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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哪几种分类? 证券的分类有哪些?

2018-12-06 19:55:14  来源:格雷厄姆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6分钟的时间

证券有哪几种分类? 证券的分类有哪些?

时间:2018-12-06 19:55:14  来源:格雷厄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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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上把证券分为两大类别:债券和股票,而后者又可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这种分类所采纳的首要标准是投资者法律地位的不同,债券投资者是借款人,而股票投资者是公司的合伙人。债券持有人拥有获得固定本金和利息的优先权;股票持有人则须在享受所有者的利润的同时承担主要的风险。债券从总体而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而股票具有较多获得投机收益的机遇,以抵消其所承担的更大的风险。传统的教科书正是将这两类证券在法律地位和投资特征的双重反差,来作为证券分类的出发点的。

习惯分类法的弊端:1.将优先股与普通股归于一类——传统的分类方法在这一点上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通过投资实践可以了解到,将优先股与普通股归为一类显然是有欠考虑的,前者更应该与债券同属一类。典型的、标准的优先股是因为有固定收入和本金安全性而被购买的。优先股持有人并不公司的合伙人,而是把自己视作优先要求权(相对于一般合伙人即普通股持有人而言)的拥有者。他们只是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的拥有者,他们在投资目标上更象是债券持有人。

2.认为债券是安全的——将债券与股票分为两类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债券是一种安全的投资工具。于是有投资者就相信“债券”一词就意味着使投资免受损失的某种保障。这种想法不仅站不住脚,在很多情况下更成为严重亏损的罪魁祸首。投资者没有因这个错误观念而栽更大的跟头,完全是因为不诚实的证券发行商恰巧也很少利用债券这种形式所具有的投资声誉做文章。当然必须承认,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要比一般的股票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但这种优势并不是由“债券"这个名称而自然确立的,而是因为当前的大多数美国公司都能诚实并理智地行事,在没有一定的把握前提下不会对某一金融义务做出承诺,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发行的债券都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也就是说,构成安全性的并不是这种义务本身,也不是当企业发生破产时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安全性是建立在举债公司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之上的,并且也是完全由这种能力的大小来衡量的。

证券有哪几种分类? 证券的分类有哪些?

一家一无资产,二无盈利能力的公司的债券和这家公司的股票毫无区别,都一钱不值。在资本投人的风险性方面,债券与股票相比并不代表了更高的安全性,甚至更不具有吸引力。因为债券持有人因为其固定要求权而从公司中获得的收益不可能比他完全地、明确地拥有整个发行公司时所能得到的收益更大。"这个简单的道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受传统的“债券即代表安全”的理论影响,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仅通过限定自己可获得的收人,就可以得到避免亏损的保证。

3.名称未能对证券加以准确描述——将证券基本上分为债券和股票两类或者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三类还有第三个弊端,即在许多情况下,顶着这些名称的证券都是名不副实的。由于越来越多的证券以非标准的形式出现,带着对三种标准形式修正或混合的特点,这种弊端也就越来越明显。

简单地说,标准形式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所述;

一债券:

1.拥有在固定日期无条件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

2.拥有在周定8期无条件收回固定本金的权利;

3.没有对费产或利润的进一步权利,并且在企业的管理方面没有发言权。

二、优先股:

1.享有在酱通股分红以前按规定股息率分红的权利(因此如果普通

股能够分红,优先股就应该足额分红,如果普通股不能分到股息,那么董事会就有权决定优先股的分红方案);

2.当企业解散时,享有在普通股获得任何支付之前收回规定数颠投资的优先权;

3.在企业中没有表决权。

三、普通股:

1.按比例享有企业超出债务和优先胶之上的资产的所有权;

2.按比例享有各项优先扣除之后的所有企业利润;

3.按比例享有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其他事项的表决权。

符合上述权利与义务的债券或优先股有时候被称为“普通债券”和“普通优先股”。

标准形式的各种变体——在今日的证券市场中,不同于上述标准形式的例子俯拾即是。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包括以下这些:收入债券、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或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享有优先权的普通股、不带表决权的普通股,等等。目前出现的一种做法是由持有人决定是否以普通股取代现金作为债券利息或优先股股息。如今大多数债券都带有可赎回的特征,这也可以算是本金到期日固定的标准条款的某种变异。

至于那些不常见的,各具独特性的变异则是举不胜举了。在附录3中我们罗列了一个相当全面的清单,并都有实例。在此我们仅想提一下大北方铁路公司优先股的突出例子。在相当一段时期,这支股票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一只一般的普通股,还有联合煤气与电气公司的债券,它包含了一个非常狡猾和可恶的圈套,即由公司决定是否将它转换成优先股,所以它们根本就不是债券。

更令人吃惊的是最近又出现了一批完全不同的证券,它们与标准形式大相径庭,以至于应该有完全不同的名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认股权证一它在1929年以前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并且也带来了不少灾祸。仅美国海外能源公司-家发行的认股权证就达到10亿美元的市值,这个数字超过了美国1914年的国债总额。附录3还列举了一批新出现的证券形式,例如派股证书股息参与证书等。

