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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解析,企业应该如何经营?

2018-08-17 11:36:06  来源:优先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62分钟的时间

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解析,企业应该如何经营?

时间:2018-08-17 11:36:06  来源: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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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五方面工作

日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五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指出,要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以及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

针对国企去杠杆,《工作要点》要求,发挥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要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要加强国有企业资本真实性管理,提高财务真实性;对高负债高风险企业建档监控,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在债转股方面,《工作要点》指出,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类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为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工作要点》提出,将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

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方面,《工作要点》强调,要研究出台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综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具体政策,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

在其他降杠杆措施方面,《工作要点》明确,将通过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方式,指导企业降低杠杆率。

在完善配套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提出,要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

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解析,企业应该如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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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提出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组织落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科学评估超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企业的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国有资本,明确国有企业资本补充的条件、标准和资金渠道,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本、充实资本实力、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加强国有企业资本真实性管理,提高财务真实性。规范使用混合型权益融资工具,防止虚假降杠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对高负债高风险企业建档监控,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对发生债务风险的大型企业,引导各市场主体及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对潜在影响较大的债务风险事件,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协调,确保依法合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防止风险蔓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六)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赋予现有机构相关业务资质。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推动实施机构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产业资本合作,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股权管理能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七)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类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八)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

(十)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探索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指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推动将市场化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治理结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针对转股企业存在的股东行为规范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问题,研究加强转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

三、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

(十三)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研究出台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综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

(十四)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总结依法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

(十六)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产融合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基于产业整合的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七)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指导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转让质量效益不高、与主业协同度低或非主业、亏损企业等相关资产,有效回收资金;继续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两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压降等多种手段提高企业整体资金利用效率(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八)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有序开展信贷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九)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指导企业合理用好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形成合理的债务类型和期限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加强主板中小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不同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稳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

(二十一)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二)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在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对于纳入重点降杠杆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专题研究,予以支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国有企业降杠杆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事项,纠正不恰当升高审批层次的做法或不审批不作为的现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三)加强会计审计业务指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提供审计服务。(财政部,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六、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

(二十四)指导重点行业和地区开展降杠杆工作。对重点降杠杆案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克服障碍推动实施;积极鼓励优质资产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债转股;继续推动优化债转股行业结构,引导实施机构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指导重点地区降杠杆工作并开展深入调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五)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分析总结降杠杆的典型案例及政府引导激励的典型做法,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复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六)强化监督约束确保有序开展。加强企业降杠杆特别是债转股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对不适当企业进行债转股,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建立债转股相关主体记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七)继续做好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继续开展降杠杆的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与热点问题,切实控制不实不良信息传播,加强与有影响力的外媒和有关国际组织沟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强监管、去杠杆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金融工作的主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商业银行调整过去相对粗放、单一的经营发展模式,针对一些高风险行业、领域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出贡献。本文从我国目前实体经济与金融领域的高杠杆形成原因及现状出发,探讨了去杠杆的主要路径,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了强监管、去杠杆对其经营带来的挑战并提出相关建议。

近年来受历史和现实等多重因素影响,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无论从历史的纵向比较还是与国际的横向比较均处于高位,随着财务杠杆的不断加码,实体经济的风险正逐步累积。与此同时,资金脱实向虚不愿支持前景不佳的实体企业,反而大量在同业之间空转,许多跨市场、跨机构层层嵌套的理财产品大行其道。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加杠杆后的风险叠加已经引起决策层的高度关注,并提升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战略高度。毋庸置疑,“强监管、去杠杆”是解决当前经济金融领域许多问题的一剂良药,2018年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力度势必不断强化。作为微观经营主体的商业银行,必须关注到上述政策推出后对各家商业银行部分客户、行业乃至区域可能形成短期较强的外部冲击,早做预案,有所准备。

一、强监管、去杠杆的政策背景

(一)高杠杆形成的原因

1.长期资本性投入不足是导致高杠杆形成的历史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在国有企业投融资政策上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一是将企业进行基建项目投入所需的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二是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由国家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三是将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从财政集中管理、财政与银行分别供应的模式改为由银行统一提供,这就是俗称的“拨改贷”。这一政策制度的出发点一方面是基于缓解当时捉襟见肘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更是旨在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的经营责任,提高运营资金的使用效率。然而,由于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备,政策的推行实质上改变了企业原有的资金供应渠道,客观上造成了部分企业经常性的资金补充来源渠道变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扩张,企业所需的资金量越来越大,在缺少资本投入的情况下,不断举债就成为了大多数企业不得不做出的经营选择。而举债越多杠杆率(负债率)自然越来越高,财务负担也就越来越重。

