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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拍卖模型中同样存在什么限制条件?

2019-07-11 14:25:33  来源:私募股权基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1分钟的时间

私募股权基金拍卖模型中同样存在什么限制条件?

时间:2019-07-11 14:25:33  来源:私募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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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定价方式模型中,作者采用了均衡分析方法,而非最大化收益法(见图3.14)。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尽管在这种方式中发行者具有同样的偏好和目标,但他们没有控制发行价格和股票分配数量的权利,因此在模型中没有可以选择的变量。

 私募股权基金拍卖模型中同样存在什么限制条件?

拍卖模型中同样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在拍卖流程开始之前,竞标者需要对参与竞标的概率和信息准确度进行选择以使自己参与竞标的预期收益达到最大。当投资者收到的信号为不确定时,为了避免没有信息的投资者“免费搭便车”而竞购与其他投资者同样的价格区间,他们应当不具有收益。

因此,当所有竞标者都采取相同策略使自身的预期收益最大时,在参与竞标的投资者数量很大的条件下,最终的均衡结果是每个投资者的事前预期收益为零。

通过以上的建模分析,我们发现两种方式的预期收益均为发行股票的预期价值与投资者预期信息成本的差额。

然而不难看出,两者间又具有显著的差异:一方面,累计订单定价方式拥有更强的控制信息支出成本因而控制预期收益或后市股价波动率的能力;另一方面,拍卖定价方式中存在的股票认购不足的可能性大大地降低了预期收益,并相应增加了风险。因此,作者通过模型验证了当前全球IPO定价方式的流行趋势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之8起就对证券的发行制度、定价方式不断地进行改进,直到现在关于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改革的讨论还在继续。我们可以将我国IPO定价方式归纳为五个阶段:

在1992年之前,我国新股发行实行固定价格定价方式。由于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券主管部门确定,为了保正新股发行的成功,按照投资银行信息垄断假说,负责机构就会采取较低的定价策略,进而导致新股上市后在.二级市场上的高抑价现象。

1993年至1998年间我国对新般的发行采用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方式。新股的发行价格根据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即“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洞x发行市签率”。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余额即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转存与储蓄存款挂钩等多种形式,基本上都属于行政定价,新股发行市盈宰被基本限定在13~ 16倍之间。

1999年至2001年间采用累计投标竞价方式。《证券法》及之后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新股发行价格日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定价,机构投资者也要参与定价。这种发行定价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市盈率限制,具体采用了“总额一定,不确定发行量,价格只设底价不设上限的做法”。

2001年下半年开始,新股发行基本上采取了区间累计投标询价方式而且询价上限按照严格的市盈率预定范围发行新股,首发新股发行市盈率限制在20倍以内。

2006年9月19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部7 000余字的法规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不必经过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设立回拨机制、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限制、引入“绿鞋”机制等。

IPO新规的颁布对我国证券市场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高了中小企业板的发审效率,增加了网上申购的中签率,制约操纵定价行为,有利于大盘股的平稳上市。

目前,我国IPO发行虽实行了询价发行机制,然而与国外主流机构的发行方式仍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首先,询价机制推行的监管背景和市场环境不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新股发行实行的是注册制,且二级市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而我国所采用的则是核准制,新股发行直接或间接受到政府管制,IPO上市之初的非理性炒作气氛很浓厚。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所实行的新股市场化定价改革能否真正提高一级市场的效率,有效降低IPO发行高抑价现状,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证上都值得深人研究的重大课题。

其次是在询价规则设计上也存在重要区别。第一,承销商权力不同:我国现行的询价制事先明确规定了新股配售规则,承销商没有IPO分配权;第二,询价区间的确定方法不同:主流询价机制中询价区间出承销商和发行人自行确定,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两阶段询价制,即询价区间由机构投资者的初步询价信息确定;第三,我国现行询价机制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并规定了不低于3个月的持股锁定期;第四,在出现超额申购时所使用的是同比例分配规则,而在与IP0询价发行类似的国侦统一价格拍卖中,惯用的却是边际比例分配规则。

询价规则上的这些差异对IPO询价效率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否有值得进一步.改进的余地?这都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些新课题。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在市场规模、市场化水平、市场监管、规范化程度以及市场参与者的素质等方面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很大差距。股票发行市场准入制度及一级市场定价的国际化改革将成为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的重大举措,这将有利于在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有效、成熟的资本市场,提高其资源配置功能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一,IPO机制与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市场自身的规范和成熟是新股发行市场化得以实施的前提和根本。证券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是紧密联系的,目前我国股票二级市场还是一个依靠资金堆积和推动而非价值发现和理性投资的市场。人们的投资行为、投资收益总体上就像零和游戏,投机成分过大,如果支新股具有某些投机炒作的“概念”,就很容易被高估。因此必须从总体上改革我国资本市场的弊端。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而IPO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是以;整个市场的进步和效率为基础的。

第二,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转变。证券市场上股票的发行制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注册制是成熟证券市场广泛采取的股票发行制度,它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比政府主导的发行制度更能体现市场的需求,也减少了政府的干预。我国的证券改革的方向就是市场化,所以,我国正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朝着注册制发展。

第三,发行定价市场化。推行定价市场化改革目标主要是通过对股票的成长性及市场的供求关系的综合考虑来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力争实现新股定价的合理性,缩小IPO的抑价率。为了实现定价市场化,在询价制度的环境下应注重提高机构投资者业务素质,在充分掌握企业信息的条件下对股票的价值进行合理估计,使其价格反映价值。机构投资者之间也应建立约束机制,对违规操作、为了提高中签率而故意抬价、或者为了提高利润而压价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对初次询价应做到资金足额询价。参与新股询价的资金如果做到足额询价,将改变目前初步询价时“空口说白话”的现象,资金报价- -经报出就不得随意撤单,直至累计投标结束后进行最后的结算。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询价机构“纸上谈兵”现象,或其不诚信报价事件的再次发生。而且,已参加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在参与累计投标时,也无须进行第二次报价。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如果低于后来确定的询价区间时,则应视为无效的报价处理;而高于时,则应视为询价的上限报价处理;询价区间内的报价,可以按实价处理。这样就可以达到有效维护询价机构诚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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