除了上述的混合型投资主体外,国家股和法人股还应向以下机构和自然人开放:

第一,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第二,境内战略投资基金。

第三,向境内自然人开放国家股和法人股。

法人股市场探秘

法人股如何交易?

法人股如何交易?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自从股改成功以后,法人股过了限售期以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

法人股市场探秘:火爆的价格飘浮的热点

近来法人股市场就成了万众瞩目的焦点。法人股拍卖、征集法人股的广告铺天盖地,拍卖会一场接着一场,据不完全统计,5月31至6月2日,在上海、天津、安徽、哈尔滨等地的拍卖专场就近10场。其密度之高,规模之大,似成燎原之势。另据统计,自2000年6月行情启动以来,绝大部分法人股已有50%以上的涨幅,单是今年年初至今,平均都有30%-50%的涨幅,不少个股更是涨了1倍有余。

毫无疑问,法人股的火爆源于一种预期:随着转配股已全部成功上市、国有股减持声声急、B股发起人法人股获准流通以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人股的遗留问题也将迟早提上议程。

决定价格因素多

由于尚未上市流通,法人股的市价带有很多不确定性,但基本上与每股净资产、二级市场的股价走势、公司经营业绩、总盘子、宏观政策的走向、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密切相关。公司上市的时间也很关键,市场似乎已形成一个不成文的游戏规则:越早上市的公司股价越高,理由是参考国有股减持的先进先出办法,越早获准流通的机会越大。

但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时段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譬如有时市场上货源少,而投资者趋之若鹜,需求远大于供给使价格被哄抬得很高,但如果下次拍卖在同一个时间和地区有多场开拍,价格反而可能出现大幅回落。

有时买卖场地也会影响价格。同一标的在知名度不高和人气较旺的拍卖行会出现10%以上的差价。也有人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征集大批量的法人股,这种通过协议转让直接成交的法人股一般价格都比拍卖价低,同时还省却一笔不菲的拍卖中介费。

一般而言,法人股的起拍价和成交价都会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即上一场成交价基本就是下一场的起拍价。但有时也有例外。有的股票一场拍卖会涨30%以上,如ST东海在3月13日的一场拍卖会上,一笔5万股从每股1.0元涨至1.3元成交;灯塔油漆也从2.5元涨至3.25元。轮胎橡胶1月12日一亮相就从2.1元飚升至3.15元。同一场拍卖会上,同一标的物的成交价也可能参差不齐,如氯碱化工在2月8日沪上的一场拍卖会上,价格就分几个档次:15万股(2.1元-2.8元,前为起拍价,后为成交价,下同),15万股(2.7元-2.9元),5万股(2.65-2.8元)等等。

热点跟着二级市场走

目前在法人股交易中唱主角的都是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法人股市场也渐渐出现了与流通A股极其相似的特点。最近随着二级市场上重组股的轮番活跃,原来乏人问津的ST类法人股也开始成为“香饽饽”,如ST棱光、ST东北电等。个别法人股最近涨得风风火火,ST粤海发从4月14日的起拍价4.18元飚升至5月19日的5.04元,一个多月内涨幅超过两成,比其同期二级市场的流通股的涨幅6.6%高得多。

统计显示,二级市场大受追捧的股票,其法人股也会表现不俗。这是因为二级市场的一些利好对法人股和公众流通股来说都是共享的。对于一些有增发概念的公司,实施增发后净资产大获提升,其法人股股价自然找理由大涨。

业内人士认为,法人股市场的持续活跃将吸引更多的人气,货源也越来越多。如同A、B股的比价效应一样,流通股价对法人股价也有很强的比照作用,但多大一个比例被认为具有高投资价值、多大的比例又算得上增值空间不大,市场目前尚无定论。

关键字: 重组股趋势证券
来源:法人股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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