2.资金脱实向虚、以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为主导是导致高杠杆的现实原因。受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走低、房价上涨过快和金融创新加快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资金“脱实向虚”问题。资金“脱实向虚”加大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也推高了资产价格,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等高短期回报领域,实体经济出现“空心化”。与此同时,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高企,加大了企业债务负担,降低了我国企业长期竞争力。一旦传统经济部门出现大面积违约,或将引发资产价格下跌、经济下行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2008-2016年部分行业资产负债率变动<a href='/zuoyugen/290230.html'>趋势</a>表

2008-2016年部分行业资产负债率变动趋势表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我们过度依赖于投资拉动,通过上基础设施项目来维持经济的增速。这种相对传统、单一的模式势必需要大量的资金推动,而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特点就是投资回收期长,短期现金回笼压力大,要实现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转就只有不断增加财务杠杆,通过推高资产负债水平来实现(见上表),因此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也成为了近年来高杠杆的现实原因。

3.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是导致高杠杆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制造业利润下滑,减少了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的渗透比率。金融机构加杠杆手段层出不穷,例如: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借入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和证券,加剧了房地产和证券的泡沫化。另一方面,实体经济机构内部失衡加快催生了金融杠杆。从M1与M2同比增速来看,2015年四季度后M1-M2同比增速剪刀差持续走阔。然而同期的制造业投资并没有显著提升,而房地产是M1-M2剪刀差走阔的重要驱动因素,房地产投资加快加剧了房地产与制造业失衡。个人通过按揭贷款买房,而地产公司占用的大量信贷资源脱实向虚,购买理财产品,导致了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的空转。脱实入虚以及银行惜贷进一步加大了实体经济融资的难度,仅有的贷款也是给产能过剩、杠杆率过高的国有企业,对承担大量就业的民营企业形成了严重的资金挤出效应,以上这些因素相互叠加进一步加剧了实体经济部门的杠杆风险。

(二)实体杠杆的现状

衡量杠杆率的指标根据主体和研究方法的不同而多样化,国际上一般采用债务/GDP作为杠杆率的衡量指标。按照麦肯锡的研究方法,社会总体杠杆率分为政府、居民、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四个部门分别计算,加总得出总体杠杆率。根据研究,杠杆率与经济发展之间呈倒U型关系,在一定的阈值之内加杆杠会促进经济增长,反之则会加剧金融脆弱性,抑制经济增长,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政府、居民和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水平警戒线分别为85%、90%、85%。由于统计口径的差异,各机构对我国杠杆率的测算结果有所不同。综合社科院和华泰证券研究院的测算,截至2016年底我国债务总额和社会总体杠杆率已经分别高达168.48万亿元和249%。其中,居民、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杠杆率分别为45%、137%、22%、28%、32%,若考虑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为156%,总体杠杆率达到274%。而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数据,政府、居民、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分别为44.4%、39.5%和170.8%。从国际比较来看,同期主要发达经济体总体杠杆率平均为268.2%,其中美国为250.6%,英国为265.5%,法国为290.2%,日本为388.2%,我国总体杠杆率的绝对水平不高。分部门来看,杠杆结构性失衡现象严重。政府、居民和金融机构杠杆率都处于较低水平,但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过高,远超英国的74%、美国的67%、加拿大的60%,比新兴经济体和发达国家平均值分别高出66个百分点和80个百分点。据BIS的研究,超过90%的警戒线后,政府债务每增加10%对经济增速的拖累将超过0.1%,企业部门杠杆率超出警戒线后对经济增速的负面影响是政府债务的一半,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已严重超标。

