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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滚动现象?如何处理?

2018-09-28 09:10:54  来源:短期融资券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9分钟的时间

什么是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滚动现象?如何处理?

时间:2018-09-28 09:10:54  来源: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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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滚动现象?

1.企业“借短用长”倾向。国内企业债发行实行审批制和年度规模管理,大多数企业难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满足资金需求。融资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倾向于发行较长期限融资券,以部分弥补长期资金需求。

2.投资者“饥不择食”。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种类较少,融资券供不应求。投资者对投资的短期偏好在卖方市场中表现并不明显,融资券期限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要求。

3.发行人基于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理性选择。如果认为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未来会变陡,则发行较长期限更有利;反之,应选择较短期限滚动发行。当前收益率曲线近端较为平坦,加息预期的存在可能促使发行人选择发行一年期融资券。

大多数CP在到期后都会继续滚动发行,以新还旧,如果公司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使得发行人难以维持滚动发行,就出现所谓“滚动风险”,将可能导致该CP违约。为降低滚动风险,信用评级公司要求发行人必须提供证据表明有足够的短期流动性以偿付到期CP,否则不予评级。为获得必要的评级,几乎所有的CP都运用银行信用额度作为流动性备付。银行信用额度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银行向发行人提供循环信用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发行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利率在额度内自由使用,以便需要时获得银行资金支持。

什么是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滚动现象?如何处理?

我国融资券市场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出现滚动发行的情况。国内评级公司对发行人短期流动性的评估,侧重于现金流状况和资产变现能力的分析,并未将滚动发行作为一种还款来源考虑,因此没有考察其滚动风险,也没有提出流动性备付要求。

信用增级在CP市场中得到运用,融资券风险主要取决于发行人信用

信用较差公司为了能低成本发行CP,经常通过第三方担保获得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法包括银行备用信用证、母公司担保、保险公司赔付合约等。其中备用信用证最为常用,该信用证约定,当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款时,由开证行保证CP的偿付。与用于流动性增强的信用额度不同,用于信用增级的备用信用证是不可撤消的。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为企业融资券担保,需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会收取比信用额度更高的费用。因此,只有当信用增级后所节约的融资成本超过该费用时,发行人才会选择信用增级。

截至6月15日,国内仅有六家企业发行融资券,其中四家被国内评级机构评为最高短期信用等级,两家被标准普尔评为BBB+,因此信用增级的需求不大。

资产支持CP增长迅猛,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尚处于试点阶段

普通CP的信用级别取决于公司整体的经营和财务风险,资产支持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以下简称“ABCP”)则独立于公司而由特定资产的信用水平决定,通过ABCP融资可以获得较高的CP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ABCP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至2004年底,ABCP余额达到7443.89亿美元,占美国CP市场总额的54%。

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尚处于探索阶段。今年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4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又共同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开行ABS和建行MBS有望年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资产支持融资券尚无先例。

经过上述比较,可见短期融资券与美国CP尽管形式有相似之处,但在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学习和借鉴美国CP市场发展经验,结合国情进行创新对于推动融资券市场健康发展将大有裨益。

短期融资债券应该叫商业票据 在美国,商业票据的期限一般在1-270天之间。商业票据是一种贴现工具,流动性比较低,因为商业票据一般都是根据投资者特定需求定制的。

公司债券时间一般比较长,多数公司运用20—30年期债券来募集资金。

中期票据是介于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期限范围最短9个月最长30年。和公司债券相比中期票据常以较小的持续性的或周期性的销售。公司债券一般是在市场利率比较低的时候发售,那样企业融资成本低,在市场利率比较高的时候,企业一般发行商业票据中期票据进行融资

因为三种债券的发行时限不同,特点也不同,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也不同。流动性也有差距,各自创造出来的衍生品也不同。发行目的也不同,三种各有利弊,商业票据是短期无担保本票,是一种零息债券,是一种贴现工具。可以用来进行过桥融资。中期票据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衍生品很多,可包含多种嵌入式期权,主要是填补商业票据与公司债券间的空白。公司债券是有责任定期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债务,是付息债券,在资本市场有利的时候筹集长期的资金的。三种债券可统称为公司债务工具.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短期融资券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3、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1 短期融资券的重启

1.1 短期融资券首次推出

198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其主要特征是:

⑴实行规模管理,余额控制。

⑵利率实行高限控制。

⑶审批制,发行必须由人民银行批准。而与此政策对应的结果却是在1993-1994年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退市。

1.2 短券退市后的反思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改善了当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严重不平衡的局面,但大量的未兑付短券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失,政策运行的结果与预期完全相反,这些都表明制度的设计不够合理未能完全适用于当时市场,且制度未能贯彻落实,使运行结果与初衷违背。因此,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执行两大方面应成为以后政策制定的风向标,具体可加强制度在信用管理、风险管理、评级管理、监管管理等方面落实。

1.3 短期融资券重启

2005年5月24日,央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新制度的特征是:

⑴采用备案制,摒弃审批制;

⑵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

⑶不需要银行的强制担保,但必须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上三个显著特征都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满足了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而意义重大;对企业而言,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环境、降低了融资成本,规范了信息披露;对银行而言,推动了其经营结构的转型、拓展了业务实现多样化、提高承销银行的知名度;对经济而言,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增加了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

分类:

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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