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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是什么?与法人股东注销后,股权处理相关的问题

2018-08-03 20:38:27  来源:法人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22分钟的时间

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是什么?与法人股东注销后,股权处理相关的问题

时间:2018-08-03 20:38:27  来源: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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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正是认识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

一、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法人股东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法人股东才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如何处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规定。

由于国家权利部门对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的认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被注销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形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正是认识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

二、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小结

(一)法人股东依法进行清算,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所持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特别是因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

(二)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具体办理过程应向当地有关登记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咨询。

参照: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因注销申请过户办法——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因被注销而申请股权过户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原企业(或法人机构,以下同)撤销(或被注销)的证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业申请开户登记注册书原件或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复印件;

3、原企业证券帐户卡(若已开户并持有已托管股份)及持股凭证;

4、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名义签定所有的法律文书(转让协议须公证),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处置原企业股份的行为出具《承诺书》(须公证);

5、受让方的证券帐户卡(若未开设者请先办理开户手续);

6、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的经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私章);

7、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且代码证上无负责人,则负责人证明书由该事业法人的上级单位出具;

8、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若原股份为国家股,过户须按国有股处置办法处理;

10、说明:法人股东若被吊销,须提供法人股东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处置所持有股权的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11、过户手续费。

(三)由法人股东合法继受主体或原股东依有关规定处理

若该公司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可由该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处置所持股权。若该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就该公司所持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股权进行分割。

主张股权时应遵守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接受主体或原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公司注销程序中法人股东“死亡”后股权如何“继承”?

(四)拥有对外投资的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权利如何救济

公司对外投资是不可非议的。但是作为一个公司对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后,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们认为公司作为股东向其他公司或企业投资,首先公司应当享有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我国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有八项: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1]当然原公司法对股东应履行的义务也有详细的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东权利外,更加强了对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从多方面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明确自然人死亡后股权可以继承,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明确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少数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赋予股东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为加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职,规定这些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新旧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以上股东的权利应是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股东的公司注销后,没有向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确自然人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而作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东直接继承?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继承是一种身份关系,继承股权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东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权。而公司在公司主体丧失后,由股东直接继承股权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为了处理公司债权债务,从而结束公司有限责任不稳定的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是否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完全丧失。我们认为仅以公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作为衡量公司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准是不妥当的。这样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容易导致诸多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不利于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那么其公司主体不能当然消失。其公司主体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以公司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东,以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起诉也是可行的。

公司注销程序中法人股东“死亡”后股权如何“继承”?

公司注销程序中需要履行相关程序,首先是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对外投资所持股权系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属于公司的资产,在清算过程中应作为清算财产予以处理,即将公司所持股权列入清算财产范围,由清算组依法予以变卖出售。

基于某些客观原因,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对外持股,但公司注销登记后即不复存在,丧失了继续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现我国关于法人股东(下称注销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对第三方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东权益如何处理,仍存在立法空白。

观点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裁判观点及工商行政部门的做法,就法人股东“死亡”后所持股权如何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观点供参考:

一、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就关于股权继承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处理注销公司所持有股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确保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受有约定的,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的资格继受,均应依其约定。

法人股东未清算被注销后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

二、如目标公司章程就关于股权继承未有约定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有主管单位的注销公司,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注销公司原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在注销登记后,如被发现其对目标公司持有股权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股权手续,将目标股权转让到指定某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2.注销公司有合法继受主体的,该继受主体系适格“继承者”

若公司是因合并/分立事由进行清算并注销登记的,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以及对第176条的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反向解释以实现债权主张,类比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的规定,合并/分立后的商事主体有权作为注销公司的合法继受主体,对注销公司所持有股权向目标公司主张继承股东资格。

3.除前述两种情况,注销公司的原股东可主张目标公司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关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注销公司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应属于公司财产,适用该规定。

因此,若注销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可对注销公司所持股权行使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注销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股权进行分割。

如注销公司的股东为两人或两人以上,部分股东向目标公司主张全部注销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得到支持,如其余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异议,其应向前述已实现股东权益的股东按其剩余财产分配权主张权益。

总结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就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进行规定,没有对法人股东注销后股东资格的继受问题进行规定或解释,考虑到公司人合性原则,法人股东注销后其股东资格继受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规定,即注销公司的继受主体或原股东不能自动继承股东资格,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因此,无论是注销公司的继受主体还是其原股东,其向目标公司主张股权时,应遵守目标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如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目标公司股权回购。

经验教训

法人股东在注销登记时,如其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未能及时作为公司清算财产进行处理,对法人股东和目标公司均可能造成困扰和影响,法人股东之股东权益无法实现,而目标公司由于该股东资格继受问题与第三方产生纠纷,严重阻碍自身经营管理。

有见及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完善的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法人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处理方式,避免法人股权益主张陷于困局和目标公司人合性受到破坏,以此破解法人股东“死亡”时股权“继承”难题。

法人股东未清算被注销后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

提问问题:

甲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与自然人A、B共同出资设立了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后甲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甲公司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对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权未作处置。

请教: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30%的股权如何处置?

回答:

这30%的股权应属于注销前甲公司的剩余财产,在甲公司未经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对该30%股权进行清算情形下,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对这30%股权的处置如下:

首先,若第三人对甲公司在注销前享有债权,但由于甲公司为履行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导致第三人对甲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则第三人有权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抵偿,以实现债权;

其次,若无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则甲公司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该30%股权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三人还是甲公司股东对该30%股权进行主张,都应遵守乙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乙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乙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第三人或甲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关键字: 证券董事
来源:法人股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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