国际上另外一个度量偿债能力的指标是流动比率,也就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从A股上市公司来看,公用事业、钢铁、电信和采掘等上中游行业的流动比率最低。虽然中国企业债务很高,但其中约三分之二是国企债务,而债主则基本是国有金融机构,这是中国债务的一大特殊之处。在发达经济体,如果企业债务出现大量违约,将影响银行系统的资产质量,甚至可能导致银行挤兑。但在中国,由于债务双方的国有性质,使得政府能够以“债转股”等形式来腾挪债务,从而大大增加了政策空间。而且中国的企业债务集中度非常高,例如在3300家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中,前50家企业已经占据了47%的债务。国企占城镇就业比例20%不到,而且资产回报率远低于民企,但却占据了大部分企业信贷,部分国企更沦为“僵尸企业”,离开银行的资金支持就会倒闭。此外,将银行信贷和非信贷渠道合计,估计中国银行业有15万亿~20万亿资金流向房地产开发商。从资产负债率看,房地产业是A股非金融企业中最高的(见图1)。一旦房地产再次出现下行周期,房企的债务不会变化,但土地作为其主要资产的价格将下跌,这时房企的资产负债率将被动上升,是一个重要的风险所在。

杠杆率排名前10位的行业走势

杠杆率排名前10位的行业走势

(三)去杠杆的主要路径

1.强监管是去杠杆的重要政策措施。在新业态、新机构、新产品快速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跨境传递更为频繁的形势下,当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更加突出。监管定位不准,偏重行业发展,忽视风险防控。“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方式导致同类金融业务监管规则不一致,助长监管套利行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少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真空。统计数据和基础设施尚未集中统一,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研判难度。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不清晰,一些金融活动游离在监管之外。鉴于此,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提出要“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2017年4月初,银监会连续发布了系列监管要求,其中银监发5号文要求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整治工作,银监发6号文对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银监会办公厅也下发了45号、46号、53号文,要求银行业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三项专项治理工作。监管措施的密集程度前所未有,仅在2017年1季度,银监会系统就开出罚单485项,罚没金额合计1.9亿元,相当于2016年全年罚款的70%,并且问责主体由机构转向个人,共处罚责任人员197名,其中,取消19人的高管任职资格,禁止11人从事银行业工作。而且随着全面监管整治的推进,处罚力度还在加大。

近期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原有“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改为“一行两会”,强监管既包括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又包含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导的各类具体监管举措,通过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强化对跨市场金融行为的监管,实现金融监管政策的无缝对接,对持续推进今后去杠杆工作无疑将产生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2.引导资金脱虚向实,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2015年以来,国内银行通过发行大额存单(CD)和理财扩张,表内表外资金规模快速增长,其主要投资品种仍以债券、非标为主。与此同时,央行以“利率走廊”的方式向市场供应低成本资金,导致银行间市场的整体利率走低,直接投资于债券等资产很难获取超过资金成本的收益,需要进行加杠杆或错配投资来实现资金套利。而银行受自身团队投资专业能力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产生了委外投资的需求和冲动。由此,通过发行CD或理财募集资金,通过委外业务加杠杆和错配,投资于债券、基金、股票市场,从而实现套利的模式被确定了下来(见图2)。近年,各家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据市场粗略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市场仅委外投资规模一项就在3万亿至5万亿之间,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

表外理财是委托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表外理财是委托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最主要还在于实体经济结构的改善与投资回报率的提升。一方面,随着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的改善,非金融企业还本付息能力有所提升,本身有利于实体经济杠杆的去化;另一方面,如果实体经济的盈利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性改善,在目前强监管、去杠杆的宏观政策环境下,资金避险情绪升温,资金集中在存款市场,仍然无法解决资金空转的问题。相比于过去“以券养券”的长期杠杆操作方式,中小银行以同业存单来维护负债与扩表的模式加剧了短期杠杆风险。因此,提升有效供给、进行供给侧改革是实体经济结构改善的关键,也是发现实体经济“新利润区”的关键。

3.以市场化债转股为抓手,推动企业降成本。一是降低企业杠杆率,化解企业债务危机。2016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规模占到GDP的137%,居主要经济体首位,远高于印度、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尤其是2008年以来,受廉价国际资本和国内经济较高增速推动,企业海外非股权类融资快速增长。在经济增速放缓、盈利减弱、汇率波动加大的情况下,企业面临严峻的流动性压力,违约风险增加。“债转股”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企业“去杠杆”创造条件,化解企业债务困境。

