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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回避在公司法中如何规定?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有效吗?

2018-08-24 11:29:39  来源:股东大会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9分钟的时间

股东会决议回避在公司法中如何规定?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有效吗?

时间:2018-08-24 11:29:39  来源: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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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讨论公司重大事项,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像法人变更、股权转让等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才行,并且,股东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应该回避,那么,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的回答。

一、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是怎么规定的?

1、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2、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二、哪些情况下股东应该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方面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议讨论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时候,涉及到的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这样防止影响股东会议表决的公平性,股东回避,应该主动提出,如果没有及时提出的,被公司发行后,会对股东进行警告等处分,之所以要求股东回避,也是为了防止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

公司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股东会做出的决议

股东会做出的决议

案例基本情况

某投资公司有股东5人,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6%公司股份,他书面通知了其他3名股东,但没有通知股东乙。股东会形成了决议,同意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丙,并随后在工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此后,乙以该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对外转让的股份比例很小,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且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不愿意购买甲转让的股份,因此,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的意思表示,就如同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一样,股东会决议也可能存在瑕疵,包括内容上的瑕疵和程序上的瑕疵。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决议,比如股东会作出决议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非法剥夺某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等;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可请求法院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是请求撤销决议,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超出该期限其撤销的请求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该60日期限为不变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撤销该类股东会决议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综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股东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效性等因素进行判断,而非一定撤销决议。比如,案例中由于甲未通知乙,侵害了他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审理时乙表示不购买甲对外转让的股权,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实质上并未受到损害,再结合本次股权转让的比例太小、受让人已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等因素,所以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有的股东以晚了一两天收到通知为由要求撤销,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虽然未满足提前15天的通知要求,而股东通过其他渠道早已周知会议事宜,那么股东会会议正式通知虽然晚了一至数日,不至于影响股东的权利,法院仍会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关键字: 证券董事证监会
来源:股东大会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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