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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现存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2019-07-17 19:23:06  来源:金融互换交易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0分钟的时间

对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现存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时间:2019-07-17 19:23:06  来源:金融互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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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现存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债回购市场

市场的统一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统一就意味着资源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分配,它具有价格统一,资金流动性高的特征。西方国家的货币市场发展也都是经过了一个由零散到统一,由自发无序到规范组织的过程。将功能相同的沪、深及全国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合三为一,由于上海交易所具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在国债回购市场上活跃的交易记录和成功经验可考虑将全国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在上海。在操作上将进入国债回购市场的国债统一托管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撮合成交和清算。

对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现存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从长远来看,随着相关条件的成熟,银行间的国债回购市场将统一全国的国债回购交易。虽然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单一,市场交易率低,但在运行过程中,随着市场容量的扩大,交易品种的增加以及允许新机构的入场,必然会大大提高债券市场的成交机率,活跃市场流动性,改变近年的单边市场格局,为双向来往的回购融资提供市场条件。

(二)扩大国债发行规模,促进国债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

国债发行规模的大小,是国债回购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为此,我们应加大国债的发行力度。

首先,在发行市场上,采取国际上流行的竞争性招标和非竟争性招标方式。通过非竞争性招标,来满足中小金融机构的产销要求;对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承销商,实行利率招标、利差招标和价格招标等竞争性招标方式,以便债券发行方式市场化、制度化和多样化。其次,完善国债发行的期限结构,针对目前7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和1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较少的状况,在每年的国债发行计划上应增加这两部分国债的发行量,完善国债市场的品种结构。再次,充分利用现代通信和网络优势,通过深、沪交易所上网发行记账式国债,以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增加已发行国债的流通性,加快国债上市交易的步伐,进一步降低投资者在持有期间的利率风险。

对于国债回购市场而言,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认识国债回购市场交易所具有的投资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其次简化进入回购市场的开户手续和国债托管手续,降低交易收费标准等以促进新的投资主体进入国债回购市场。从国债回购利率来看,我国银行间国债回购利率基本保持在相对稳定的区域内,而且明显低于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而深沪两地的回购利率由于受新股的影响,波幅较大,为了促进回购利率的形成,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稳步扩大市场规模,引人新投资主体和规范市场交易的同时,还应对新股的发行方式进行改革,降低新股收益提高新股申购成本,减少由于新股发行而造成回购利率的不正常波动,促进国债市场的基准利率的形成。

(三)完善回购市场传导货币政策功能

回购市场传导货币政策的机制主要是央行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市场货币需求量的松紧情况,通过融资和融券两种方式,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借此来吞吐基础货币,收紧或放松银根;同时商业银行根据央行的政策意图,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增加或减少信贷资金量,贯彻央行的货币政策。

首先,从我国目前经济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复苏,经济对货币的需求量必将越来越大;其次,从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渠道来看,主要有四个途径,即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对政府的负债,外汇占款和公开市场操作。前三个渠道由于受到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家预算法及对外贸易的影响有所萎缩,因此,通过回购市场的公开市场操作来实现基础货币的投放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发挥回购市场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首先应加大央行持有国债数量,增大央行利用回购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空间;其次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对象由四大商业银行扩展到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扩大政策效果。还应发展回购市场的交易主体,理论上可把全部经营货币产品的机构列为入市对象,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对于国家重点的大型企业如首钢集团、宝钢集团、上海石化等也应列为入市对象;另外还应设立委托融资机构,由它们负责代理中小型企业和自然人的回购交易业务,使回购市场能够充分地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实现回购市场的纵深发展,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开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四)规范国债回购交易行为

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尽快出台的同时,还应健全和完善证券回购交易管理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证券回购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运作机制,实行统一报价、成交和交割,做到国债回购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国目前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暂行办法,应当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回购管理办法,限定进行回购交易的市场主体,不具资格者不得直接参与国债回购交易。

禁止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的黑市交易;回购券种只能是经央行批准发行的券种和国债,回购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禁止高利率交易;回购资金的用途在于头寸调节和流动性需要,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票、房地产投资或贷款给企业。

(五)建立中央登记公司的统一托管清算制度,执行足额抵押交易规定,制止卖空

把全国国债市场的托管清算统一起来,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交易,所有国债都托管在全国统一的托管机构,其交易通过该机构统清算。建立场内国债回购审批制度,加强自律。加强风险控制和对商业银行参与回购的监管,防止绕规模贷款。积极推选协议成交的场外市场,扩大市场规模。让大笔交易借助于规范的场外交易来完成,进行一对一的交易,明确债券偾务归属,避免出现偾务链和债务积欠导致的混乱局面,促进国债回购规范发展。从国债回购的参与者构成与交易构成看,国债回购市场同原来的拆借市场一样,是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的主要场所。国债回购市场主要与股票市场交易,特别是股票的一级市场交易密切相关,而非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参与其间。可见国债回购市场在1996~1998年间是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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