二是“降成本”,为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供支撑。“降成本”是供给侧改革重要内容,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当前,利息支出占到工业企业财务费用的90%以上、利润总额的20%左右。债务具有刚性约束,高企的债务负担限制了企业成本下降和盈利能力提升。2017年企业盈利虽有所改善,但依旧处于较低水平。“债转股”为企业降低成本、改善盈利提供支撑,适应供给侧改革需要。

三是助力“去产能”,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当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产能过剩问题,供需矛盾突出。沉重的债务负担约束了“去产能”,使企业处于“生产不行,不生产也不行”的尴尬境地,转型发展面临重大障碍。“债转股”将在相当程度上免去企业“去产能”的后顾之忧,在财务上轻装上阵,加强创新优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

四是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营运。自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不良持续“双升”,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中有56万亿元以上是银行贷款。在经济下行、企业盈利困难境况下,金融机构面临不良的风险上升。“债转股”使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成股权,降低不良生成率,防范企业贷款违约演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强监管、去杠杆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的挑战

(一)流动性收紧叠加监管升级抬高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Wind资讯数据显示,2017年5月中国企业债券净融资规模曾刷新历史低点,跌至负2170亿元人民币,信用债净融资额为负2230亿元,创下了2000年以来的单月最低值。伴随净融资规模不断萎缩的是发债成本快速而持续飙升(见图3)和债券发行取消潮。过去许多优质国有企业、政府背景公司凭借其良好的外部信用评级,总是能从银行间市场筹集相对便宜的资金,流动性无虞。然而,筹资成本的趋势性变化使他们的决策越发尴尬,一方面先天的优势使他们对自己的融资形势保持乐观的思维惯性短期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大量的存量债务需要周转,在接受与不接受抬升的成本之间他们要么“踟蹰不前”,要么“锱铢必较”。对大企业和好公司而言,在2018年他们面临的问题是“要不要”“便不便宜”的问题,而对大量融资难、信用链条长但又维系大量就业的中小企业就是“有没有”的问题,在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增强的背景下,银行普遍更愿意将资金投给确定性更强的大企业,这种做法势必形成严重的挤出效应,加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经营压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后又会对经济的增长和银行的融资决策形成负反馈,如此往复循环放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中短期票据和贷款的融资利率

中短期票据和贷款的融资利率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组合效应逐步显现后将形成风险传导

去年以来各地密集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使得房价过快增长的趋势有所遏制,楼市的小周期实质上应该已经见顶,伴随着居民去杠杆工作的开始,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进入紧缩周期。三四线楼市的回升将难以持续,销售回款的速度开始回落,回款周期的拉长使原本就不轻松的许多中小开发商的资金链异常紧张,大开发商的日子也并不好过。开发商没钱了或者说对未来预期不确定了,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持续拿地的积极性和对高地价的可接受度降低。而在当前各地政府或平台主要依赖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的前端风险会很快传导到中端,即各地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会出现结构性分化,部分三四线城市的土地收入会出现较快回落,风险击鼓传花最终势必会传导到银行。这一过程中值得高度关注的就是这两年新增投放的部分二级城市区、县级平台公司的经营风险,因为这类群体所依托的财政层级相对较低,财政实力弱,政府掌握资产的回旋余地也相对较小。

(三)对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去杠杆、强监管将形成风险传导

去杠杆背景下,相较于融资渠道多元的大银行,中小股份制银行首当其冲会面对流动性压力。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同业负债自2010年来首次收缩,其余额分别比年初减少2.8万亿元和8306亿元;2017年前11个月,银行理财产品增速有所放缓,其中,同业理财累计净减3万亿元,理财中的委外投资较年初减少5888亿元;银行委托贷款中的“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同比少增889亿元,表外业务增速由过去的50%以上降到19%。

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吃紧势必很快会传导到客户,对国有大行而言,其有许多与股份制银行共有的客户,这部分客户过去能够承受股份制银行相对较高成本的资金本身就说明其资金链情况不佳,如果再遇到股份制银行主动进行收缩,届时就可能出现资金链被动拉断的情况,进而影响整个银行体系信贷资产的安全。同时,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造假、广发银行侨兴债等重大风险事件的暴露,使监管部门强化对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将是意料之中的事,强监管有可能使过去一些潜在冰面之下被掩盖的“黑天鹅”事件浮出水面形成金融市场的震荡,届时金融市场的各参与主体均有可能受到波及,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相关银行客户的情况早做梳理,提前制定预案和应对措施。

