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质押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对于流通股权所在公司来说,流通股份质押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只是质押相应的份额。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对此,根据《公司法》,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无限售流通股质押
无限售流通股质押说明什么?
流通股股份质押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质押贷款方式。按照证券法规定,流动股股份质押要去交易所进行备案公告。
对于流通股权所在公司来说,流通股份质押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只是质押相应的份额。从流通股股权质押不需告示上市公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但是,如果质押比例较大的话,或许会对股价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也只会在质押股份拍卖的时候会产生。
限售流通A股和实际流通A股有什么区别?
流通A股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股份,但是其中有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其实就相当于非流通股,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流通股除去限售股剩下的就是实际流通股了。
限售流通A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的A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实际流通A股就是该公司发行的目前在交易所交易的A股。
限售流通股司法拍卖程序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于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的拍卖程序与对于流通股的拍卖程序差别不大。主要区别在于拍卖完毕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同。此外,限售流通股司法拍卖并过户后,仍然收到限售期的限制。
1、一般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股权评估结果并由人民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可能会重新评估);
(3)人民法院委托资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资产拍卖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拍卖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4)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发布拍卖公告;
(5)第一次拍卖成功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应当继续拍卖。
(6)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7)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
(8)拍卖成交或者股权折价抵偿的,可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9)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后,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
2、特殊程序要求:
(1)如果上市公司股权为国有股权的,对其司法拍卖有以下特殊要求:第一,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第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履行向主管财政部门的报告和备案义务;第三,买受人应进行股权性质界定,界定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2)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若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如果对上市公司股权的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累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额达到30%,将会触发《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竞买人应当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履行收购程序,包括报告、公告、股权过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