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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规制起步,未来互联网金融规制将迎接挑战

2018-09-15 23:21:26  来源:金融规制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7分钟的时间

互联网金融规制起步,未来互联网金融规制将迎接挑战

时间:2018-09-15 23:21:26  来源:金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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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规制起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中国政府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系统、明确的政策文件。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二,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第三,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意见发布之后,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对外发布对《指导意见》的解读和评价,大多持肯定态度。业界普遍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告别野蛮生长,步入有规可循的新阶段。

同时,《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提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不同于当下流行的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引发业界争议。

监管分工明确

综观《指导意见》全文,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给予了减税、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实质性的支持,同时明确了主要业态今后由谁监管、今后要建立的具体制度。

互联网金融规制

《指导意见》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明确了监管分工之后,《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互联网行业监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痛点之一是法制滞后。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向网易科技表示,此《指导意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定义及本质的明确、对各互联网金融创新方式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对网络借贷、众筹等创新模式给予了合法地位、明前了监管的原则、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规定了由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

她认为,此《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对“网络借贷”进行分类和确定了模式、创新要依法创新(回归法治的轨道)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秘书长易欢欢认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未来重点要突破一批课题,比如大数据如何帮助互联网实现风控将是核心命题,再如互联网金融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互联网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互联网端投资者分类基础、互联网与消费者保护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

他认为,《指导意见》发布之后,未来行业集中度将逐渐提高,一大批小型非法机构将进退两难,并购重组即将大规模发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是下一阶段的最大看点。

未来更多的影响,则要看各部委实施细则的出台。

争议“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

引发争议的,是《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其全文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指导意见》发布之后,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轮值主席、易宝支付CEO唐彬便向媒体表示:“第十四条落地时如硬性规定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目前P2P托管绝大部分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其实总体而言银行无大兴趣,也无快速响应能力支持P2P托管),也不利于未来发展。”不只唐彬,业内诸多人士也认为,这对目前流行的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做资金存管是一个冲击。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的是P2P平台的资金存管。2013年年初,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开创国内首个第三方P2P托管账户体系,同年年末,易宝支付也推出这项服务。“第三方存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业务,常见于证券、期货、房产等交易活动中,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在交易过程中将资金交由第三方代为存储、管理,这类似于支付宝向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的交易中介的服务。

目前P2P平台的资金托管绝大多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数字,截止至2015年6月,易宝支付对接500余家P2P公司,汇付天下对接700家P2P公司,这两家公司在网贷平台托管市场占有率高达60%。

业内人士告诉网易科技,早期P2P平台希望银行能够做资金存管,但是P2P跑路频发,大多数银行都不愿与P2P平台打交道,以避免为其信用“背书”。同时,网贷平台的服务是要求7×24小时的,银行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无法提供全天候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才看准机会,开始为P2P平台提供第三方存管的服务。这一服务目前呈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P2P网贷行业门户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末,P2P行业累计成交量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业界预计,3年内,这一市场规模将超过2万亿元。

从今年年初起,民生、招商、浦发、中信等股份制银行也开始为P2P平台开设资金托管账户。

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支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此前,她曾向媒体公开指出由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存管的问题,她说:“把P2P用户信息交给第三方支付,我们普遍有着三点担心:第一,第三方支付如何做好内部自己的风控;第二,第三方支付如何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的服务;第三,第三方支付如何保证自己以后只做裁判员,不做运动员。”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今年年初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在P2P托管人的选择上,我个人观点是不能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是要防止这两类企业的风险传递,因为现在P2P跑路事件不断在发生,一旦这类企业交易资金由支付机构来托管,明显就会产生这种风险的外溢。如果风险外溢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正常经营活动也一定会受到很大影响。这两种风险的叠加,破坏力将会成倍放大。尽管现在尚无发生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经营上的危机或者倒闭,但以目前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来看,这种概率还是存在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概率还不小。”樊爽文表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强,更适合作为资金的托管人。

但是,在接受网易科技采访时,唐彬表示,第三方支付来做资金存管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存在问题。他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业不是托管,对这块业务的重视程度不高,在业务考核上也不是重点。因此,做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托管,银行虽有品牌优势,但他们很难完全以用户为中心,反应速度也跟不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同时,银行偏保守,也不愿意为P2P行业承担风险,中国有上千家银行,但是目前为P2P平台做资金存管的仅有10家左右。唐彬认为,即使第十四条要硬性落地,银行的速度也未必跟得上。

互联网金融规制

唐彬反复向网易科技强调,谁来做第三方存管,不能以出身论英雄,应当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谁能达到标准、客户选择谁,就让谁来开展相关业务。“相信在指导意见细节落地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到市场实际,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毕竟传统金融由于自身限制无法引领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升级;而互联网金融通过新技术和新模式有望带领中国金融升级。”

他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早期的发展为例向网易科技阐释,2003年之前,所有的商家账户几乎都是和银行直连的,但是现在绝大多数商家都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灵活程度和响应速度都是银行业无法企及的。银行天生是做支付的,近些年来银行业在支付领域落后,就是因为对支付的理解和反应速度跟不上。

他进一步补充,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的问题,绝大部分其实在中国本来就存在,只不过这些问题原来相对隐蔽,是互联网让这些问题显性化了。这些问题正是因为以前没有很好的解决,才成为顽疾,而互联网带来了解决问题的新的希望。

“所以,我们的监管也要拥抱互联网精神,创新监管方式。”他说。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及退出机制。在实践中,无论是P2P网贷还是股权众筹,其发生的风险问题基本上是平台的诚信问题。比如像英国就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成本、管理人员资格、内部风险控制及外部风险监管设立了准入要求。我国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设立合理的准入门槛,减少不良主体进入市场,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运作方式。当然,在实践中需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类型设立不同的准入标准。此外,还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市场准入前就做好退出计划,如安排后续的接管人或是委托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企业托管,进而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的后续利益,保证其退出之后责任不终止。

完善第三方资金监管制度。为了防治互联网金融平台随意挪用投资者资金用于其他的投资活动,必须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流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如此才能防止投资者资金被随意挪用,进而降低投资风险。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监管,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范围。中国证监会在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中,明确提出了银行作为第三方来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客户资金,但也没有银行的权利义务与具体职责。而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其客户资金存管机构。之所以会委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存管客户资金,就是因为其门槛较低。而商业银行作为存管第三方,具有较高的门槛,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委托成本。但第三方支付企业很难履行存管职责,实践中经常是存而不管。因此,当下必须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资金存管机构,并落实其监管、报备职能,并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资金无调度权,而必须要依靠银行指令才能够对资金进行划拨,由此来实现银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资金去向的跟踪,并能够落实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机制,进而降低资金去向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互联网平台作为融资中介机构,资金使用者作为融资方,均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的完整信息。具体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台的运营模式、风险控制方式以及历史违约情况;二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融资方的经营状况、项目经营风险、历史违约信息等,特别是对于融资方融资成功后的资金偿付计划与能力要真实披露,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关键字: 重组证券证监会
来源:金融规制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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