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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01-24 12:05:00  来源:私募基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24分钟的时间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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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发展改革委2008年12月)

为加快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创业投资体系,努力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全省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3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属于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加快创业投资发展是保持我省在全国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明确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推动作用。

(四)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作用,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模式,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二是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三是依法监管,规范发展。建立符合创业投资特点的监管制度,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五)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江苏建设成为创业投资规模最大、活力最强、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到“十一五”末,全省创业投资机构达到200家左右,其中各县、国家级开发区及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注册资本规模争取达到300亿元;促进10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

三、努力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六)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鼓励境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省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增强投融资能力,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

(七)规范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境内资金在我省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五部局令2003年第2号)办理注册登记。

(八)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在江苏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做强做优江苏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品牌。

(九)加快培育优质创业投资项目源。充分利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众多的有利条件,鼓励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丰富的项目源。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等,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高成长中小科技型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省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四、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十)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设立省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大力吸引一流创业管理团队,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政府鼓励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省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十一)加大创业投资税收扶持力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省财政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外省创业投资机构在我省进行的创业投资业务,可比照享受此政策。

(十三)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比照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各市县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创业投资高级人才纳入我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税务、科技、工商、金融办、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我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五)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省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六)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管工作。

(十七)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购并活动。加快建设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畅通省际之间要素流动,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更广阔的通道。

(十八)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协作。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作,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具备条件的市县应设立创业投资协会。

(十九)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信息互动,缓解创业投资企业找项目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等服务,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我省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和税收优惠。通过在我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创业 投资 发展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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