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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

2019-07-07 09:36:34  来源:分割资本市场的股票定价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26分钟的时间

我国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

时间:2019-07-07 09:36:34  来源:分割资本市场的股票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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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称前市),下午1:00至3:00(称后市)。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暂停上市股票(PT股票)于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由投资者通过会员提出转让申报,于当日闭市后对当日所有申报按集合竞价方式撮合成交。其中,上交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l:30、13:00至15:00为连续竟价时间”;深交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我国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

2.交易品种。现有品种:A股、B股、认股权证、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基金等。

3.交易方式: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等。

4.订单及其申报限制。我国证券交易规则规定,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但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投资者下达的订单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入股票或基金,订单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债券以1000元入民币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数量。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入民币;B股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入民币、深交所为0.001元入民币。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上交所规定:

(1)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②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2)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连续竟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①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②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③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交所规定:

(1)股票开盘集合竟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5.竞价与成交。我国证券交易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在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若有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在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交易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违反交易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6.开盘价与收盘价。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7.交易信息披露。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

8.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9零股交易。零股指不足100股(最小交易单位)的股票。在每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委托卖出零股,但不能委托买入零股。卖出股票或基金零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大宗交易。我国交易规则规定,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入民币;

(2)深交所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上交所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港元(深交所),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上交所);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方元入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入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入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入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入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入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应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11.国债净价交易。2002年1月,我国开始对国债实行净价交易,即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国债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也须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12.B股交易。在2001年以前,B股仅对海外投资者开放。2001年2月起,境内居民个入允许进行B股交易。B股交易以外汇进行,上交所交易货币为美元,深交所交易货币为港币。B股委托的报价方式分为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两种。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入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3年10月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在回转交易情况下,投资入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其已履行交收的股票,另一部分是其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

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如投资入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如投资入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投资入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投资入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不同交易臼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其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13.ST股票和P股票的交易。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开始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 SpecialTreatmen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PT股是基于为暂停上市流通的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所产生的股票品种( Particular Transfer),这是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T股的交易价格及竞价方式与正常交易股票有所不同:交易时间不同,F股只在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一周只有一个交易日可以进行买卖;涨跌幅限制不同,FT股只有5%的涨幅限制,没有跌幅限制,风险相应增大;撮合方式不同,正常股票交易是在每交易日9:15~9:25之间进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未成交的申报则进入9:30以后连续竞价排队成交,而r股是交易所在周五15:00收市后一次性对当天所有有效申报委托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产生唯一的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条件的委托申报均按此价格成交;PT股作为种特别转让服务,其所交易的股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市交易股票,因此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转让信息只能在当天收盘行情中看到。

14.指定交易。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内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入,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上交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上交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撒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15.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交易所会员和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交易业务流程;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其他事项。

16.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入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入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17.停牌和复牌。如果证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如深交所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3)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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