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批发市场”为什么这么火爆?
大宗交易市场熙熙攘攘,卖家如云......
什么是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规模通常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今年年初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A股2016年总融资额达到1.666万亿,为历史之最;其中IPO股票实际募集资金1496亿元,定增市场,739家公司募集1.525万亿元的规模,是IPO的10倍有余。
2016年是A股股权融资的大年,势必会导致2017年,大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卖家涌入市场。数据显示,739家公司中有412家的定增股票2017年解禁,而2017年A股全市场解禁市值将达到29103.5亿元,较2016年增长约26.67%。
具体来看,除了5月、6月和11月的解禁市值稍弱于2016年的同期水平之外,其余9个月份全部超过2016年同期解禁水平。其中,2017年2月、9月和12月,是三个解禁高峰,这三个月的解禁规模分别达到3040.63亿元、3531.83亿元和3359.26亿元。
为啥都选“大宗交易”一条路?
现在A股市场大宗交易的“口子”开的相对大。
去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实施后,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总数受限,但仍可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渠道转让。而且大宗交易可以有“花式”的操作方式,更是受不少减持方的青睐。“大宗交易可以实现‘精准减持’,不至于触发相关限制;大宗交易可以在交易对手上下文章;比如找资金抬轿子,大宗交易与二级市场‘联动’等等。大宗交易本身就有门槛,属于一部分人玩的,所以花样多”。
满足大宗交易的基本条件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2、上海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深圳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房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有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A股市场的大宗交易往往折价
为什么会出现溢价或者折价?
如果个股的股价已经下跌到很低的水平,但资金主力仍握有大量筹码,而且它们的融资途径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急需变现,通过二级市场抛售,不仅会继续打压股指而且会形成恶性循环,成本太大。所以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快速变现并且相当快速高效,但是这种情况一般会折价或市价出售。
大宗交易数据透露的玄机?
1、大宗交易规模比较小的股票后续表现通常较差。因为原本可以通过连续竞价完成的交易却选择大宗交易,说明卖出方意愿较强,可能有潜在负面消息。
2、成交量较大却溢价成交时,一般说明买入方对相关股票的后续表现非常看好
3、公司的重要股东在股价地位进行大幅折价(大于5%),如果是出于避税考虑,则其能继续掌握这部分股票的未来收益权,所以股价有向上的概率。
其实在A股市场,通过大宗交易折价减持以达到避税目有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此举真能合理避税吗?小遍以为未必!
我们先来看看大小非是如何通过大宗交易折价减持进行避税的:
比如某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当天的收盘价为20元,该公司高管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所自己所持有的公司100万股限售股折价10%(即18元)转让给自己的亲属或共同利益方,假设该股票的原值为2元。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该高管如果在二级市场减持这100万股,假设实时成交价格就为20元,该高管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万股*(20-2)*20%=360万元。
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折价10%销售,该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100万股*(18-2)*20%=320万元,少缴个税40万元。
其亲属接盘后该股票即变为了普通股,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减持普通股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显然嘉欣丝绸副总经理韩朔与妻子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核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