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空制度有哪些政策建议?
卖空交易机制作为现代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交易制度,对完善整个市场的功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推出卖空制度只是个时间问题。本研究通过对香港卖空制度对个股交易特征各个指标的深人分析,对我国证券市场推出卖空制度有多方面的建议.
针对卖空制度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的建议
(1)如果配合以相应的调控措施,卖空制度将不会导致市场崩盘,还将有利于市场结构优化。卖空制度可以考虑在成交活跃时引人。
·卖空制度不会导致市场崩盘。
实证证明,在存在报升机制的前提下,引人卖空制度可能倾向于降低个股的波动性。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引人卖空制度会导致市场崩盘。因此,适时推出卖空制度,可以消除股价高估,有助于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本报告的实证结果发现,卖空制度将会导致交投清淡,因此.所谓“适时”,由本报告的实证结果可见,应该选择交投活跃时进行。
·卖空制度有利于市场结构优化。
我们认为,噪声交易者的主体在市场中应该是企图投机利润的短期交易者。因此,噪声交易者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也增大了市场的投机气氛。
最近的相关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中”%以上的参与者是持股额小于100万元的中小个人投资者。这种极度倾向于散户的股票市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致风险的积累与放大。而本研究发现,引人卖空制度的后果不是让噪声交易者们过度交易,而是使得他们交易得更加谨慎或者减少交易。这一实证结果表明,理论上引人卖空制度不会从结构上增加我国股票市场的风险。相反的,还可能对优化投资者结构起到一定的作用。
(2)执行报升规则。
本研究建议,推出卖空制度时可以借鉴香港市场的经验,采用报升规则,即卖空价格不得低于当前价格。因为报升规则可以有效地控制卖空交易活动对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报升规则下,引人卖空制度虽然仍然会导致收益率的下跌,但其结果并不显著。因此,报升规则可以防止在市场下跌情形下,卖空交易行为加剧市场行情的恶化。
(3)加强信息披露。
本研究发现,卖空制度的引人带来的核心影响是施加于噪声交易者即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之上。正是由于他们对新的不可预知的坏消息到来的担优使得其倾向于离开市场,造成流动性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等等。因此,规范卖空行为,提高卖空行为的透明度要求,提高卖空行为的信息披露水平,是减轻引人卖空交易对市场不利影响的核心。
同时,本研究的实证结果也显示,引人卖空制度后,日内波动性有不升反降的趋势。结合Chang, Cheng和Yu (2006)的结果,可以说明,波动性的上升并非出自交易过程中,而是在非交易过程中,这意味着是非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泄露引起了价格波动性的提高。反过来,如果能够加强信息披麟要求·则可以有效地减轻价格波动程度。加强信用交易信息的公开和非公开披露,交易所除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可根据交易或监管规则,要求参与者(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结算会员)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他重要信息.证交所要求证券公司每周提交一次信用交易余额报告,并由此计算出全部股票合计数值、投资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余额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供投资者参考。此外,每周揭示其信用交易量的变动状况,并对可能产生问题的股票视具体情况采取每日信用交易利用度的揭示性措施等手段均有望减轻个股的波动性程度,降低市场风险。
(4)标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证券资格管理是防止恶性炒作、降低市场风险的必要手段。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幅度不能太大,流通股本较大,同时考虑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来选择股票。在实际操作上,应要求该股票必须完成股改,必须是沪深300、上证180指数或深圳100指数的成分股,必须是衍生品的标的股票,等等.
交易所可根据上市股票基本面和交易情况的变化,对有卖空资格的股票清单进行修订。这一规定的意义一方面是保证标的股票的流通股规模,保证标的公司的质量和业绩水平,减少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坚持“并非为了卖空而卖空,只是在有必要时才卖空”这一理念。这可以使得卖空行为更多地与单纯炒作拉开距离,从而成为价格发现的贡献者。同时,应充分发挥卖空的积极作用,为股指期货、备兑权证等衍生品对冲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