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人将注册制视为如洪水猛兽,美国和中国香港经验表明,注册制改革并非全盘否定实质审核,涉及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的重新划分,本质上是监管者、自律机构和市场的归位尽责。
注册制与核准制之争体现在法理、重心及程序上。法理上是股票发行的权力归属之争。核准制认为证券发行是特许权,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经行政机关授权方可发行;注册制认为证券发行是企业自由权利,只要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即可发行。审核重心上,注册制和核准制都有实质审核的内容,区别在于实质审核的渠道和方式有不同安排。核准制下,实质性信息的审核判断权多集中于证券监管部门;而注册制下,负责实质性审核的主体多元化,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会所、律所、券商等事实上都承担了部分实质审核的任务。审核程序上,核准制依赖监管环境,注册制依赖市场环境。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掌握发行权,甚至涉及定价、融资额、发行时点等,自律组织和市场机构力量较弱。注册制下,股票发行由市场机制决定,能否发行成功取决于发行公司、承销商、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横向比较各大经济体股票发行制度,可分为注册制(美、日)、混合制(德、港)和核准制(中)三种。其特点在于,一是审核重心上,各发行制度均强调信息披露,但实质审核依次加强,即使是美式注册制也保留部分实质监管因素。二是审核程序上,各发行制度呈现出市场化水平逐级下降、政府监管加深的特点。注册制下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相分离,分别归属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市场机构,混合制下发行权与上市权一体化,并集中在交易所,定价权在市场机构;核准制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集中在监管机构。
注册制以美国“双重注册制”为代表。审核内容方面,美国形成多样化且层次分明的上市标准,为差异化的上市需求提供支持。审核程序方面,州和联邦分权:联邦侧重信息披露审查,州强调实质性审查;发行和上市审核权分离:SEC决定是否发行,交易所决定是否符合上市标准。配套制度方面,美国采取市场化的“累积投标询价-自主配售”的制度,发行是否成功由投资者决定,上市首日破发率在2012年后逐步稳定至26%左右;退市规则清晰,1980-2018年年均退市率高达19%;对待证券欺诈严刑峻法,并设置多样化的赔偿机制。
混合制以中国香港“双重存档制”为代表。审核内容方面,强调信息披露原则和市场化定价,但保留实质审核权,不要求必须盈利。审核程序方面,发行与上市一体化,香港审核周期较短,交易所扮演前线主导角色,香港证监会位居后端。配套制度方面,但由于退市不畅、再融资宽松,壳股、仙股难以出清,损害投资者权益。
核准制以科创板试点以前的A股为代表。审核内容上,证监会掌握实质审核权,发行和上市未实质性分离,交易所权力被弱化;上市标准一元化,对企业盈利和经营规模的要求高,导致近年来代表中国新经济的整整一代互联网公司大多未能在A股主板上市。审核程序上,我国证监会的发审委成员以政府机构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为主,缺乏相应的行业人士,因而发行审核中,发审委花了较多时间关注发行人的财务问题,而少在商业模式、企业自身风险分析等内容着笔。配套机制方面,我国发行定价和配股限制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询价-自主配售”制度,本质上还是属于混合定价机制,导致我国新股发行溢价程度高;退市制度未能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僵尸企业、壳公司横行。
注册制改革,表面上是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的重新划分,本质上是要促进监管归位,强化自律力量,激发市场活力。基于对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发行制度的研究分析,建议:1)从增量到存量,渐进式推动资本市场各方力量归位尽责,发行制度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配合监管缓步推进;2)强化自律监管,敦促中介机构专业尽职;3)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适当放权于交易所;4)完善配套机制,使退市常态化,加大证券违法处罚力度。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改革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