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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低股价才能重组成功?借壳公司的前兆和特点是什么?

2018-09-03 19:14:52  来源:资产注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7分钟的时间

压低股价才能重组成功?借壳公司的前兆和特点是什么?

时间:2018-09-03 19:14:52  来源:资产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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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均线如果多头排列,且价位相对前期大头较低,90%是为了挖坑诱空,消化前期的大量获利盘和上方的套牢盘,然后迅速转身向上过头,一飞冲天。

2、长期均线如果空头排列,且价位与前期大底较近,90%是由于小主力实力不够,只能走养鸡的路线,来来回回地折腾,可回头一看,一年来一分钱没涨,就是因为主力怕触及到上方的巨大套牢盘,自己被套住,大概在等待时机,这样进退两易。

3、长期均线如果相互纠缠,且价位较低,盘子又比较大,只能说明主力吸筹不够,这样的股票离大涨还差得远呢,少说也得一年半载,多则几年。

压低股价才能<a href='/yanweimin/289729.html'>重组</a>成功?借壳公司的前兆和特点是什么?

4、如果全线过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那恭喜你,你抓住了一支超级强庄股,这支股将来会上天的,少说你也能翻几倍。

5、长期均线如果多头排列,价位在前期大头附近,那你还是小心为妙,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先走为妙,如果后来它过大头了,那么你再进入也能快速获利;如果它没过头,那这支股票不值得再看一眼!

规定:增发价以20个交易日均价为准,因此,股价越低,庄获得的股越多,复牌后的弹涨度越高。

举一例:增发资产10亿,股价5元,可得2亿股,炒到20元/股,庄浮赚40个亿。股价10元,庄只可得1亿股,炒到20元,庄浮赚20亿。差20个亿的利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

压低股票才能重组成功?

压低股价才能重组成功,纵观历史上重组成功的股票有几只能在价格高位重组成功的,重组方要以相对低价发行股票就必须压低股价实现利益最大化,新集从19.04跌至3.41,跌幅惊人,而连续三个季度筹码集中正是主力边打压边吸筹的佐证,央企30万亿资产证券化,有的央企缺少资产上市平台,而国投系旗下有5家上市公司,此次股权划转就是央企让壳的具体实施,让给无资产平台的央企注入资产,因此才有了新集股权划转对象及股权划转路径一说,这是一次无先例的央企改革重组,值得投资者珍惜。

(一)借壳上市的概念

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做了说明: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凡满足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构成借壳上市。

上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划拨等途径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典型案例:东湖高新(600133)

(二)借壳上市应满足的一般条件

《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应满足的条件做了规定: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重组办法》第10条是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性规定;《重组办法》第42条对上市公司发股购买资产做了一般性规定。

(三)借壳上市应满足的特殊标准

借壳上市应满足的特殊标准即: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对借壳上市标的资产净利润、持续经营时间的规定是借壳上市审核新增内容。

根据《<</span>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说明,按照借壳上市与IPO趋同原则,“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认。

根据《<</span>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的经营实体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

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典型案例:*ST漳电(000767)

2012年8月22日,重组报告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核的*ST漳电为符合新规则对借壳上市的规定,对重组报告书做了修改。

*ST漳电原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国资委独资企业中电投集团;本次重组后,*ST漳电实际控制人变为山西省国资委,控股股东则变为山西省同煤集团。在原重组报告书中,*ST漳电拟发股购买同煤集团持有的塔山发电60%股权、同华发电95%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豁口煤业100%股权、锦程煤业90%股权,但由于豁口煤业和锦程煤业不满足《重组办法》第12条关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将拟发股购买资产缩减为塔山发电60%股权、同华发电95%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

(四)借壳上市比例数据的计算

《重组办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12条规定情形除外。”

为防止借壳上市重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就借壳上市相关计算规定如下:

1、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2、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五)借壳上市与IPO趋同

根据《<</span>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说明,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18条、2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从事以下三类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提供标的资产盈利预测报告,还需提供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报告。

1、借壳上市;

2、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3、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炒股重组概念不一定真有真有公司愿意借壳,只需要一个借壳的消息就可以了。炒股就是炒消息,等消息证实了,就是股价到顶了。或许我今天在各大论坛上散布重组的消息,明天该股就N个涨停了,其实根本就没有重组之实。只需主力将股价拉高出完货之后,再澄清一下,此时大部分散户高位站岗,主力早就逍遥快活去了,这就是主力的惯用伎俩。这只是主力拉高股价的一种手段而已。至于你说的上市公司说明在3个月内没有重组消息,笑话,谁能知道未来的事情呢?再说在中国这样的市场,上市公司和庄家联手欺诈散户早已是司空见惯。

我认为主力要做一波行情之前,必须要控制大量的筹码,也就是吸货。吸货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往往表现在股价长期盘旋在一个区间,涨几天,又莫名其妙的一个阴线,将股价打低,如此反复,形成一个平台状。等庄家建完仓之后,股价先不会上涨,会跌破这个平台(这是建完仓的征兆)。将底部完全洗清,再上涨之时,股价就会飙升了。各过程都是需要消息面配合的,借壳重组都只是主力拉升的一个手段而已,等主力建完仓,这些消息自然会出来的。所以,当你发现股票有明显的打压吸筹的痕迹时,你就可以猜到不久的将来该股就会出利好了,因为这些都已经计划好了,就是这样。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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