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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营技巧之我国信息强制披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2019-02-06 11:36:55  来源:资本运营技巧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8分钟的时间

资本运营技巧之我国信息强制披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19-02-06 11:36:55  来源:资本运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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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强制披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一)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及其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等一系列环 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系列行为规范和活动标准。信息披露制度的目标,是为了保证所有有关的信息都得到最公平的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普通股东的权利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市场公平的重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主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还要求信息披露参与各方严格依法进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勤魅尽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 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对投资者央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公司所有股东都应该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会计和审计标准应该采用高标准的国际公认原则。

有效的信息披露必须能够体现完整性和时效性两个特征:一是完整性。完整披露(full 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几乎所有的证券市场都把完整性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由准确性( acuracy)和重要性(materiality) 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组成,缺乏其中任何一个,信i息披露就不可能是完整的。中国证券市场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正是上市公司不能正确对待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至今为止,被查处的70%以上的公司都是属于隐瞒重大信息、不子披露的情况,而薪意造假、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只是一小部分。二是时效性。信息披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必须具有时效性。信息的最大价值体现在时效方面,-个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不仅要有完备的信息资料,还应该有快速的信息传递通道。只有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及时地获得市场信息,才能够保正市场的公平有效。即时披露(timely discloure)要求发行人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发行人应该在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和变化时及时通告市场,以保正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运作。对于投资者来说,及时披鳝的信良能够使其及时做出投资抉择,避免遭受损失。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及时披露可以缩短信息公开的时间,咸少内幕交易的发生,减少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披露标准问题。由于信息披饌制度中规定披露的内容大都与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关,因此会计标准成为衡量信息质量的重要指标。国际证券市场通行的有两套会计标准:其一,上市地国家的标准,其二,国际通行的标准,包括国际会计标准IAS和美国通用会计标准GAAP。前者主要适用于本国的上市公司,后者主要适用于外国公司。从发展趋势来看,会计标准趋向统一化,这是经济全球化背景决定的。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监测的尺度,会计标准的统一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二)我国的信息强制拔露制度

我国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是伴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同步确立的。但是,真正初具成熟框架是从1997年开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1997年1月起,陆续发出了一系列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使信息披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2001年起,证监会对原来制订的各种信息披露准则进行了修订,使得中国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方是证监会,履行义务方包括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报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以及这些公司的内部控制人。

2001年修订后的几个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 是招股说明书。 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附则等四章。其中第二章招股说明书是重点部分,包括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概览,本次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股资金运用,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其他重要事项,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附录和备查文件。二是年度报告。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附则四章。其中年报正文包括重要提示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和年度报告正文-致。证监会还发布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中 期报告》与《第9号一季度报告》。三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包括新股增发和配股)。其格式和内容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四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一商业银行年度报 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一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对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比之普通上市公司有着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五是上市公告书(适应核准制要求面修订)。包括总则、上市公告书和附则三章。其中正文包括重要声明与提示,概览, :绪言,发行人概况,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同业竟争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董事会上市承诺,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这几个重要文件在很多方面有共性。特别是关于信息披露的-般原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界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是很接近的。

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众所周知,透明度原则是关贸总协定(GATS) 条款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提高市场运行的透明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同时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关于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市场经营活动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制度。加入世贸后的中国必然走向经济金融的全球化,融人全球化之后的中国,不仅其发展的步伐会影响世界,其发展的本身又受世界的影响。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符合国际惯例,对于建立规范公正的证券市场就显得更为迫切。而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会计准则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在更多的是兼顾目前国内的各种因素,还不能充分满足国际投资者的要求,需要做出多方面的改革和调整,以取得与WTO的原则和制度框架的兼容。

(三)加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我国信息强制披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今后加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思路,我们认为要注意三个方面:

1.创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框架。应当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创建包含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理论的框架体系,既包括以会计信息为主体的财务信息的披露制度,又包括重要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制度设计;既包括表内信息的披露框架,又包括表外信息的披露结构;既包括狭义的利润披露,又包括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督;既包括上市公司真实筹资结构和规模的揭示,又包括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合理的监督;还包括投资系数的计算,投资项目的论证,新投资基金组合支持理论的筛选;包括财务综合比率的创建和财务报表体系的改进建议;包括风险预警模型和财务失败模型的模型检验和中国化;包括上市公司内部建立财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要分行业和类别设计具体的盈余信息披露制度,分个体和整体设计业绩评价信息披露制度,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有一个标准。还应当包括动态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对披露媒体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以及对证监会信息披露的再监督。其中,重点建立上市公司筹资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信息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和报表体系: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对证监会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

2.证监会对市场的监管应该重点放在上市公司监管上,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而不宜四处出击,全面介入企业微观管理领域。1997 年1月20日证监会发布《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重点監管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这是首次把监管工作注意力放到上市公司上来。后来,证监会认为,就信息披露而抓信息披露,只是治标,真正的治本是抓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于是出现了新的矫在过正,证监会份演了以往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角色,深度介人上市公司的微观业务,俨然-手包办,陷人事务主义。其中,典型的工作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培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监控公可募集资金流向,乃至对上市公司的现地巡查,但事实上大多数案件是新闻媒体曝光后,证监会才动手彻查,完全依据股市现场监控发现丑闻的案例极少。我们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确实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上漏洞很多,需要补课,但这件事情是否该证监会去督促整改?恐怕由经贸委(全国十届人大会议决定,合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去处理更合适,证监会的工作中心还是应该放在市场供求调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及对市场交易监控上。

3.针对中国加人WTO的承诺,尽快出台新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修改废止不适应新形势的文件。旧文件的清理从2001年开始,进展较快。真正对证券市场影响很大的两个新法规是2002年6月才出台的《中国证监会第8号令一外资参 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第9号令一-外资 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这两个法规自7月起施行。它们的主要精神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是一致的, 即外方最多持股1/3,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具体说来,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另外,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和加人时的承诺接轨。焦点是只能承销A股,不能交易A股。这对中国的投资银行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至少会使目前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一家垄断的格局被打破。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它应当符合中国《正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外方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这两个文件基本是和现有管理体制是衔接的,操作起来并不复杂。在市场对外资参股概念抱有极大期待的情况下,抓好外方公司及其大股东的信息披露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审慎性审批,主要还是看投资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竞争结构和绩效, - - 旦外方有垄断的苗头出现,就要相应出台限制措施,防止台湾的悲剧在大陆重演。难点在于,是否允许外资参股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中国市场资本运营经验和人才最欠缺的一块。如何试点,应该早日列人证监会和相关宏观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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