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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TOT有哪些区别?各有哪些优缺点?

2018-09-11 21:56:00  来源:BOT模式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6分钟的时间

BOT与TOT有哪些区别?各有哪些优缺点?

时间:2018-09-11 21:56:00  来源:BO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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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定义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TOT定义

TOT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 的简称,它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因此,TOT方式与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上,即不需直接由外商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因而避开了在“B”段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中、外双方达成一致。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积极采用TOT方式,发展直接融资,对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尤为必要。

TOT优势分析

TOT注意的问题

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在较长时间内仍将严重不足,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对外商直接投资将有较大的吸引力。因此,在积极鼓励外商采用TOT融资方式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加强对TOT融资方式具体政策的研究。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TOT融资方式的具体政策,如TOT项目的期限问题,既要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合理利润,又要保证国家收益;不同的项目经营期限可能不同,要研究大体的相应的对策。又如TOT项目的价格问题,投资回报率与项目收费或服务价格密不可分,应制定出一套可供参考的确定主要交通设施收费标准和调价方式的指导原则和办法,为各级政府进行价格管理提供依据。

2、拓宽TOT方式运行的基本环境和条件。TOT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但国家现有政策法规针对性不够强,有些内容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一些政策法规之间不够协调,这都影响到外商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首先,政府应尽快制订和完善针对外商投资建设与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法规,以立法形式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连续性、稳定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外商投资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消除外商不必要的疑虑。其次,政府应继续对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实行优惠政策,对外商的合理要求应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在深入调查、认真测算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承诺,以降低外商的投资风险。再次,对于某些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但仅靠收取使用费不能回收投资或投资回报率过低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应进一步放宽政策,允许投资者在交通线沿线或交通设施周边区域内投资开发和经营相关高盈利(如旅游、广告、房地产等)项目的权利,使投资者能够以这些项目的收益补偿项目投资。

3、TOT作为一种引入外资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面对国外投资者,但实际上并不排除我国有实力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等参与投资。TOT融资方式为我国逐渐壮大的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了契机,这将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为国内民营组织积累投资和经营交通基础产业的经验,为交通基础产业的逐步市场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BOT与TOT的区别

投资方的项目结构方面

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外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方面

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风险等。 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风险系数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决策。而TOT方式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 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TOT融资方式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项目融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PPP模式与BOT模式的比较

1.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共同点

(1)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工程项目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公司。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供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政府、企业、个人或金融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

(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发生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民营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2.PPP模式与BOT模式的不同点

(1)组织形式不同。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等级式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其组织形式如图1。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等级式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

在BOT融资模式下,参与项目融资的公共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采用的几乎是一种等级结构,缺乏有效相互协调机制,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而且过分着重短期利益,相互之间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来获取自身的单方利益最优,从而不利于社会总收益最大化。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整个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PPP模式中的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 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 共赢”,避免了BOT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民营企业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民营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2)两种模式运行程序不同。

如图1、图2 所示,BOT运行程序包括:确立项目、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PPP模式运行程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民营机构、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两种模式的不同主要在项目前期。PPP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PPP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

3.PPP模式BOT模式优缺点分析

PPP和BOT模式都是解决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把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引入当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事业建设。但由于两种模式合作理念、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不同,使其有各自的特征及优缺点。两种模式的比较见表1。

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不同


来源:BOT模式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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