(四)对政府类融资项目的规范将使部分客户的短期流动性风险增大

与以往不同的是,目前各类政府类平台公司的融资金额已经非常巨大,一方面这些已形成的债务总量越来越大,而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中能够稳定提供的偿债资金仅能保证每年利息的支付,有些甚至付利息都捉襟见肘,借新还旧、借钱还息、越借越多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与此同时政府投资的许多项目本身并不产生现金流,主要还是依赖政府卖地后取得的资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这种融资发展模式在过去若干年之所以没有爆仓有两个原因:首先总体债务水平还能维持,就像在斜坡上推雪球,还推得动;其次就是有信托、融资租赁等高成本资金愿意去接续这些债务。然而随着中央的决心越来越大、政策的穿透力和行政执行效率的不断强化,银行应该建立自己的政府类项目的风险预警判断标准,简言之就是“短期看平台公司融资价格的变化趋势、中期看其可出让土地的数量和价格变动趋势、长期看其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对于一些无产业支撑、长期借新还旧的客户和区域还是应早做打算。

三、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调整建议

(一)提高资本补充能力以应对去杠杆带来的冲击

国内银行资本内生能力不足、过度依赖外源融资的问题较为突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施以更加严格的资本约束,外源融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客户的融资需求却有增无减,致使银行的资本压力不断加大。此轮“三去一降一补”中,一些产能过剩、高库存和高杠杆的行业,如钢铁、煤炭、房地产等,首当其冲成为调整对象,作为曾经为这些行业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不可能不受波及和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各家银行在“三去”行业投放了大量信贷资金,这些行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已成为“僵尸企业”,积累的信贷风险非常巨大。各家商业银行经过2013年以来4年多的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银行已经为不良处置支付了相当大的成本,后续还将支付较大成本。因此“去杠杆”势必要求商业银行能够不断补充自身资本,增强财务实力,以应对“去杠杆”和监管新规形成的资本缺口。

1.推动立法或司法解释研究,建立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目前,银行业外部资本补充工具主要为股票、可转债和次级债,工具匮乏,投资群体单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创新资本工具提供了监管支持,但还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解释、政策配合方面为新渠道建立创造条件。比如,《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而附件一《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要求,“次级债必须含有核销或转股的条件,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这些工具能立即核销或者转为普通股”。目前附加转股和核销条款的次级债因缺少法律法规依据而不具备发行条件。特别是附加核销条款的次级债,一旦达到触发条件,将先于股权冲销损失,这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般规定的清偿顺序不同,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再比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目前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条件的主要为优先股,但优先股发行在我国尚无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优先股均无明确规定。

2.结合我国当前银行业实际,保持《办法》一定的修订弹性。《办法》全面引入了巴塞尔Ⅲ的相关要求,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意义,相关影响可能会有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而且我国银行尚未经历完整的经济周期,在此轮去杠杆过程中随着银行体系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的加大,银行资本将被大量消耗,各商业银行的承压能力有待时间检验。为保持《办法》的稳妥实施和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应充分听取银行和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在相关过渡期结束前应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延长过渡期。如目前监管要求银行拨备保有额需要遵守2.5%拨贷比和150%拨备覆盖率要求,银行实际拨备远远高于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而《办法》对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资本设定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资本,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资本不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但过渡期结束后则要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对全部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资本的部分进行封顶,势必造成一定的资本浪费。

3.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本综合使用效率。各商业银行应真正把资本管理与全行经营发展战略、业务结构调整、客户选择、风险管控紧密结合,同时充分利用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事前、主动、科学精细的管理有效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回报水平。同时加大新农村建设贷款、区域优势行业投放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客户做好差别化的风险安排,合理定价,不断提升风险调整后收益水平和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客户、行业结构,引导杠杆去化和转移

2018年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金融业风险防控的关键之年,实体经济和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促进银行业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突出主业,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各商业银行应该深刻领会监管意图,精准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持续深化普惠金融机制改革,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与经营目标深度融合,做好金融精准扶贫,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全方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

