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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药企停止向电商平台供货

2019-04-24 10:37:20  来源:电子商务概念专题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2分钟的时间

多家药企停止向电商平台供货

时间:2019-04-24 10:37:20  来源:电子商务概念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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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主要是两大渠道来出货,一个渠道直接对接医院,通过医药代表回扣突破;另一渠道是经销商对药店的渠道,随着医院渠道的规范、医药电商的发展,未来医药电商平台会不会取代经销商?

医药电商渠道与传统经销商渠道再一次发生碰撞。

多家药企停止向电商平台供货

近日,包括九州通、扬子江药业、陕西利君、吉林敖东、四川百利天恒药业等在内的十多家药企陆续发布公告函表示,药师帮等电商平台扰乱了公司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公司形象,决定予以抵制。4月19日,药师帮发布回应称,公司主要为药店、诊所等零售终端用户服务,属纯终端销售,不调拨。

上述药企集体抵制药师帮的行为,被业内称为“串货”。串货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主要是指,某一区域代理商(药品销售经常采用代理商模式,某一区域设定一个或几个代理商,在同一个区域内的药品批发价格相同,各个区域之间的价格可能不同)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

4月23日,九州通一位负责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药品经销商只能在成本控制、运营管理优化等方面来增加利润,这是厂家和正常经销商互相契合的选择。串货会带来假货混入的风险。

实际上,药品串货作为行业弊病,是行业中难以杜绝且监管困难的现象。一位电商总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医药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各地区招标价不一样,价格也不透明,因此串货现象比较严重。

4月23日,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单纯以正常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串货,公权力不会介入监管,也不会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是串货违反了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经销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多家药企停止电商平台供货

4月18日,广东博洲药业发布《关于停止对药师帮等所有电商供货客户告知函》,称“药师帮”、“淘宝”、“药京采”、“好药师”等网络平台长期以来以低价销售公司产品,已严重影响市场价格,造成规范合作客户无法正常销售。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公司全国合作的所有客户给以上平台电商供货,违者根据协议停止合作。

截至目前,已有九州通、扬子江药业、陕西利君、吉林敖东、四川百利天恒药业等十多家药企陆续发布公告函,表示药师帮等电商平台扰乱了公司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公司形象,决定予以抵制。

其中,九州通发函称禁止在药师网销售康王RX100ml及皮康王20g两个规格的药品。4月23日,九州通一位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厂家有其定价原则,市场渠道也要响应区域划分,这对生产、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都是有利的。”

对于经销商的串货行为,该负责人表示,药品经销商只能在生产厂商及法律许可范围内展开正常的销售,具体来说,只能在成本控制、运营管理优化等方面来增加利润空间,这是厂家和正常经销商互相契合的选择。“串货会带来假货混入的风险,所以,我们也希望市场越来越规范,监管能够加强,这对正当经营的企业也是一种保护。”

4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联系了哈药集团及扬子江药业相关负责人,前者称这是企业内部整合,与外部无关,没有必要接受采访,后者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此次药师帮等电商平台引发的群体愤怒,有业内人士分析,医药电商规模已超过千亿元,正处在新一轮爆发期,而不按厂商定价原则销售的行为影响了厂商正常市场销售秩序。

4月19日,药师帮发布回应称,药师帮是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的是平台及技术服务,平台自己不卖药。药企、药品批发商、经销商经资质审核通过后,入驻药师帮进行药品销售。药品怎么卖、卖多少,这是由平台卖家决定的,药品货权归属商家,自然定价也是商家说了算。

此外,药师帮还在回应中写道,“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我们连接起一个个广阔市场里非常分散的终端,走进无数小镇和村庄,这些分散的终端贡献了药品社会化零售的40%—50%份额,也正是品牌药企们一直关注,潜力无限,却难以有效覆盖的‘广阔市场’。”

4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药师帮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其并未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表示后续有新进展将向媒体发布。

药品串货待解决

“串货在药企和药品零售终端非常常见,其他行业因为价格比较透明,所以串货的问题没那么严重,但医药行业价格不透明,各地区招标价不一样,所以串货的情况非常严重。”上述总经理说。

药品串货作为行业弊病,近几年屡见报道,如2015年12月初,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市场发现金银花刮号冲货,生产批号、序列号全部刮掉,零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按劣药处理,此类药品禁止销售。

4月23日,章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在改变药品外观或性状等情况下进行串货,比如刮码后的药品,法律上是按照劣药或假药处理,行政法层面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

但章李同时也表示,如果在不改变药品外观及性状的情况下,单纯以正常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串货,其实并不违反我国刑法及行政法规定,意味着公权力不会介入监管,但是基于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约定的“禁止串货”合同条款,供货商是有权利要求经销商不得有串货行为,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也意味着,药师帮涉及的串货行为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公权力也不会介入监管,只能追究电商平台上经销商的违约行为。“电商平台的串货行为,药品生产企业很难监管,因为其药品来源可能很难查明,各地区存在多级经销商,单纯通过生产批号,总供货商或生产方很难查明电商平台的进货渠道。”章李说。

业内亦有声音认为,“4+7”带量采购可能会引发药品串货。实际上,“4+7”带量采购之后,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形成较大药价差,已有非试点地区的患者到试点地区的医院开药。

有媒体分析,这可能会导致两种药品串货现象。一种就是传统的线下串货,即在试点地区的医院以低价格买入,然后转手到非试点地区,以当地的挂网价格出售,即可赚取可观的差价,以在“4+7”集采中中标的恩替卡韦分散片为例,试点地区一盒为17.36元,而非试点地区挂网价在300元一盒左右,高差价加上高需求量,将是一个非常可观的市场。

另外一种线上串货,是指试点地区的经销商同时拥有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资质,这样一来,经销商就可以在互联网上以低价售卖,由于电商平台没有地区性,且便于操作,中间环节少,因此利润空间会更大。

但上述总经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药品串货跟‘4+7’带量采购关系不大,串货由来已久,理论上可能会导致药品串货,但目前还没有爆出相关消息,因为‘4+7’带量采购药品受到国家重点监控,而且它只有25个品种,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如果第二轮带量采购,药品品种增加到上百个,而试点城市不增加的话,串货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对于串货的监管问题,上述总经理认为,药品串货反映了药企渠道管理存在的问题,因为管理需要成本,所以很多药企没有做好这块的管理。“药企的药品在销售过程中,在代理商和销售员之间必然存在串货的可能性。以药师帮为例,如果线下管理跟不上,串货问题很难解决。”

普华永道发布的相关研报中提到,制药厂商通过药品监管码或其他技术手段区分线上和线下渠道流通货物并实现分渠道的价格管理,防止跨渠道串货。章李也认为,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串货行为的监管难点在于目前产品的流通线难以溯源。“不过现在物联网及电子二维码的出现应该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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