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了股权分置的概念,我们也就知道股权分置已经不适用现在的资本市场了,股权分置这种旧制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因此改革也就是理所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将以前股权分置中所划分的非流通股也上市流通。
以前的股权分置制度使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不合理,也很不规范,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分为两部分,公司股东持有非流通股的比例过高,一般都有公司股份的六成以上,这就造成了公司股东具有绝对的控股权,这样的结果就是同股不同权,对于流通股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就必须要进行,其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股同权。
股权分置改革更深层面的意义是为了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关,加强市场对公司的约束机制,股权分置改革有相关制度的约束,但是也会取决于公司股东的策略上的选择,要让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势必会损害到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也不会一蹴而就,因为非流通股的数量无比庞大,一次性改革显然是非常不显示的,而且这样做也会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只能缓慢推进,逐步消化。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认承二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和有效,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独裁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
关于股权分置的提法。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