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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的机制特征

2019-07-14 19:30:51  来源: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3分钟的时间

契约型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的机制特征

时间:2019-07-14 19:30:51  来源: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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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须进行工商登记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是法律实体,不是法人,是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基金托管人通过契约的形式以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契约结构。合同各方当事人都要受到来自合同的规范。从现有的法律规制上来看,与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在运作时都需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同,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需要工商局审批,各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各当事方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退出方式也相对灵活,只需要按照合约处理即可。

契约型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的机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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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人数上限200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环节,关于投资者人数的问题,一直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者关注的重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突破了50人的上限,这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会使更多的基金参与者受益。

三、避免了双重缴税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税务问题,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理论上讲,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人通过契约方式汇集的一笔集合资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以目前的实践操作经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税,也不需要基金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而是由基金的投资者自行就其收益依法申报并纳税。这种税收管理方式与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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