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截至月前,除少数几家上市公司外,深沪两市的其他上市公司都已完成股改工作。对于此次改革,市场各主体各抒己见,反响热烈,而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之所以被认为是一次重要的、制度性的改革,关键在于它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意义重大。
股权分改革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
1、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控股大股东控制问题将得到抑制股改前的股权结构使公司治理结构星现出“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权利弱的特征随着股改的完成,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将发生变化,从绝对控股变成相对控股,从而改变原来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在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同时引进其他大股东后,其他大股东由于持股比例的上升将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这就部分解决了由于国有股权虚位而产生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就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逐渐形成一定的制街关系,有利于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从面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2、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将理性回归股权分置状况下,我国证券市场并不能有效地反映市场信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股权分置导致的定价机制扭曲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大缺陷,有了这种扭曲的定价机制,市场不可能建立起理性的投资模式。由于股权分置的影响,非流通股大量沉淀,而且又以接近净资产的价格销售,因此形成了流通股票的高溢价,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受限的非流通股和权利比较完整的流通股之间难以形成统一的价格。随着股权分世这个制度性障碍的消除,证券市场将建立起股权平等的制度基础,有了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和同股同利的制度安排,证券市场必将形成理性的定价机制,股票市场的真实价值也将凸显出来。由于公司价值和市场价值趋向一致,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也将随着股权分置的解决而大幅度提高。
3、使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在世界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公司业绩提升而导致的股价上涨来完成的。然而,在股权分置状况下,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其股份不能上市流通,所以利益关注点在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上,而流通股股东则更关心股价的涨跌,客观上造成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不一致。股改后,非流通股的价值实现不再是账面价值,而是市场价值,公司股价将成为公司股东统一的价值评判的标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将趋于一致,各类股东将更加切实地关注公司利润的提高经营业绩的增长将更加关注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从而促进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价值的核心一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4、形成了市场化的绩效考核方 式和标准,有利于建立和完I管理层激励和约束机制 股权激励机制是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保障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股权激励机制成功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对经营者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必须是市场化的,因此最好的选择就是股票的市场价格。然而,股改前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有效性差投机性强,导致股价严重偏离公司业绩,使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失灵,进而使其丧失了对经营者的评价和激励约束作用。股改后,随着资本市场定价机制的理性回归,公司股价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管理层的绩效。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可以使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及公司利益相结合,使管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与股价波动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管理层更加注重股东利益和公司股价的市场表现,也必然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并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5、有利于促进并购机制有效运作,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购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外部投资者有可能通过证券市场收集足够的股票投票权然后利用童事会来更换在职经营者,从而对经营者产生约束作用。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再加上国有股的公有产权性质所造成的委托人虚位问题,使得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重组基本上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的,而在协议转让方式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由于其无法上市交易,流动性差,股价无法合理确定,所以,转让价格通常由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以净资产为参考标准,并非取决于股权的内涵价值,这样就无法对经营者产生约束作用。
股改后,全流通使控制权价值能够通过股价充分反映出来,控制权转移的成本可以被比较准确的估计,获取控制权的方式也会呈现多样化,上市公司将受到来自市场更多的约束,潜在的并购威胁将促进管理层改善经营。控股权存在的潜在收购压力,将迫使管理层逐步从只对控股股东负责,转为对全体股东负责,逐步改变以往不关心甚至侵害非控股股东利益的状况。
除了对上市公司治理有以上积极影响外,股改还将为机构投资者兴起治理提供条件,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将使公司治理目标更明晰,信息披露积极性增强;将提升公司业绩,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将进一步提高。股改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