当前的证券种类繁多,各具特色,越发显得传统的以证券的名称进行分类的标准值得争论。传统方式虽然比较简便易行,当然也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我们仍认为应该以一种新的,更灵活更准确的分类法取面代之。我们认为,对证券分析最有用的分类标准应该是证券被购买之后的一般表现一换句话说,就是购买者或持有人合理估计的证券的风险——利润特征。

建议采用的新分类法——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建议采用如下的方法将证券进行分类:

一、周定价值类证券:以优质债券或优先股为代表;

二变动价值类高级证券,包括;

1.安全性较高且有获利可能的证券,以优质可转换债券为代表;

2.安全性不够高的证券,以劣质债券或优先股为代表;

三普通股类型的证券:以普通股为代表。

下面的分类标准同上述比较具有相似性:

一.投资型债券和优先股;

二.投机型债券和优先股:

1.可转换债券;

2.劣质高级证券;

三.普通股。

我们所采用的名称有些新奇,这是为了使我们的分类函盖的内容更广泛-.些。下述对各类证券的描述和讨论将使我们更加明了这样命名的必要性。

三类证券的主要特点——第一类中的证券,不管有什么样的名称,其价值的变化足一个较次要的考虑因素,购买者的初衷是本金的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在第二类证券中,本金价值的变化就显得颇为重要,其中第1组,投资者既想获得普通投资的安全性,又想通过转换权或类似的权利来获得额外利润。而第二组,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亏损风险的存在,当然与之相抵消的是相应地存在更多获利的可能。在这组中的证券与第三类证券,即普通股又有两点不同之处:1.它们还享有一些优先权利,也就多了一层保护;2.它们的获利可能,无论多么明确,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一点与普通股有很大的差别。后者从理论上看,或乐观地讲,具有无限的获利可能。

固定价值证券包括所有“普通债券”和以正常价格出售的优先股。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

1.安全的可转换債券,其转换可能性很小,所以对售价影响甚微;(还包括类似的参与性高级证券或附认股权证高级证券)。

2.有担保的投资型普通股;

3.具有高级普通优先股地位的A类普通股或优先普通股。

在另一方面,如果某-张投资型的债券以极低的价格出售,那么我们认为它应该属于第二类,因为购买者有理由盼望其市场价格能够上扬。

但是,证券价格的波动幅度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成为证券分类的决定因素,而在什么程度上又可以被忽略不计,这个尺度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掌握的。价格因素并不是唯一因素。例如:一张售价为60美元的3%长期债券通常属于固定价值类证券,但是一张在一年内到期的债券,若售价为80美元,则无论其利率是多少,都不属于固定价值类证券。因为在较短的时间内,这张债券不是以高于价格20%的数额还本,就是宣告无力偿还从而使市值大幅下降。所以,在证券分类这个问题上,不乏这样的案例,即投资者或分析家的个人观点决定了某,证券应该属于哪个类别.

任何带有普通股主要特点的证券都属于第三类,而无须考虑其名称是否是“普通股”、“优先股”或者甚至是“债券”。例如在200美元的价位出售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4.5%可转换债券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如此高价位上的购买者或持有者实际上与投资普通股没有什么不同,因为这张债券的价格会追随普通股在大范围内波动。还有一个或许是更明显的案例是克罗伊格和托尔公司参与性信用债券.其公开发售的开盘价之高与其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相差悬殊,它的名称除了产生误导作用以外,已经毫无实际意义。这些“债券”都确凿无疑地应该属于普通股类。"

与上述情况相反的例子是,有时侯,某些以高级证券为名的证券,以极低的价格出售,使得低级证券在公司中显然不具有任何所有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低价债券或优先股在本质上:成为了普通股,所以在进行分析时也应该以普通股的地位考虑之。一支价格是10美分的优先股其实就是普通股。因为方面它不具备作为高级证券的基本要求,即应有大量的低级投资做保证;面另一方面,它又有所有普通股的利润特点,因为其获利可能儿乎是无限的。

后一类证券之间的区分标准与前类之间同样不确定,对于模棱两可的案例,可以归于任何种证券类别,或同时归于一种类别。例如:一支利率为以7%的优先股以30美元价格出售时,到底应该算是低价高级证券,还是普通股?答案应取决于该企业的业绩与购买者的看法这两个因素。如果企业的真实价值要高于优先股面值,那么它就具有高级证券的优势。另一方面,购买者是否应把它归于普通股这-一类,还要看他是对250%的增值足够满意呢,还是希望获得更高的投机收益。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我们进行证券分类的真实意图和特点。决定分类的基础并不是证券名称本身,而是要看其条件和持有人的具体情况。同样,我们着重强调的也并不是持有人根据其法律地位可以要求的问报,而是他实际可能获得的回报,或者在购买行为实施时可望得到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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