就增量信贷投入而言,要研究“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转型发展规划,在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产业规划方面加大信贷投放与资源配置的力度,加快信贷结构调整的步伐。结合“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全有可能在这一重大发展战略中通过自身的经营网络和国际化布局,充分发挥人才、产品和技术优势,开展国际间或同业间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重组贷款、投资银行、外汇结算、离岸金融等多项国际业务。就“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而言,这五大发展理念就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各行要做的是要在未来的信贷结构调整中更好地使自身的信贷资源与符合这“五大发展”理念的产业和企业相结合,通过这种结合,促使自身的信贷结构获得持续和根本性的改变。

就存量信贷结构调整而言,各行要在“三去一降一补”改革中主动作为、科学作为,尽量减少银行信贷资产损失,实现“银政企”三方共赢。“主动作为”就是不等不靠,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觉悟在这一轮的结构调整中“敢为人先、勇拔头筹”;“科学作为”就是根据当前信贷结构调整和风控实际,适时适度地调整信贷政策,周密制定配套方案,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客户的信贷结构调整,尽可能多地挖掘和扩大政策“红利”,将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三)加强政策及手段创新,为应对冲击提供强力支撑

政策、手段的创新首先要解放思想。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凡是有利于缓释“三去一降一补”等经济结构调整给银行带来冲击的政策、手段均应大胆尝试。政策、手段创新要实事求是,增强合力,重点突破。“实事求是”就是要根据信贷管理的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不违背规律,不人云亦云,不搞短期行为,不为“创新”而创新。“增强合力”就是在创新上要全行“一盘棋”,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不单纯考虑部门利益,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重点突破”就是根据目前情况,重点在事先预防、事中挽救、事后处理方面加强改进,使创新真正能够形成先发的优势、领先的力量。

除此以外,各行还要根据大数据技术运用和发展规划,进一步整合内外部资源,更加主动地挖掘与整理数据,更加自觉地运用数据,建设大数据银行,早日形成和扩大数据竞争优势,提升对行业、区域和客户的信贷风险感知水平,形成对行业、区域和客户行为的立体化跟踪,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新的更大转变。

(四)强化保全队伍建设,为大规模、专业化地处置不良资产提供充分保障

去杠杆过程中新增不良资产是银行不可避免要经历的阵痛。不良资产处置需要一支专业化的保全队伍,正如银行的客户选择、市场及新兴业务拓展必须要有一支专业队伍一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产品”也要有一支队伍来承担专门的处置任务,经济上行期如此,下行期更应如此。近几年大规模、专业化的不良资产处置已经使现有的保全机构、人员的内在潜能达到了极限。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将进行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没有一支能够娴熟运用专业化工具并能不断开发创新的专门队伍是不可想象的。首先,根据当前不良资产的总量以及客户数量,各行应按照一定比例从上到下配置基本的保全骨干;其次,要根据当前及未来不良资产处置的实际需要充实和完善尽职调查、资产评估、项目诊断、依法催收、贷款重组、破产重整、批量处置、呆账核销、审核审批、系统开发、业务检查、稽核审计、岗位培训等专家队伍,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这支队伍的水平及能力。将来即使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稳定了、风险资产减少了,这样的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他们是确保银行体系资产质量稳定并能在不良处置中重新创造价值及流动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五)选好债转股对象,实现银企双赢

在缺乏对现金分红约束及任期内业绩考核导向下,一般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债转股”需求,但由于债权和股权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影响不同,债转股后企业股本增加,摊薄每股收益水平,又会影响到企业市场表现,因而市场竞争力强、效益好、现金流充足的企业债转股动力不强,产能落后、基本面极差的“僵尸”企业渴望并最有动力进行债转股,但被允许的可能不大。债转股最可能的对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转型升级方向,属于先进产能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有市场活力但有债务困境,或有发展潜力但债务负担比较重,账面上多反映为关注类贷款甚至正常类贷款,而非不良类贷款。

通过债转股业务的发展可以给银行业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在短期内化解潜在不良贷款。债转股后,从逻辑上银行贷款给企业的这部分资金不会再产生不良贷款这一问题,有助于短期内降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从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推算,1万亿元的债转股可以避免170亿元左右不良贷款的产生。同时债转股也为银行业未来市场拓展创造潜在机会。债转股极大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为企业经营向好创造条件,企业生产经营的改善反过来又为银行业创造贷款、投行、理财等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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