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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优先认购权条款

2019-07-14 22:31:22  来源: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2分钟的时间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优先认购权条款

时间:2019-07-14 22:31:22  来源: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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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购权条款,是指约定公司增资扩股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他人进行购买权利的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优先认购权条款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各股东间可约定优先认购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并无除外规定,各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新增股份的权利。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未对于优先认购权有所规定,因此依照上文所述《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可以适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优先认购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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