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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代持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2019-08-05 15:17:32  来源:新三板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4分钟的时间

新三板股权代持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时间:2019-08-05 15:17:32  来源: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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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其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会损害到拟上市企业股权的清晰分配,以及可能引起相关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从而拖慢项目进度。那么,拟上市企业该如何处理股权代持问题呢?下面通过一个相关案例进行解析。

新三板股权代持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2002年9月,北京圣地万隆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电金力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汤琳、成锡璐、刘立环和苗承刚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必可测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0万元,其中北京圣地万隆科贸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元,北京华电金力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万元,汤琳出资10万元,成锡璐出资5万元,刘立环出资5万元,苗承刚出资5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2年5月23日,北京必可测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成锡璐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周继明;同意何忧(为在T商局登记注册的名义股东)将货币出资额287万元转让给何立荣;同意苗承刚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苗雨(苗雨为苗承刚的女儿),并修改公司章程。何优将其股权转让给何立荣的目的是解除双方的代持关系;成锡璐将其股权转让给周继明的转股价格为1元/股;苗承刚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无偿赠送给苗雨。

2012年5月23日,上述各方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何立荣与何忧就双方代持关系出具了《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出资款由何立荣实际支付,何忧仅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名义股东,在何立荣的授权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于2012年5月解除,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

何立荣与何忧之间代持关系的形成、变动以及最终的解除,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非法日的,故双方之间的代持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解决方案:

 (1)挂牌前转让股份,解除代持关系;

 (2)代持双方出具《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代持情况。


来源:新三板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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